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万家恒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09月28日 15:03:10 中财网

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


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02

重要提示

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年
6月
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82号文注册募集,

2016年
8月
15日生效。2016年
11月
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
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调低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旧版《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新版《万
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
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混合型与股票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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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02

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8月
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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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02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5
第二部分释义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提示 ........................................................................................ 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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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02

第一部分绪言

《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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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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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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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指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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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18个月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
直至次日为工作日之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
括该日)起至
18个月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
至次日为工作日之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54、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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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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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层
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
8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五十三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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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
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恒景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消费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盛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 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
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 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4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 2016年 7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年 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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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7月加入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 7月起任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巨能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年 3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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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 3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尹丽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4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经晓云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 1994年至 2003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 2003年至 2007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年至 2011年任职于齐鲁证券,任营业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等职。2011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3年 4月起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至 2015年 2月期间代任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 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 2017
年 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2005年 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 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柳发超,CFA,上海财经大学硕士。2008-2012年任兴业银行上海授信审批
中心信用审查员,2008 年6 月至2012 年11 月任兴业银行上海授信审批中心
信用审查员,2012 年12 月至2014 年3 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评估
师,2014 年3 月至2016 年7 月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万家恒瑞 18个月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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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祥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稳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苏谋东,本基金成立时起任基金经理,2017年 9月离任。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卞勇、叶勇、白宇、李文宾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叶勇先生,权益投资二部总监。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唐俊杰、苏谋东、白宇、熊义明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熊义明先生,首席宏观分析师。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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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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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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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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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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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61,996.90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5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1.85%。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4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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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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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年至
1995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年
10月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6月至
2012年
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
6月至
2013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
11月至
2014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01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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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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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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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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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电子直销系统(网

站、微交易)。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

层 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1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转 6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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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中心银城中路
501号
15、16层
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
15/16层(200120)
负责人:陈峰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5878 5888
传真:(021)5878 686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邮

编: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200120)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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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6月
13日证监许可
[2016]1282号文注册。基金募集期限为自
2016年
8月
9日至
2016年
8月
10日。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1,004,022,769.65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21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1.00元人民币计算,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利息,合计折算为
1,004,022,769.95份基金份额。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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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8月
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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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具体场内、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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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任一类基金份额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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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日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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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非直销
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元;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实际操作
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
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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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06%
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03%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01%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30%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1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对于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均为
0.60%。对于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基金份额,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0.60%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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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 0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
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销售机构返还给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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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
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若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 9,467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67×1.0500=9,940.35元
退款金额=10,000-9,940.35-59.64=0.01元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若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6%)=9,994.00元
申购费用=10,000-9,994.00=6.00元
申购份额=9,994.00/1.0500=9,518.10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 9,518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18×1.0500=9,993.90元
退款金额=10,000-9,993.90-6.00=0.01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

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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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
为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6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60%=63元

净赎回金额=10,500-63=10,437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37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
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为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
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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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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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
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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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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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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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
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或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
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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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
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
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
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当市场基准利率变化
时,市场上所有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都将会随之调整。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
的基本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
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
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
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固定收益投资品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
限结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
合、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确定市场上该类债券的
合理风险溢价水平,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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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
进行综合评估。在获取数据方面不仅限于经营数据,对于地方政府或其他种类发
行人所处的区域经济做主要的评估,以地方政策、地方收入支出、城市化率、在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等一系列指标为基础做系统评估。


对进入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动
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债券的投资库,在具体操作上,采用指标定
量打分制,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建
立相应预警指标,及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


在投资操作中,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
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
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运用数量化定价模
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
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特点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
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
因素判断其债券价值;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
变量的研究确定其投资价值。投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
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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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者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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