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博医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17-003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4,010万股,发行价格为11.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3,55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7,337,366.88元(不含税金额)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6,218,633.1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9月2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36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 门海沧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 下: 1、账户名称: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9940100100282005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专户余额:180,000,000.00元 资金用途: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账户名称: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7100120000001120 开户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 专户余额:96,218,621.00元 资金用途: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账户名称: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596900121010506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 专户余额:90,000,000.00元 资金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账户名称: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037300104000991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专户余额:67,337,379.00元(含部分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资金用途:关节假体投产项目募集资金、发行费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 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耸、徐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开户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7]368号《验资报 告》。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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