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李面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12月08日 04:06:08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3866 证券简称:桃李面包 公告编号:2017-063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892号)的核准,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2,658,888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6.00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738,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8,680,5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9,319,500.00元。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531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2017年12月6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专户存

储金额(元)

1

华夏银行大连数码广场支行

11864000000004951

272,430,400.00

2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124904873410310

355,000,000.00

3

中信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

8110401013900363082

93,609,6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1864000000004951、124904873410310、
8110401013900363082,截至2017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分别为
272,430,400.00元、355,000,000.00元、93,609,600.00元。该专
户分别用于甲方“重庆烘焙食品生产基地项目”、“武汉桃李烘焙食
品生产项目”和“西安桃李食品有限公司烘焙食品项目”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
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王治鉴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甲方授权文件。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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