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华恒益量化混合: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1 7 年 9 月 2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新华恒益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新华 恒益量化 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457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 7 年 9 月 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华恒益量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恒益量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10 月 9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10 月 9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 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 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采用前端收 费模式,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3 .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并进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 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 Y<30 日 0.75% 30 日 ≤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 1 年 0.10% 1 年≤ Y<2 年 0.05% Y≥2 年 0% (注: 1个月以30日计,1年以365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 购申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 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个 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 率 ,并进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 010 - 68730999 联系人: 陈静 公司网址 : ww 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 - 819 - 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 https:// trade.ncfund.com.cn 5.2 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蚂蚁(杭州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武汉市伯 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 2017 年 10 月 9 日 起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 1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 7 年 7 月 26 日刊登在《 中国 证券报》 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ncfund.com.cn ) 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 2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 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9 - 8866 )垂询相关事 宜。 ( 3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 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 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 的基金投资者,享受长期投资理财的快乐! 特此公告 。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 8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