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7年09月28日 20:02:14 中财网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将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审阅了
有关资料,基于独立性判断,对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事宜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
单抗”)为丽珠集团重要子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
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


2、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650,598.74万元)的比例约为9.2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1,052,926.30万元)的比例约为5.70%,无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3、同意公司在取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丽珠单抗49%股权)
出具的《反担保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承诺为本公司在丽珠单抗担保责任范围
内提供49%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至丽珠集团的保证责任结束之日止)后,为
丽珠单抗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合
计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六亿元整或等值外币的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
有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且担保履行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行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 耘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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