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深成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时间:2017年10月09日 17:17:31 中财网
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0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深成LOF

基金主代码

16482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9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17年10月13日

赎回起始日

2017年10月13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7年10月13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
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场外申购费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
资人的场 内申购费率。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3、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场内赎回

0.50%



注: 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长期投资方式。

2、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
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其中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100元人民
币。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
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
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
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赎回及定投本基金。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销售资格的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
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
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
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
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
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
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
证券(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如有新增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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