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证券祥瑞混合:招募说明书
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28日证监许可 [2017]1074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6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祥瑞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王浩志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5亿元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37.1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5.92%;上海金 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0.53%;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9.09%;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26%;凯瑞富海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9%;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4.55%;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10%;江苏洋 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6%;上海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持股比例2.11%;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达濠市 政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迎欣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信贷业务部副总经理、公 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副总裁。现任 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9月起兼任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 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 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 王军先生: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子 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副执行总裁。 魏晗光女士,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干部,长 乐路支行金花路分理处、咸宁路分理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人事教育 处组干科副科长、科长,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高级经理、团队主管。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兼企业年金理事 会理事长。 王海权先生:财政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在中国银行 总行财会部、江苏省分行工作,曾任副处长、主管、助理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银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周远鸿先生: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 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处副处长,资 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处长,股权处置处处长、资本运营部专职董监 事。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李书江先生: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曾先后在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现任资本运营部副总经济师。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 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建设银行南京分 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海通证券 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金 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任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副理事长。 马策女士:经济学硕士。曾在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云南省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部业务副主管、高级项目主管、项目经理助理。现 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潘其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年以来一直从事江西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资本运作方面工作,参与了公司H股、A股首发、收购兼 并及上市后股权、债券再融资等资本运作方案的筹划和实施工作。曾任江西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玉珍女士: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 政治大学财务管理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 任, 金融硕士项目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北大金融发 展研究中心主任。 潘飞先生:会计学博士。曾于上海新海农场基建连工作,1983年至今在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工作,现任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 副处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 总经理,2006 年3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年起兼任上 海金浦健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静女士: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昆明真达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合审 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10年1月至今在云南省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内审部业务经理、副部长,现任风险管控部资深业务 经理助理。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年 进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来,曾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零售经 纪部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板块执行总经理。现任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 马骏先生,大学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 司、阿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 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 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 熊文龙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中 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 副行长,中国银行景德镇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港澳信托托管组组长。现任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执行总裁。 沈锋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科长, 通州支行行长助理,启东支行副行长,海安支行行长,淮安市分行副行长,省 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宿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 总经理,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执 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设计院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副处长,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主 管、稽核总监、监事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副主任科员,中国 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计划处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业务部资金组经 理、办公室经理,中银国际控股业务运营部、北京代表处副总裁、执行董事,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锦州石油化工公司预算员,中国石 化国际事业锦州分公司业务员,韩国玉龙商社业务员,锦州六陆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任,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副处长、负责人、专职监事。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总 监。 4、基金经理 王玉玺,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运营部,担 任交易员;2008年8月至2016年6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担任 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16年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投资主办人及中银证券保本1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益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宇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沈龙先生,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理学硕士,证券从业经验9年,其中权 益投资管理经验8年。2006年1月至2006年10月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从事WCDMA产品开发与测试。2006年10月至2008年2月任职于电子资讯系统 (上海)有限公司,从事通用汽车(美国)多个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2008年2月至2015年9月任职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 先后担任TMT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15年9月加盟中银国 际证券基金管理部,现任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投资主办人、中银国际证 券中国红基金宝投资主办人及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1 名,其他委员6名。名单如下: 主任:曹阳先生(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委员:王瑞海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罗众球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白冰洋女士(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吴亮谷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阳桦先生(产品与交易部研究分析团队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 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 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 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 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 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 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 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 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 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 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 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 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 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 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 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 章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 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 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 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 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 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 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 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 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 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 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7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456.43亿元,比去年末增长33.4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六只,分 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 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 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 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 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 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产业债纯 债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 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 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 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 金、国联安鑫悦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 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 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 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 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 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 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 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 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 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盛混 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 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 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 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 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 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 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 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 金、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 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 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企业业务:400-088-8816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 务。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7年6月28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1074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 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 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 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对 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 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 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购金 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50)/1.00=99,256.85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息50.50 元,可得到99,256.85份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息50.50 元,可得到100,050.50 份C 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 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A类持有期限(Y) A类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Y≥6个月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1 个月为30 天,1 个月为60 天,以此类推。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C类持有期限(Y) C类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200万元申购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申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2,0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60%)=1,988,071.57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88,071.57=11,928.43元 申购份额=1,988,071.57/1.0400=1,911,607.28份 即:投资者投资200万元申购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元,则可得到1,911,607.28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赎回费率 为1.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1.50%=18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180.00=11,82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820.00元。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2,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述“(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述比例。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挖掘市场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严格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 政、税收、货币、汇率、产业政策等)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动态评估不同资 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在股票、债券和货币等资产 间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 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 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 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 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 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 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 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 买入并持有。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 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在进行投资 时,将采取分散投资、锁定收益策略。在遴选债券时,将只投资有担保或者国 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降低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 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 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 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 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 益。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2)、(12)、(19)、(20)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