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时间:2017年09月26日 00:00:39 中财网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
-
1615

1701
-
1716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 说明: 全称水平横向(常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
35,9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10

12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58,9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
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
限。



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
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
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3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
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发生增
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
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
为违反承诺。持





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
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确
定)。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

94
号)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国有股转持方
案的批复》(浙财金

2017

7

),对于本公司
国有股东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
继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就锁定股份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每年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
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办理。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6
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
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
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的转让,
本公司不受本承诺限制。”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签署日期:


2017

9

26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价值和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和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东持股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
管规定,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期限。在锁定期限内,不得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股权数量


承诺锁定期限


1

浙江省金融
控股有限公



853,387,170


自2012年11月22日起60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孰长

243,824,906


自2013年7月24日起60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孰长

85,095,278


自2015年5月13日起60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孰长

2

浙江天堂硅
谷银嘉创业
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165,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3

杭州万丰锦
源京新股权
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123,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4

杭州邮政科
技实业有限
公司


122,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5

浙江中大集
团投资有限
公司


118,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6

台州市金融
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7,986,798



2014

12

19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100,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619,423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股东名称


股权数量


承诺锁定期限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7

杭州恒鑫股
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90,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8

维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90,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9

浙江华联集
团有限公司


57,023,799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16,292,514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686,113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142,857


2015

8

18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0

苏泊尔集团
有限公司


57,023,799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16,292,514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686,113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1

石河子睿德
信财通股权
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76,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12

浙江省交通
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57,832,053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16,523,444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3

绍兴柯桥明
源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63,894,388



2014

12

19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4,955,387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4

杭州富阳工
贸资产经营
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

]


67,114,094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15

诸暨华睿嘉
银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63,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16

西藏工布江
达县九盛投
资有限责任
公司


62,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17

浙江兴发化


60,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股东名称


股权数量


承诺锁定期限


纤集团有限
公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18

浙江蓝天实
业集团有限
公司


27,817,930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10,905,123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367,841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9

嘉兴市嘉实
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
[

]


50,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20

杭州崇福众
财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50,0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21

莱恩达集团
有限公司


48,888,591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22

信雅达系统
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30,000,000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8,571,429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991,442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3

浙江春晖集
团有限公司


38,571,429



2015

2

11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2,991,442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4


回音必集团
有限公司


27,000,000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7,714,286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692,297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5


利时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5,343,911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7,241,117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527,161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6

杭州港嘉实
业有限公司


24,847,818



2012

5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7,099,376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477,693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7

浙江龙柏集
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5,714,286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股东名称


股权数量


承诺锁定期限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994,294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8

嘉兴市财茂
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


19,007,933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5,430,838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895,371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29


蓝山投资有
限公司


19,007,933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5,430,838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895,371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0

荣怀集团有
限公司


16,500,000



2012

5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孰长


4,714,286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645,293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1


温州市财务
开发有限公

[

]


13,326,747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3,807,642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328,873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2


浙江省茶叶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12,423,909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3,549,688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238,846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3


浙江黄岩财
务开发公司


7,603,173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2,172,335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400,000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4

兰溪市兴业
工贸有限责
任公司


6,254,144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1,786,898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4,563,758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623,630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5


玉环

财务


6,211,954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股东名称


股权数量


承诺锁定期限


开发公司
[

]


一年


1,774,844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5,033,557


2014

12

30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6


宁波禾元控
股有限公司


10,350,000


2015

8

18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7


海宁金融投
资有限公司


8,462,836


2014

12

19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656,342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8


淳安千岛湖
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


6,335,978


2012

3

27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1,810,279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631,790


2015

5

13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39





江山市国有
资产经营公



6,211,954


发起人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1,774,844


2013

7

24
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孰长




注:玉环县财务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更名为玉环市财务开发公司;富阳市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更名为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财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
日更名为嘉兴市嘉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更名为温州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
9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
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浙财金
〔2017

7
号)
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转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承继原国
有股东的禁售义务。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交通集团公司吸收合并省铁路集团公
司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企改〔2016〕9 号),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
并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注销。其现有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合同及商业活动承诺由浙江省交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承继,相关资产(股权)全部变更至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承继了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74,355,49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0%,并承继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国有股
转持义务等相关持股承诺和义务。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



股东
浙江金控
就股份锁定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每年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
,减
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及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
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
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
的转让,本公司不受本承诺限制。




本公司
间接
控股股东浙江
财开
就股份锁定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
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财
通证券股份。本公司同时承诺,将督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其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份切
实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的转让,本公司不受本
承诺限制。”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
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财通证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导致财通证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则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的相关措施。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起15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将协商
确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将及时召开董
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审议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对于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
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
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
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
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
回购股份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出上
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权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提出的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依法履行其所需的审批/备案以


及内部决策程序。浙江金控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
于浙江金控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
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浙江金控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
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60%。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浙江金控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制定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要求,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
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与方案,供财通证券及其控股股东选择,
通过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
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
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
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上
述规定的上限要求;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承诺:“财通证券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公司将督促财通证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财通证
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财
通证券的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确定,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工作。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财通证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公司有过错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财开承诺:“财通证券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财通证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财
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
财通证券的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确定,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工作。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财通证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公司有过错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
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财通证券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
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本次发行律师服务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
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
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浙江金控签署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浙江金控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本公司将视情况进行减持财通证券的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
格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
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其拟继续减
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
本公司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所得的相应收益上缴财通证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
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
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硅谷银嘉的承诺

根据硅谷银嘉签署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
承诺函》,硅谷银嘉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
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视情况进行减持财通证券的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


格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
出承诺;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将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
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持股比例;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其拟继续减
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出售财通证券的股票收益所
得上缴财通证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
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归财通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停止从财通证券获得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为止;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财通证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有关稳定股价、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则本公司所持财通证券的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所持流通股自未能
履行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未履行承诺而
获得收益的,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财开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
行A股股票并上市事宜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
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本公司因未履行
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财通证券所有;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的
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本公司未
履行相关承诺给财通证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违反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新股及赔偿
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
正情况。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
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
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
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
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公
司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
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被暂停自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若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
的其它类型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不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股东硅谷银嘉、杭州万丰锦源京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


邮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等38家股东分别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将积极履行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
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公司/本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财通证券所有;

(4)本公司/本企业将停止从财通证券获得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财通证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
企业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
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
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财通证券所有;

(4)本人将停止从财通证券获得薪酬、分红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财通证券的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财通证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六)老股转让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的安排。


二、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于
2015

6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议案以及于
2015

8

12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将按照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
行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长期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
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
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若公
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请参见本
招股意向书
“第十五节股利分配
政策”。



此外,本公司于
2015

6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决议:公司上
市后,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二)滚存利润相关安排

2015

6

15
日,公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根据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全部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如因国家财会政策调整而相应
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
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金将得到提高,但鉴于募集资金运用产生效益需要一
定时间,预计募集
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规模产生的利润实现。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较上一年度将大幅增加。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
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
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2015

6

15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根据决议: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有效运
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经营效益,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
价值回报。具体原则和措施包括: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
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
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和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2016

3

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相关防范措施的议案》,并经
2016

3

28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决议,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包括: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规范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加
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强化风险管
理措施以及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为履行
本人职责所必须的花费,并严格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三)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五)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条件。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细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所载的内容,采取补救措施或依法
承担责任。”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我国资本市场的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投资银行、资产管理、
证券信用等,证券市场环境对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影响较大。我国资本市
场受整体经济发展情况、宏观政策环境、国际经济环境和投资者心理等因素影响,存
在一定周期性。伴
随着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证券行业的全行业盈利状况大幅波动。

2014
年下半年上证综合指数逐步攀升,
A
股市场的股票交易量同时增加,受益于融资



融券等创新业务的发展,证券行业全年实现净利润快速增长至
948.50
亿元,同比增幅

115.34%


2015
年前
5
个月,证券市场屡创新高,上证综指最高涨
64.1%

6
月中
旬以来,行情急转直下,短短半个月下跌
25.7%


2015

6
月底以来,证券市场行情
出现大幅波动,政府采取多项货币政策和监管措施以稳定市场。虽然
2015
年证券市场
行情出现急涨急跌,但全年
A
股市场的日均双边成交金
额达到
2.08
万亿元,日均融资
融券余额达到
1.29
万亿元,证券行业全年实现净利润
2,447.63
亿元,同比增幅达
158.05%
。然而,由于
2015
年下半年以来的市场异常波动及持续去杠杆,目前
A
股市
场股票交易规模和信用交易规模已经大幅缩减。

2016
年,
A
股市场日均双边成交金额
仅为
1.22
万亿元,日均融资融券余额仅为
0.87
万亿元,均出现大幅下滑。

2016
年证
券行业全年实现净利润
1,233.46
亿元,同比跌幅达
49.61%




公司的盈利情况与证券行业的整体景气程度、证券市场的波动程度高度相关。


告期内
,公司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5,568.28
万元、
307,540.59
万元、
178,588.54
万元和
82,08
5
.
0
3
万元
,同比变化幅度分别为
162.13%

259.41%

-
41.93%

-
7.54%
;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1,984.22
万元、
228,448.96
万元、
177,779.71
万元和
81,015.90
万元
,同比变化幅度分别为
163.03%

178.65%

-
22.18%

-
8.71%


报告期内,
公司的净利润与证券市场的总体波动趋势相
同。

2017
年上半年
证券市场整体保持稳定态势,但交易活跃程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
下降。

2017
年上半年沪深两市全部
A
股日均成交额为
4,362.05
亿元


2016
年上半
年的日均交易额下降了
17.77%
,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的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与证券市场的波动高度相关,且证券市场未来的景气程度难以
预计,因此,公司存在因证券市场周期性、波动性而导致收入、利润波动的风险。例
如股指大幅下跌期间,导致市场成交量的萎缩,会使得公司经纪业务、信用业务、资
产管理业务等收入出现大幅下滑,同时,二级市场股票估值的下跌,会使公
司自营投
资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大幅下滑。如果未来证券市场较长时间处于不景气周期或出现
剧烈波动等极端情形,不排除其对公司
2017
年的业务经营和业绩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
响,进而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
50%
以上的可能性。



(二)行业竞争风险

本公司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公司面临的竞争包括但不
限于客户营销、交易执行能力、资金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价格、风险管理和声誉等。




若本公司不能与竞争对手开展有效竞争,本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前景将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国的证券公司是本公司主要的竞争对手。随着市场环境及监管理念变化,证券
公司加快了业务创新和细分竞争优势的培育。部分证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增资扩股、
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扩充资本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质押回
购业务等资本中介型业务和直接投资、另类投资等资本型业务;部分证券公司则拥有
更高的品牌知名度、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种类、更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
等;部分证券公司则深耕本地市场,在特定区域形成了明显的比较优势。这些因素都
可能使得其在部分乃至全部业务上比本公司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面对激烈的
市场
竞争,本公司如果不能快速提高资本实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可能面临业务规模被迫
压缩、经营业绩下滑等不利结果。



此外,本公司还面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外
资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公司及其他提供金融或配套服务公司等机构的
竞争。上述部分机构可能较本公司拥有更广泛的产品及服务种类、更充沛的财务资源、
更多样的客户群、更广的营业部网络、更强的品牌知名度及更先进的
IT
系统,其业务
已经开始向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渗透,并在债券承销、理财产品销售和财务顾问
业务等多项领域同本公司形成了激烈
的竞争。随着中国金融行业混业经营趋势加强,
未来各类金融牌照审批将逐步放开,证券行业现有以及未来可能加入的竞争对手,将
会在业务种类、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区上与本公司展开激烈的竞争,由此将会对本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本公司的部分业务经历了激烈的价格竞争。比如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以
及使用低成本的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增加已导致本公司的证券经纪佣金费率出现持
续下降的趋势。此外,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可替代交易系统执行电子交易加重了交易佣
金下行的压力。本公司预计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及使用将进一步加剧证券行业
的竞
争和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这或会影响本公司客户群并导致价格竞争压力持续增
加。若未来各类竞争对手通过进一步降低价格以取得市场份额,本公司未来或将持续
面临竞争压力。



(三)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是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对公司的整体业绩产生重要影响。报告期
各期,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营业收入分别为
102,647.99
万元、
287,897.06
万元、
144,636.83
万元

54,233.43
万元
,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
22.80%

28.11%

33.99%

25.07%
。本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会受到证券市场交易量、
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客户权
益和客户结构、证券营业部数量、网点布局及投资者的投资观念等多重因素影响。



证券市场交易量方面,受到市场走势影响较大。若出现货币政策紧缩、经济增速
放缓和通货膨胀加剧等情形,证券市场则可能会出现活跃度降低、投资者信心下降、
交易量萎缩等市场表现,将对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中
国证券市场相对于成熟市场而言,交易频率更高。随着中国主流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逐
渐成熟,预计未来证券市场交易频率或可能下降,证券市场交易量亦可能随之下降。



证券交易佣金方面,我国于
2002

5
月起实行证
券交易佣金费率设定最高上限并
向下浮动的政策,加之近年来证券公司竞争加剧以及网上委托、移动证券等非现场交
易方式的发展,证券市场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在此后呈现整体下滑态势。报告期各期,
市场股票基金净佣金费率分别为
0.63
‰、
0.48
‰、
0.34


0.30
‰。

2015

4

A

市场放开“一人一户
”政策,证券公司客户流动性加大,证券公司佣金费率下降,加
之互联网券商加入客户争夺,进一步拉低了交易佣金。因此,证券行业及本公司证券
经纪业务交易佣金费率仍有进一步下降的可能。



网点布局方面,本公司证券营业部主要集中在浙江省。

截至
2017

6
月末,本公
司在浙江省拥有
4
家分公司,
95
家证券营业部,占公司分支机构总数的
83.90%


未来,
若浙江地区证券经纪业务竞争进一步加剧,将给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证券交易活跃度下降、证券交易量下降、交易佣金下降及区域经纪业
务竞争加剧都可能导致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盈利出现下滑的风险。



(四)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新三板业务和其他
财务顾问业
务等


其中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为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

受新股发行
审核进度及二级市场预期等因素
影响,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存在一定波动性。报告期内,
公司积极拓展上市公司融资业务,大力发展债券承销、股权再融资和新三板挂牌等业
务,在一定程度上平滑了证券保荐承销业务给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带来的波动性影



响。但鉴于投资银行业务受市场资金面因素、市场利率水平、监管政策及融资客户需
求影响较大,其未来收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排除未来可能存在同比大幅下降的
风险。



公司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存在因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尽职调查不到位,公开披
露文件存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方面的瑕疵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
立案调查、处罚甚
至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或者经营带来不利
影响。



公司在证券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可能因市场变化、股票发行价格定价不合理或者
债券利率及期限不满足投资者需求等原因,导致公司被动承担包销责任,从而导致相
应的业务风险。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如果公司承销债券的发行人财务情况恶化导致出
现无法按期偿还本金或者利息的情况时,公司将面临声誉、业务发展受损的风险。



公司在新三板业务上发展迅速,作为主办券商承做的新三板项目数量较多,公司
在开展新三板业务中需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不排除因挂牌企业合规性问题等原因导致
主办券商面
临声誉甚至处罚的风险。公司同时参与部分新三板挂牌企业做市,由于公
司需要占用自有资金持有挂牌企业股票进行做市,挂牌企业股票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
会存在较大波动,不排除做市价格低于公司持有成本的可能。



公司还开展财务顾问业务,为客户提供兼并、收购方面的财务顾问服务。但鉴于
财务顾问业务受到市场资金面因素、市场利率水平、监管政策及融资客户需求影响较
大,其未来收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此外,鉴于《证券法》正在修订,股票发行等相关法规未来可能出现调整,将给
投资银行业务带来新的挑战。若公司无法对现有投行业务进行及时调整以应对挑
战,
可能会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总体来说,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
入受到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可能存在同比大幅度下滑的风险。



(五)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买卖有价证券,并自行承担风险和收益的投
资行为。本公司自营业务中买卖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理财产品以及其
他衍生金融工具等。自营业务属于占用公司资本金的高风险高收益业务。公司在自营
投资业务上主要面临多样风险:系统性风险日益突出,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国债



期货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向市场提供了做空机制、套
期保值和控制风险的手段,但
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波动的风险,公司自营投资业务无法通过投资组合完全规
避市场系统性风险,从而导致证券自营业务对系统性风险较为敏感;决策不当风险,
公司自营投资决策主要依赖于投资部门的专业研究和判断能力,如果公司投资人员未
能正确判断市场变化并作出合理的投资组合和交易策略的调整,将会对公司自营投资
组合收益产生不利影响;金融产品风险来自于公司的投资产品选择,公司自营业务主
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及金融衍生品种,一方面会受到利率、股价等市场因素影响,另
一方面,不同投资品种也具有自身的风险点,例
如,股票投资受到上市公司非规范经
营、信息披露不及时完整等引致的风险,债券投资可能受到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下降
等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此外,根据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自营投资规模会进一步增大,对公司自营投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若公司不能
有效运用自营资金,不排除由此导致公司自营投资收益下降甚至出现亏损的可能。



若未来市场情况变化,证券市场整体下滑,证券投资品种及交易对手选择不当或
者是时机把握不准确、资产组合不合理等投资决策失误,将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自营业
务出现亏损的风险。



(六)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资产管理业务在证券公司业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证券公司重要的新利润
增长点之一。资产管理业务按照资产管理产品净值的比例收取管理费用,并在一定程
度上获得资产管理绩效分红。因此,资产管理绩效不仅影响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同
时是公司留住现有资产管理客户以及争取新业务的重要因素。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
司于
2014
年成立,并于
2015
年获得经营许可证,现本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财通证券
资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期各期,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分部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分别为
20,064.23
万元、
57,878.80
万元、
78,4
34.48
万元

27,409.46
万元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化复合增长率达到
97.72%
。但由于目前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受宏观政策
和市场波动影响较大,且由于项目控制、风险对冲机制健全程度有限,本公司资产管
理业务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资产管理业务在尽调环节的可能疏漏以及合
同保管可能不当都可能给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本公司的资
产管理业务也面临着来自于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信托、私募、互联网等诸多
机构的竞争,如果公司为客户设定的资产组合方案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市场波动等原



因导致
收益无法达到客户预期,影响客户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认可程度,则客户可
能会要求赎回资产管理份额或降低管理服务费用,从而对本公司的资产规模乃至资产
管理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七)证券信用业务风险

公司的证券信用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和约定购回业
务等其他证券信用业务。报告期各期
,本公司合并口径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分别为
36,369.55
万元、
114,279.23
万元

67,568.46
万元

30,950.50
万元
,占本公司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8.08%

11.16%

15.88%

14.3
1%


报告期各期,本公司
合并口径

定购回利息收入和股权质押回购利息收入合计分别为
13,192.57
万元

23,437.04
万元

19,090.70
万元

4,047.77
万元

报告期内
本公司约定购回利息收入和股权质押回购利
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3%

2.29
%

4.49%

1.87%


证券信用业务受到
多方面风险因素影响:因股票市场波动、利率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会影响证券信用
业务的收入状况,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业务亏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能对合同履约
能力产生影响,履约能力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业务造成一定损失。尽管本公司在开展
融资融券业务和质押式回购等其他证券信用业务过程中严格进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对
客户的担保比例进行盯市并建立相应的一系列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但仍存在因市场
价格急剧下跌导致担保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不足偿还融资欠款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此外,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强行平仓可能引致的法律纠纷
风险,进而可能使公司相关
资产遭受损失。

2015

6
月末以来,受市场行情影响,两融余额下降明显,随着利率
市场化逐步推进,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存在下降的可能。



2015

7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强化了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要
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了监管底线,加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
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

2016

12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融
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融资
融券担保物质量。监管部门近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监管政策有利于完善融资融券监
管机制,保持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证券行业融资融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然而,新的
监管政策也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资本实力、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业务流程和
IT
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融资融券业务监



管要求,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违反监管规定,公司可能会受到警示、罚款、
责令整改甚至
限制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监管处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造成不利影响。



五、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6

30
日。

2017

1
-
6
月,公司营业收入
216,307.55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0.9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2,085.03

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7.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1,015.90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8.71%




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表现为证券市场成交量的波动以及股票指数
的走势。

证券公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波动较为敏感,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波动呈周期性特征。

证券市场的波动对证券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并将持续存在。财务
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证券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