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信乐信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9月27日 15:02:23 中财网

长信乐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长信乐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
4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6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期货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9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29

一、绪 言

《长信乐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乐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乐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乐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信乐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乐信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信乐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乐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42、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结余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A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或A类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或C类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由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万元

31.21%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万元

4.54%

总计

16500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IMBA,曾任职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办事处办公室科员,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科员、
科长,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总经理、办
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副行长,并历任上海市金融
学会副秘书长,上海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刘元瑞

非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研
究分析师、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
经理、研究所总经理。





陈谋亮

董事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
高级商务谈判师。曾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三梯队
干部班”干部,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干部,湖北经
济学院讲师、特聘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保密办主
任、集团总裁办、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
部、集团法律顾问,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
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交大南
洋部门经理兼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海欣集团董事
会秘书处主任、战略投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
裁、总裁。


何宇城

非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硕士,MBA、EMPACC。现任武汉钢铁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宝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
宝钢资金管理处费用综合管理,宝钢成本管理处冷
轧成本管理主办、主管,宝钢股份成本管理处综合
主管,宝钢股份财务部预算室综合主管,宝钢股份
财务部副部长,宝钢分公司炼钢厂副厂长,不锈钢
分公司副总经理,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副总经
理兼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经营财务部部
长。


覃波

董事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毕业,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
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
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
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徐志刚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
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党委
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实业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服务行业合
伙人。


吴稼祥

独立董事



经济学学士,研究员。现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
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公
共政策研究部研究员。曾任职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
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室、华能贵诚信托投资公司独立
董事。


谢红兵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学士。曾任营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主
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营业处处
长兼房地产信贷部经理、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
行长,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交银保险
(香港)副董事长。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主席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财务部总经理。历任武钢计划财务部驻工业
港财务科副科长、科长、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预
算统计处处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副部长。


陈水元

监事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曾任湖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经纪事业部财务经
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特别助理。


杨爱民

监事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甘肃铝厂财务
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


李毅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零售服务部总监。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副总监。


孙红辉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于上海机械
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魏明东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
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治街
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总
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
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上海申
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01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金,历任公
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工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
(CIM)。曾任职长城证券公司、加拿大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Ltd。2002年加
入本公司(筹备),先后任基金经理助理、交易管
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长信利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富
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程燕春

副总经理



华中科技大学技术经济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
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员,中国建设
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信息披露负责人,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执行监事,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历任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销售助理、总经理助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朱君荣

基金经理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武
汉分公司、深圳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世诚投资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从事保险营销、资金管理、证券行业研究和
投资管理等工作,2011年3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专户理财部,曾任专户理财部、专
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小羽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常松

总经理助理兼混合策略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量化多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安昀

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杨帆

国际业务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总监兼债券交易部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邓虎

FOF投资部总监、长信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睿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经理

叶松

权益投资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恒利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多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部总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医疗保健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
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张飒岚

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姚奕帆

量化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注:
1、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自2017年9月28日起,邓虎先生和左金保先生共同管理的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
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5年英国《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较上年
上升2位;根据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
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9,563.22亿元。2016
年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76.6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
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75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
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联系人:王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大街17号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大街17号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
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廖海(负责人)

邹俊(执行事务合伙人)

联系电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刘佳、姜亚萍

王国蓓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4
月7日证监许可【2017】467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存续期间和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栏目内容。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可参与本基金的上网发售事宜。场
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指引等。

投资者还可登陆我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在与我公司达成网上交
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我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
则后,通过我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我公司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三)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1月10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前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或A类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或C类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
公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场外及场内认购均以金额申请。

3、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场
内外认购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注:M为投资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场外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场内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份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场外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场内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及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认购本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
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
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
上海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开户及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直
销柜台或销售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
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
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超过100元的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5、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
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
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
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份额。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
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超过最低申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
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3、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
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5、本基金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注:M为申购金额
3、赎回费率: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两类基金的赎回
费率如下(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

Y≥6个月

0

C类基金份额

Y<7天

1.5%

7天≤Y<30天

0.5%

Y≥30天

0



注:Y为持有期限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
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


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7、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
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
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净
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A类份额为47,151.30(=
(49,603.17/1.0520)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A类份额为47,151份,剩余份额对应金
额返还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
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可得到
47,151.30份A类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47,151份A类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份
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C类份额为47,528.52(=50,000/1.0520)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C类份额为47,528份,剩余份额对应的
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可得到
47,528.52份C类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47,528份C类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份额6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类份额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000=12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120,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份额6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份
额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00元。

(2)投资者认/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份额,且其持有时间为45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C类份额,且其持有时间为45天,假设赎回当
日C类份额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接受划转的主体应为依法可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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