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军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6年 6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40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 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军工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 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 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 T+2日可卖出 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 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 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军工指数 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 1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8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 6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 8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 129 2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5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场内上市交易或场内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6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军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 IOPV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1、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7 算)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 8月 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 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 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 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 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9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10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 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刘杰,男,中国籍,工学学士, 13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2004年 7月至 2010年 11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作, 2010年 11月至 2014 年 3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数量投资研究员,2014年 4月 1日至 2016年 1月 17 日任广发沪深 3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4月 1日起任广发中证 500ETF以及广发中证 12 500ETF联接(LO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8月 20日起任广发沪深 300ETF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1月 18日起任广发沪深 3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月 25日起任广发中小 板 300ETF及联接基金、广发养老指数和广发环保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1月 28日起任 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助理,2016年 8月 30日起任广发中证军工 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9 月 26日起任广发中证军工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5日起任广发中证环保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5日起任广发创业板 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5月 25日起 任广发创业板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8月 4日起任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 理。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分管的副总经理易阳方先 生、权益投资一部负责人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负责人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易阳方先生担 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谢军先生、温秀娟女士、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部研究负责人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 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3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4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5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年 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16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17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18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1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21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3、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22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23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9)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24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1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3)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5)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6)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号国资大厦 B座 法人代表:余磊 26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www.tfzq.com (17)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8)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层-21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9)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2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20)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w.com.cn (21)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 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2)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23)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24)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5)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号中山国际大厦 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标志商务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6)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29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7)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5、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1)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 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30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2、场外份额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号南方传媒大厦 B座 15-18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31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3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 2016年6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许可【2016】1440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22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8月 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3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36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 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 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7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场内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 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 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投资者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 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 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8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 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 39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本基金场外申购、赎 回应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 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 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 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 40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 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 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41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 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 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争取在 T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 80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申购或赎回的数量 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50 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 万份(如该账户在该 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万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42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 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 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 /或赎回费并按规定计提相应比例归入基金资产,力争 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和操作成本。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申购费率 为 0.05%,赎回费率为 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4、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43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5、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的 场外申购或取得的场外赎回的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所支付或场外赎回所取得的对价方式不 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 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44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军工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N+2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5 N+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 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只替代证券的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 .. . .. n1i%100i%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其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军工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 46 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