[发行]博时鑫禧混合: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时间:2017年09月23日 15:03:17 中财网

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4月
1日证监许可[2017]443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发行。当基金
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以
1.00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年
7月
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强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八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
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南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
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
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
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
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理、公司零售渠道
银行总行管理与维护、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
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
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


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
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
营销策划、销售支持、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
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
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
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
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
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
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
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
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
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
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7年
6月
30日,公司总人数为
512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7%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
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年
5月至
1993年
4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限公司。1993年起,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
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0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年
12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
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
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
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
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
1月至
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
7月至
1995年
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
4月
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
经理。2002年
10月至
2008年
7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
7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投
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年
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
7月至
2006年
6月
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
7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
理。2007年
10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
7月至
2013年
8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
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
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团总支书记;
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
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
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年
11月至
2010年
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
6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
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3年
5月至
2014年
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年
6月至今,兼任深
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
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年至
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2010年退休。2013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
作。1997年
9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年
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
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年
12月入伍服役。自
1979年
4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先后在办公室、
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1993年
8月起先后
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年
8月回到中国农业


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年
10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
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2008年
8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
担任总经理;2014年
3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
席,长城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
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
2012年
5月先后任天
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
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
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
11月至今任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年
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
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
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3月
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
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
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
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
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
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
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
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0年
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工作。2015年
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
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申先生,博士。2002年起先后在友邦保险、申银万国证券、国金证券工作。201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主管、固定收益总部研究组副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研究组总监兼博时宏


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05.22-至今)、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06.24-至今),
博时智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8.30-至今)、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1.8-至
今)、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1.8-至今)、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1.17-至今)、博时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1.30-至今)、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12.7-至今)、博时安慧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2.16-至今)、
博时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2.29-至今)、博时民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13-至今)、博时合惠货币市场基金(2017.1.13-至今)、博时富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0-至今)、博时汇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28-至今)、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基金
(2017.6.27-至今)、博时盈海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8.14-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
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博时新趋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
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
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
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
成长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基金、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CFA。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美国
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
金组投资总监、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博时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
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博士。1991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石家庄经济学院、长盛基金、德邦基金、上海
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1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
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
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
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
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
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
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
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
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
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
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6.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
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
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
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
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
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
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
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
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
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
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
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年
6月
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456.43亿元,比去年末增长


33.4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六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
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
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
基金、博时安丰
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
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
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
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
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
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

禧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国
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
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
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
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
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
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
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
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个月定开债
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
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
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
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
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
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
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
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
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
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
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
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
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号久事大厦
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郁天娇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程姣姣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号中粮广场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4月
1日证监许可[2017]44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期限与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方式与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
0.6%,假设
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3)/1.00=9,943.3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
0.6%,假设其
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
9,943.36份
A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认购
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认购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和
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申购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将不受此限制,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
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注:1月指
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个
月但少于
6个月的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少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或者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1500=8,626.6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

0.8%,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可得到
8,626.63份
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日但不满
6个月,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申请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日但不满
6个月,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
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以及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
,以及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国债
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
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
行前瞻性的决策。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策略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
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
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
分别采用(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
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
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
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
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
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主要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1)本基金将对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从股票池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股票。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场上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成长股的重要评估指标是考察公司的成长性。价
值投资的核心思想是寻找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通过以上评估,初步筛选出成长与价值股票池。

(2)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优质成长股与优质价值股的评价标准,
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进一步分析,选出基本面较好的股票。

(3)进行成长与价值的风格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动态地调整成长股与价值股的投资比重,
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在以上形成的价值股、成长股股票池中,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对成长与
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配置。总体而言,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进行相对均衡的配置,适度调整。

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资风险,降低组合波动的风险,提高整体收益率。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
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
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
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
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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