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北信瑞丰增强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

时间:2017年09月29日 16:01:18 中财网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12月
8日证监许可[2016]304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
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8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7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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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7
九、基金的投资
......................................................................................................................34
十、基金的财产......................................................................................................................4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5
十六、风险揭示......................................................................................................................60
十七、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3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9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9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97
二十三、备查文件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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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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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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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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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增强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封闭期:本基金以
1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
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至
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在每个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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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的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也不上市
交易


45、开放期: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
结束次日的
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5到
20个工作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
为准


4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
的下一工作日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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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号主语国际大厦
4号楼
3层

成立时间:2014年
3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1.7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619312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号文批准,由北京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达
1.7亿元人民币。

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位。历任
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
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
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获硕士学
位。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国投汇成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济南
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凡和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
级投资经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
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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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象大药
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现任聚益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总裁助理、运营总监。曾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宁夏电
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
研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管理系,
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东证券登
记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卡斯特公
司投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颐先生,监事,法学硕士。历任河北定州新华中学教师、河北林平律所律师助理、
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助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监。


崔丽伟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海航直属柜台售票主管、河北开元集团北京万通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位。历任
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
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
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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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司法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作
20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峰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21年金融从业经验,8年公募基金公司投资
总监工作经验。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中化集团公
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宝盈基金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兼宝盈基金董事,宝盈基金总经理助理、投资
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投委会主席。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委会
主席,基金经理,负责公司投研业务。


李鑫先生,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从事证券业
16年。历任湘财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部总监、机构部总监;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猛先生,CFA、FRM持证人,南开大学理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2010年
7月至
2012年
8月在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任一级业务员(副科级);2012年
9月至
2014年
10月在国网英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原英大财险投资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14年
11月至
2016年
8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处,担任投
资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于军华先生,中国人民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毕业。原国家信息中心经济咨询中心汽车
行业高级项目分析师,宏源证券研究所汽车行业分析师,擅长公司基本面分析。2014年
4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负责权益类产品的研究。现任北信瑞丰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副总经理高峰先生,基金经理郑猛先生、于军华先生,研究总监庞
琳琳女士,权益事业一部董事总经理黄祥斌先生,中央交易室副总监吴士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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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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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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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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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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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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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年
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人,平均年龄
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
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
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年
3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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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
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
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
2015年、
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
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
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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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
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
”、“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
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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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
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
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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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号主语国际大厦
4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史晓沫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号主语国际大厦
4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010)68619312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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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薛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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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12月
8日证监许可[2016]3043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1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至
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工作日开始。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
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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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元,则

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
=(10,000+3)/ 1.00 = 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元,可得到


10,003.00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不设最
低限额;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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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最低限额。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
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日到基金销售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基金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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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登记机构完成开放期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在开放期最后一日(登记机构完成开放期最后一

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

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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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
5至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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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
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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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约定为准;
2、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1年
0.5%
T≥1年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
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0元,则
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份额
=10,000/ 1.155 0= 8658.01份

即:投资人投资
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0元,可得到
8658.0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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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示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0560= 10,5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6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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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
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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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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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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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在封闭期内,主要以资产配置策略、固
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等为主。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将充分保障开放期的
流动性需求,主要投资高流动性的资产,在此基础上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为
偏债混合型基金,在债券投资的基础上,通过将部分资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争取增强回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配置完成,主要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
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
观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在限定投资
范围内,决定债券类资产、股票类等工具的配置比例,动态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
区间内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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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
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用
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相对价值配置、杠杆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
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
众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
间的数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
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
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等配置方法,
从而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内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关注的信用债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
并持续动态跟踪调整,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债券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对外担保情况、可能面临巨大损失的
诉讼、过往融资记录等进行初步的风险排查,并以此计算债券的可能违约率。符合要求的
信用债,本基金将采用不同评级序列,对长期和短期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初步评估。在初
步评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根据行业特征、竞争优势、管理水平、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
等因素对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重新调整,并以此作为评级的结果。对于列入考查范围的信
用债,本基金将持续动态跟踪,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动态调整信用评级。信
用利差策略的核心是各项债券信用评级差异能获得充分的利差补偿。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
总体信用评级水平予以控制,严格控制低评级债券的配置比例;在券种选择上遵循“个券
分散、行业分散”的原则。


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融资能力、
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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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
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5)杠杆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可采用杠杆策略。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
适当时机使用资金杆杠以博取利差收益,以增强组合收益。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且整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
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
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
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
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
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将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
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1)定性分析:根据对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盈
利状况的判断,从公司的经济技术领先程度、市场需求前景、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营产品
或服务分析等多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2)定量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指标,选取具备选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收入、未来公司利润增长率等;
ROE、ROIC、毛利率、净利率等;
PE、
PEG、PB、PS等。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
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
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征,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价差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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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
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

总风险暴露。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充分保障投资人

利益,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各级股票池,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
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策略配置、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部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研究部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
案。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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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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