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活期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4年5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519号文注册。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8月28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8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04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 1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规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5年 12月 17日颁布、2016年 2月 1日起实施的《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 5 (NAVs-NAVa)/ NAVa,其中 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 8月 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 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 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 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 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 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 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 7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 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 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 8 任,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9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 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任爽,女,中国籍,经济学硕士, 9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2008年 7月至 2012年 12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兼任交易员和研究员,2012 年 12月 12日起任广发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6月 20日起任广发理财 7天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10月 22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1 月 27日起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5月 30日起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8月 28日起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6月 8 10 日起任广发聚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21日起任广发稳鑫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11月 16日起任广发鑫益混合和广发鑫惠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2日起任 广发鑫利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9日起任广发安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中国籍,经济学学士,17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2000年 7月至 2004年 10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 2004年 10月至 2008年 8月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08年 8月 11日至今在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10年 4月 29日起任广发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1 月 14日起任广发理财 30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6月 20日起任广发理财 7天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12月 2日起任广发现金宝场内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3月 17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4年 8月 28日起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 22日起任广发添利货币 ETF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 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谢军先生、温秀娟女士、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部研究负责人韩晟先 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12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亿元。在 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 33位,按一 级资本排名第 32位;在 2016年《财富》世界 500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 195位;在 2016年 《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 59位,稳居全球银行 50强、全球 上市企业 100强、世界企业 500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世界 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发布的“2017全球银行品牌 500强”榜单,兴业银行排名 第 21位,大幅上升 15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 105.67亿美元,同比增长 63.70%。在 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 14 机构奖”,并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杰出中资银行奖”、“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卓越创新银行奖”、“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最佳责任企 业”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 2017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83只,托管 基金财产规模 5741.64亿元。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 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15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 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 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16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 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 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号 18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8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 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19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4年5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519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于2014年8月25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年 8月 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23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A类首笔申购金额下限为 0.01元,追加申购金额不限;B类首笔申购下限为 500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 1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销售机构在 T+2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到各销售机构 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24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 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 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用另有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 2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25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 1:假定 T日申购金额为 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者 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份,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6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27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28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29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30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灵活利用各类投资工具和多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构建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为投资者获取稳定、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 额存单等)、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 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为复杂。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32 1、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非常深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形势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短期资金供求变化。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对国家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考察,构建 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 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 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 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 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 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跨品种的套利投资机会,以 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 用风险相当,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收益较低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 33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会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 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 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期限结构、个券选择等投资方 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34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5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3)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6)、(11)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36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37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 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38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 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年 9月 26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项目金额(元) 的比例(%) 1固定收益投资 7,681,775,338.61 47.33 39 其中:债券 7,681,775,338.61 47.33 资产支持证券 --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77,339,416.01 4.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3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39,559,138.53 47.68 4其他资产 32,973,244.90 0.20 5合计 16,231,647,138.0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项目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6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10,342,600.00 10.2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1 4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高值 9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 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天以内 7.05 10.2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2 30天(含)—60天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3 60天(含)—90天 84.7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4 90天(含)—120天 3.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5 120天(含)—397天 (含) 14.6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合计 110.07 10.26 41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 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国家债券 476,171,726.86 3.24 2央行票据 -- 3金融债券 260,029,210.77 1.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0,029,210.77 1.77 4企业债券 -- 5企业短期融资券 -- 6中期票据 -- 7同业存单 6,945,574,400.98 47.20 8其他 -- 9合计 7,681,775,338.61 52.2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799954 17宁波银行 CD112 16,000,000.00 1,582,976,991.41 10.76 2 111799671 17杭州银行 CD128 10,000,000.00 989,802,717.23 6.73 42 3 111709250 17浦发银行 CD250 8,000,000.00 791,543,348.23 5.38 4 111799722 17贵阳银行 CD073 6,000,000.00 593,766,891.20 4.03 5 111799930 17盛京银行 CD124 6,000,000.00 593,631,566.99 4.03 6 111799772 17哈尔滨银行 CD126 4,000,000.00 395,842,203.44 2.69 6 111799777 17重庆农村商行 CD125 4,000,000.00 395,842,203.44 2.69 7 111713048 17浙商银行 CD048 3,000,000.00 293,370,332.20 1.99 8 111799833 17广东南粤银行 CD080 3,000,000.00 293,255,649.03 1.99 9 111799768 17富滇银行 CD148 3,000,000.00 293,235,761.64 1.99 10 111799762 17晋商银行 CD048 2,300,000.00 227,562,613.44 1.55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3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7%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7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43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 2应收证券清算款 - 3应收利息 22,578,025.55 4应收申购款 10,395,219.35 5其他应收款 - 6待摊费用 - 7其他 - 8合计 32,973,244.90 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 绩数据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活期宝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8.2 8-2014.1 2.31 1.3241% 0.0038% 0.1225% 0.0000% 1.2016% 0.0038% 2015.1.1 -2015.12 .31 4.3453% 0.0164% 0.3549% 0.0000% 3.9904% 0.0164% 2016.1.1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