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泰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12月08日 02:03:51 中财网

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
4月8日证监许可【2015】58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2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
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0月24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7年3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7

一、绪言
《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泰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泰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23、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
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
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
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
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
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
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
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
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
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
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
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
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
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
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
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
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
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
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
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
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
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
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
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
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
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
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
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总经理、
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
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
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1年曾在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从事信用评级工作。2011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债券研究工作,曾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4年10月8
日起担任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10月8日
至2017年11月4日兼任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兼任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
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24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5年5月6日起兼任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5年6月17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8月5日起兼任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12月5日起兼任银华上证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上证10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17日起兼任银华中债-5年期国
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债-10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1日起兼任银华中证5年期
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16日起兼任银华中证
10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21日起兼任银
华中债AAA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
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
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
兴华营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
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
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
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6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5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
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峰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8日证监
许可【2015】586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2015年4月22日结束募集,募
集期有效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折合的基金份额为200,993,043.52份,募集
户数为245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5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5年5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
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500万元

0.1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
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3个月指90天,6个月指180天,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C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30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
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
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30天

0.50%

Y≥30天

0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4.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0.1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18%)=1,996,406.47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96,406.47=3,593.53元
申购份额=1,996,406.47/1.060=1,883,402.33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1,883,402.3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60=1,886,792.45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1,886,792.4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80
天,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80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142,260.00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50%=6,25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6,250.00=1,243,75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5天的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C类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243,75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并
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5年5月6日起开始日常转换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5年5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
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
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不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含永续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含永
续中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
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
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
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
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指标相结合的方法,采取
“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
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
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
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强
调动态择时选股的主动管理策略,关注具有高成长性和估值优势的个股,并在
此基础上运用动态调整的资产配置技术及相应的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提
高投资组合绩效。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
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并
通过自下而上精选债券,获取优化收益。

(2)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
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
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
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
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
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
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
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
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
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
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
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
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
采用梯形策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
例。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
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
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
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
资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
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
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


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
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
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
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
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
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
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
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公
司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时,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
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
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
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1.00%。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旨在为持有人提供高于定期存款的稳定增值回报,从过
往历史数据看,“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00%”绝大部分时
间都能战胜通货膨胀,市场上同类基金也多采用类似的业绩比较基准。综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一年期人民币定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00%”。

如果未来利率市场化推进导致资金成本大幅超过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或通货膨胀明显上行,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编制、公布该基准
利率,或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品种,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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