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兰石重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股票简称:兰石重装 股票代码:60316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无标题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交易对方 住址 马晓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街坊**栋*门***号 刘德辉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合欢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郭子明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合欢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林崇俭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滨河路*号院*栋*门***号 王志中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合欢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王志宏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合欢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李卫锋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街坊**栋*门***号 周小军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合欢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李曼玉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北街坊*栋*门***号 独立财务顾问 (甘肃省 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签署日期 : 二〇一七年 十 二 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负连带 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 项所做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资产 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 易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本 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本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备查 文件的查阅地点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 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和李曼玉共 9 人就其对本次交易提供的 所有相关信息和文件保证并承诺: 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 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华龙证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引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天合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兴华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引用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阅报告 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中科华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引用评估报告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 录 上市公司声明 ................................ ................................ . 1 交易对方承诺 ................................ ................................ . 2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 ............................. 3 目 录 ................................ ................................ ....... 4 释 义 ................................ ................................ ....... 5 重大事项提示 ................................ ................................ . 8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况 ................................ ......................... 8 二、本次重组的交易性质 ................................ ....................... 9 三、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价格、数量和锁定期 ................................ .... 11 四、现金对价的支付 ................................ .......................... 15 五、业绩承诺与补偿 ................................ .......................... 15 六、现金奖励 ................................ ................................ 20 七、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 ................................ ...................... 21 八、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 21 九、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 26 十、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 27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 35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具有保荐资格 ................................ .............. 39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 .......................... 39 重大风险提示 ................................ ................................ 40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 40 二、标的公司风险 ................................ ............................ 42 三、其他风险 ................................ ................................ 45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 ........................ 47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 .......................... 47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 .......................... 51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 54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 .... 55 五、本 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 71 释 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报告书(修订稿)》 本报告书摘要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预案》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预案》 《预案(修订稿)》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预案(修订稿)》 上市公司、兰石重 装、公司、本公司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前身、兰石 有限 指 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兰石集团 指 兰石重装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瑞泽石化、标的公司 指 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51% 的股权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 人、利润承诺方、全 体交易对方 指 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 周小军和李曼玉瑞泽石化全体 9 名股东 交易双方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晓、刘德 辉、郭子明、林 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和李曼玉瑞泽石化全 体 9 名股东 非公开发行股份交 割日 指 指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之日 最近三年 指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最近两年 指 2015 年、 2016 年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 期 指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1 - 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指 201 7 年 6 月 3 0 日 业绩承诺期、盈利 承 诺期、利润承诺期 指 201 7 年、 201 8 年和 20 19 年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公司 51% 的股权 高新恒力 指 洛阳高新恒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瑞泽物业 指 洛阳瑞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咸阳石化 指 咸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复拓能源 指 河南复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东岩 指 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 宏兴化工 指 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 河洛石化 指 河南河洛石化有限公司 汇通石化 指 洛阳汇通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油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石化 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海油 指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管理层 指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独立财务顾问、华龙 证券 指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兴华、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2017)京会兴审字第62000124号”《审计报告》 《备考合并财务报 表审阅报告》、备考 财务报告及其审阅 报告、备考报表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 告》([2017]京会兴阅字第62000003号) 国富浩华 指 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更名为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顾问、正天合 指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中科华 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支付 现金购买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洛阳瑞 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中科华评报字 [2017] 第 072 号) 基准日、审计评估基 准日 指 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 评估的基准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建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甘肃省国资委 指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 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补充 协议》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 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晓、林崇俭、郭子明、 刘德辉、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李曼玉签署的 关于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准则第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专业术语 EPC 指 即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设计-采购 -施工”的英文缩写,是工程领域总承包的一种模式。设计— 采购—施工(EPC)又称“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 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 造价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的是一个能满足使用功能、具 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PC 指 即 Procurement - Construction , 是“采购-施工”的英文缩写, 工程领域总承包(EPC)的一种分包模式。 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重组 方案 概况 1、本次重组方案简况 本次交易,兰石重装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马晓、刘德辉、 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和李曼玉瑞泽石化全体9名 股东合计持有的瑞泽石化51%股权。交易双方参考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科华出具的、并经甘肃省国资委备案后的“中科华评报字 [2017]第072号”《 评估报告》中 瑞泽石化100%股权的评估值,最终商定标的 资产交易价格为40,800.00万元。 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分为现金支付与股份支付,具体支付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交易对方 对价总额(万元) 现金支付对价(万元) 股份支付对价(万元) 1 马晓 11,880.00 2,700.00 9,180.00 2 刘德辉 3,960.00 900.00 3,060.00 3 郭子明 3,960.00 900.00 3,060.00 4 林崇俭 3,960.00 900.00 3,060.00 5 王志中 3,960.00 900.00 3,060.00 6 王志宏 3,960.00 900.00 3,060.00 7 李卫锋 3,960.00 900.00 3,060.00 8 周小军 3,960.00 900.00 3,060.00 9 李曼玉 1,200.00 1,200.00 — 合计 40,800.00 10,200.00 30,600.00 2 、 本次交易未购买瑞泽石化全部股权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后续购买 安排或计 划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瑞 泽石化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全体股东向兰石重装转 让公司股权,兰石重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的议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甘肃省国资委下 发的《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的批复》(甘国资 发改组 [2017]214 号),本次交易未购买瑞泽石化全部股权的原 因和合理性在于:瑞泽石化目前全体 9 名股东中的 8 名股东马晓、林崇俭、郭子 明、刘德辉、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创立了瑞泽石化,掌握着瑞泽石 化从创立以来至今的所有核心技术,是瑞泽石化最核心的技术骨干,也是瑞泽石 化目前主要以技术人员为主的员工队伍的技术领导者;同时是瑞泽石化目前主营 业务市场开拓经营的最核心力量,也是瑞泽石化目前的核心管理层。本次交易未 购买瑞泽石化全部股权的原因:如果公司本次收购瑞泽石化全部 100% 股权,则 瑞泽石化目前全体 9 名股东中 的 8 名股东马晓、林崇俭、郭子明、刘德辉、王志 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满足所获得的兰石重装股份解禁 条件和任职期限和竞业禁止要求后,存在潜在的部分人员离职的风险,将对瑞泽 石化的核心技术力量和优势、市场开拓、正常经营管理产生巨大影响。本次交易 未购买瑞泽石化全部股权的原因和合理性在于:公司本次收购瑞泽石化 51% 股权, 而非全部 100% 股权,一方面可以获得瑞泽石化控制权,另一方面通过马晓等 8 名瑞泽石化股东持有剩余瑞泽石化 49% 股权的方式,可以将马晓等 8 名瑞泽石化 股东与公司紧密组合为利益共同体,最大程度 地与马晓等 8 名瑞泽石化股东共享 后续双方合作后公司和瑞泽石化的增长和发展成果,并通过双方签订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本次交易完成后对瑞泽石化经审计后的上 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按不低于 40% 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等措施最大程度地激励马 晓等 8 名瑞泽石化股东做好瑞泽石化本次交易后的市场开拓、技术开发和经营管 理等工作,进而尽快实现双方共同转型和互利共赢的合作目标。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后续购买瑞泽石化剩余 49% 股权的安排或 计划。 二、本次重组的交易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兰石重装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马晓等9名瑞泽 石化全体股东持有的瑞泽石化控股权。根据《重组办法》的计算规定,依据兰石 重装、瑞泽石化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的作价情况,本次交 易的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标准 瑞泽石化 2016 年末 / 度 (经审计) (万元) 成交金额 (万元) 孰高值 (万元) 兰石重装 201 6 年末 / 度 (经审计) (万元) 占比 ( % ) 是否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 总额 26, 500 .54 40 , 800 .00 40 , 800 .00 750,396.40 5.44 % 否 营业 收入 9 , 441.27 — 9 , 441.27 173,571.15 5.44% 否 资产 净额 15,181.85 40 , 800 .00 40 , 800 .00 298,477.68 13.67% 否 注:根据《重组办法》,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被投资企业 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 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根据上述测算,标的公司瑞泽石化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未达到50%以上;标的公司瑞泽 石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未达到50%以上;标的公司瑞泽石化的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也未达 到50%以上。 根据《重组办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但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故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 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马晓等9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马晓等9名自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同时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马晓等9名自然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 例也不超过5%,故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 兰石集团 ,实际控制人均为 甘肃省 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 变更,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 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价格、数量和锁 定期 (一)定价基准日 本次 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 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 。 (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 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 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 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决议公 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在充分考虑标的公 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和与本次交易相类似的并购重组案例市盈率的基 础上,上市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充分磋商,同时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下, 确定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 13.04 元 / 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 90% 作为发行价,即 11.74 元 /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 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 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 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三项同时进行:P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2017 年 5 月 3 日,经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 6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由于公司 本次 2016 年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处于本次交易 定价基准日 2017 年 2 月 24 日和本次交易发行股 份发行日期间, 因此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需按照上述调整办法对公司 2016 年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11.73 元 / 股。 后续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 规则对发行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仍同上述。 (三)发行股份数量 兰石重装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 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和李曼玉 9 人合计持有的瑞泽石化 51% 的 股权。交易双方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科华出具 的、 并经甘肃省国资委备案后的“中科华评报字[2017]第072号”《评估报告》 中 瑞泽石化51%股权的评估值,最终商定交易价格为 40,800 .00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本 次交易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最终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出资金额 (万元) 持股比 例( % ) 拟转让的出 资额(万元) 拟转让的 持股比例 ( % ) 对价总额 (万元) 现金对价 (万元) 股份对价 (万元) 股份数量 (股) 1 马晓 1 , 477.50 29.55 742.50 14.85 11,880.00 2,700.00 9,180.00 7,826,084 2 刘德辉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 96 3 郭子明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4 林崇俭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5 王志中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6 王志宏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7 李卫锋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8 周小军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9 李曼玉 75.00 1.50 75.00 1.50 1,200.00 1,200.00 - — 合计 5 , 000.00 1 00.00 2 , 55 0.00 51.00 40 , 800 .00 10 , 200.00 30 , 600 .00 26,086,956 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票数量为 26,086,956 股, 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发行数量为 26,086,956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兰石重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需要调整,发行股份数 量根据本次交易股份支付对价总额和调整后的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股份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 1 元。 (五)发行对象、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 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1 、本次交易向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 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其支付部分交易对价,根据上市公司 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 王志中、王志 宏、李卫锋、周小军签署的《马晓等 8 名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承诺》, 对本次交易 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兰石重装本次向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 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按照如下方式进行锁定和解禁: ( 1 )自本次交易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瑞泽石化 201 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之前,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 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 2 )瑞泽石化 201 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达成《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 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解禁马晓、刘德辉、 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 5 0% ,否则应在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兰石重装确认后该等股份可转让; ( 3 )瑞泽石化 201 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达成《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解禁马晓、刘德辉、 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 2 0% ,否则应在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兰石重装确认后该等股份可转让; ( 4 )瑞泽石化 20 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 诺利润已达成《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解禁马晓、刘德辉、 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 30% ,否则应在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兰石重装确认后该等股份可转让。 2 、在交易对方未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完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项下涉及的补偿义务前,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 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待解禁兰石重装股份不得解禁,直至交易对方 已按约定履行了补偿义务。 3 、为了有效保证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马晓、 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 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在锁定期间内,马晓、 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承诺 不得质押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但就已经解锁的股份可以自行安排。 4 、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在锁定期间内,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 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承诺不得以代持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 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5 、兰石重装承诺,将为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 、王志宏、 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办理约定的股份解禁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 6 、如果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上述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马晓、刘德 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同意按照 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 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承诺,不会因为锁定期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更或调整而终止本次交易,否则将视为其违约。 7 、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外,本次交易向 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 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 方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进行转让或其他处置时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兰 石重装章程的相关规定。 8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 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由于兰石重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相应增加的兰石重装股份,亦遵守上述规定。 9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果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 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中任何人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守作 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规定。 四、 现金对价的支付 根据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订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本次交易的现金支付分为两次支付,具体支付约定如下: 1 、交易双方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将现 金对价总额的 15% 支付给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交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上市公司应将现金对价总额的剩余 8 5 % 全部支付给交易对方。 2 、上市公司逾期未全额支付现金对价的,应自逾期 之日起,就应付未付的 现金对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向交易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五、业绩承诺与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和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方 (以下简称“业绩承诺人”)同意对本次交易项下标的公司的未来一定期间的盈 利做出承诺并在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情况时给予上市公司补偿。 (一)承诺净利润及计算标准 1 、交易双方同意本次交易项下瑞泽石化的盈利承诺期限为 3 年,即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业绩承诺人承诺瑞泽石化在盈 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不低于承诺净利润数, 否则业绩承诺人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 偿。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净利润数如下: 业绩承诺期第一个年度: 4 , 100 万元; 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年度: 5,450 万元; 业绩承诺期第三个年度: 7,150 万元。 2 、业绩承诺人承诺瑞泽石化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合 计值应当与瑞泽石化业绩承诺 期内累计净利润合计值相匹配。 3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均应聘请经上市公司和业 绩承诺人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 报告》,标的资产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二)盈利预测补偿 1 、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人应当对兰石重装进行补偿。交易双方约定, 若出现需要盈利预测补偿的情况,业绩承诺人将优先以 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对 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数量不足补偿后,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但若 盈利预测补偿金额小于 500 万元时,业绩承诺人可以选择采用现金或股份方式补 偿。 若业绩承诺人业绩承诺期内需补偿金额较大, 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当期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持有的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且 股份不足补偿部分业绩承诺人用现金方式也无法全部补偿时,差额部分以业绩承 诺人持有的标的公司瑞泽石化剩余 49% 股权 进行补偿。 2 、业绩 承诺人于 经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人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许可证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按照如 下公式计算当期盈利预测 应补偿金额及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数量: 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 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 价-累计己补偿金额 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数量 = 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 / 本次股份的发行 价格 经计算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按 1 股计算。 业绩承诺人 用瑞泽石化剩余 49% 股权 进行补偿时, 由上市公司聘请经上市公 司和业绩承诺人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 瑞泽石化业绩承诺期当年年 末(即以业绩承诺期当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的全部权益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并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确定补偿金额 。 业绩承诺人以持有 标的公司瑞泽石化剩余 49% 股权 补偿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 金额差额部分,应补偿瑞泽石化的股权比例以下列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人以持有标的公司瑞泽石化剩余 49% 股权 补偿当期 以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和现金方式补偿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后不足补偿的差额部分,占 标 的公司瑞泽石化业绩承诺期当年年末 股权比例 = (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 — 业 绩承诺人以 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金额 — 业绩承诺人以 现金方式 补偿金额) ÷标的公司瑞泽石化业绩承诺期当年年末(即以业绩承诺期当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全部权益评估价值 上述比例确定后,业绩承诺人应在业绩承诺期当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 后 2 个月内办理完毕对应瑞泽石化股权的 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各 业绩承诺人按照 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瑞泽石化的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 3 、在业绩承诺人以现金方式进行盈利预测补偿时,业绩承诺人应在业绩承 诺期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当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即业绩承诺期当期现金 方式补偿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确定)后 1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现 金。 4 、因交易对方之一李曼玉本次交易时上市公司将收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瑞 泽石化全部 1.5% 股权,且上市公司对李曼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为现 金,不发行股份,则在发生盈利预测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情况时,李曼玉应补偿 部分均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若李曼玉无补偿能力时由马晓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现金和瑞泽石化股权进行补偿。 5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日期间,若兰石重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 处理,盈利预测股份补偿数量据此作相应调 整。 (三)减值测试及补偿 1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兰石重装将聘请经兰石重装与业绩承诺人认可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 《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 己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 和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人另行对兰石重装进行补偿。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计 算方式如下: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 = 期末减值额 — 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数 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已支付的补偿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 标的资 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 、业绩承诺人优先以 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减值 测试补偿,股份数量不足补偿后,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但若减值测试补偿金额 小于 500 万元时,业绩承诺人可以选择采用现金或股份方式补偿。 若业绩承诺期 内届满时 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较大,需要以瑞泽石化的股权补偿的,其补偿办法 参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二条“ 盈利预测补偿 ”部分的约定执行。 3 、业绩承诺人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应补偿股份数量: 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 = 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 / 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经计算减 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按 1 股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日期间,若兰石重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减值测 试应补偿股份数量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4 、在业绩承诺人现金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补偿时,业绩承诺人应在业绩承诺 期届满后《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即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现金方式补偿减值测试 金额确定)后 1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 (四)股份补偿措施安排 1 、在发生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或者减值测试补偿事项时,就股份补偿部分, 业绩承诺人应补偿的股份 由上市公司以 1 元对价回购并注销,上市公司应在业绩 承诺期内各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 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股 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回购 方案。 2 、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确定之日(指当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至该等股 份注销前,业绩承诺人就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3 、如果上市公司在获得补偿前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则应 补偿的股份数应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年应补偿股 份数=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 ( 1+ 转增比例)。如果上市公司在获得补偿前有现金分红的,按照盈利预测补偿 或者减值测试补偿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 益,应随补偿赠送给受补偿方。 4 、业绩承诺人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时,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计算,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5 、业绩承诺人承诺,在业绩承诺人未按照约定完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项下涉及的业绩补偿义务前,业绩承诺人持有的待解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解禁, 直至该业绩承诺人已按约定履行了业绩补偿义务。 (五)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 1 、在 任何情况下,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以及因 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全部现 金及股票对价。 2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未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 诺净利润数或利润延迟实现的,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 面形式对补偿数额予以调整: ( 1 )发生交易双方签署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 天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罢工等社会性事件,导致标的公司发生重 大 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 ( 2 )如国家颁布新的宏观调控政策或者相应的产业限制等政策性的变动, 对标的公司的利润造成影响的。 (六)业绩承诺人内部补偿责任分担 业绩承诺人内部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交易的 股权占本次重组合计交易的 瑞泽石化股权总数的比例 分担约定的补偿责任。 (七)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积实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之和与累积实际 净利润数匹配关系的认定 1 、 认定依据及认定过程 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累积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之和与业绩承诺 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匹配关系的认定依据为上市公司 聘请经上市公司和业绩 承诺人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 报告》中的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聘请经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人 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所实现的现金流量净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2 、最后一个业绩承诺期(即 2019 年度)结束后,如果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 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 累积实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之和 与业绩承诺期内 累计 实际净利润数 相匹配,则上市公司相应履行现金奖励承诺。 上述“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 累积实际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之和 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 实际净利润数 相匹配”的约定事项主要体现为 交易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7.1 条,即“ 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 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超过业绩承诺期内利润承诺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业绩承诺 期内标的公司的累积实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之和大于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则上 市公司应对利润承诺方进行现金奖励,计算公式如下:现金奖励数 = (业绩承诺 期内累计净利润实现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 50% ,且现金奖励数 累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 交易对方 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的 20% 。 ” 六、现金奖励 1 、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超过业绩承诺期内利润承诺 方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承诺的累计净利润数,且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 累积实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之和大于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则上市公司应对利润 承诺方进行现金奖励,计算公式如下:现金奖励数 = (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净利润 实现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 50% ,且现金奖励数累计不超过本次 交易上市公司向 交易对方 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的 20% 。 2 、各方 同意,在标的公司 20 19 年度专项审计完成后,且在马晓先生届时仍 在标的公司任职的情形下,上述约定的现金奖励由标的公司统一支付给马晓先 生,并由其负责具体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和分配比例由交易对方之间协商确定后 报上市公司备案。若届时马晓先生不在标的公司任职,则由上市公司负责具体分 配。 七、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 评估机构中科华对瑞泽石化的全部股东权益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两种方法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中科华出 具的、 并经甘肃省国资委备案后的“中科华评报字[2017]第072号”《评估报告 》,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 6 年 12 月 3 1 日,瑞泽石化 100 % 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 14,367.79 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 80,155.75 万元,比经审计的账面 价值 增值 65,787.96 万元,增值率为 457.89 % 。依据《评估报告》计算, 瑞泽石 化 51% 的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 7,327.57 万元,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 40,8 79 . 43 万元。 八、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025,415,570 股,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将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26,086,956 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截止2017年11月3日) 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兰石集团 560,784,980 54. 69 560,784,980 53. 33 马晓 — — 7,826,084 0.74 刘德辉 — — 2,608,696 0.25 郭子明 — — 2,608,696 0.25 林崇俭 — — 2,608,696 0.25 王志中 — — 2,608,696 0.25 王志宏 — — 2,608,696 0.25 李卫锋 — — 2,608,696 0.25 周小军 — — 2,608,696 0.25 李曼玉 — — — — 其他 464,630,590 45. 31 464,630,590 44. 19 合计 1,025,415,570 100.00 1,051,502,526 100.00 注 1 :根据公司公告,截止 2017 年 11 月 3 日,兰石集团持有公司 560,784,980 股,占 截止 2017 年 1 1 月 3 日公司总股数 1,025,415,570 的比例为 54. 69 % 。 注 2 : 2017 年 5 月 3 日,上市公司发布《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兰石集团基于对公司转型升级的长期看好和对公 司未来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计划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 持金额下限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增持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截止 2 017 年 1 1 月 3 日,根据前述增持计划,兰石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 15,021, 5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 ,增持金额人民币 18,007.71 万元。受公司 2 017 年半年度与第三季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窗口期、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停牌以及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决策期限较长等因素影 响,兰石集团未能在原定增持期限内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更为了维护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本着诚信履行承诺原则,兰石集团 决定将以上增持股票计划履行期限延长 3 个月,暨期限由 2017 年 11 月 3 日延长至 20 18 年 2 月 3 日前完成。其他承诺事项不变。 本次交易前,兰石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截止 2017 年 11 月 3 日,兰 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54. 6 9% , 甘肃省 国资委 为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 制人;本次交易后,兰石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53. 33 % , 甘肃省 国资委 仍为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不会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 % ,不会出现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兰石重装 2016 年年度报告、兰石重装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和兴华出具的《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 [2017] 京会兴阅字第 62000003 号),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主要财务数据 和指标比较如下: 单位 : 元 项目 2017.06.30/2017年1-6月 本次交易前(合并) 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 增幅 总资产 9,052,072,419.78 9,745,114,483.94 7.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986,851,125 .30 3,275,949,159.24 9.68% 所有者权益 2,986,851,125.30 3,559,127,024.77 19.16% 负债总额 6,065,221,294.48 6,185,987,459.17 1.99% 营业收入 1,321,011,298.69 1,416,966,620.98 7.26% 营业利润 16,471,066.84 54,660,031.79 231.85% 利润总额 17,034,674.61 55,008,826.46 222.92% 净利润 12,208,887.37 46,704,685.14 282.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208,887.37 31,345,426.27 156.74% 每股收益 0.0119 0.0306 157.14% 每股净资产 2.9128 3.1948 9.68% 项目 2016.12.31/2016年度 本次交易前(合并) 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 增幅 总资产 7,503,963,966.07 8,188,230,609.24 9.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984,7 76,821.08 3,263,824,980.37 9.35% 所有者权益 2,984,776,821.08 3,537,930,074.59 18.53% 负债总额 4,519,187,144.99 4,650,300,534.65 2.90% 营业收入 1,735,711,511.34 1,830,124,251.63 5.44% 营业利润 1,478,428.32 32,359,283.84 2088.76% 利润总额 14,290,166.89 47,019,922.41 229.04% 净利润 16,419,907.41 43,871,057.57 167.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419,907.41 30,419,993.99 85.26% 每股收益 0.0160 0.0297 85.62 % 每股净资产 2.9108 3.1829 9.35 % 注:上表中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计算时的股数为兰石重装 本次交易前的股数 1,025,415,570 股。 (三)本次交易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的控制权安排、公司 治理等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1 、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的控制权安排、公司治理等达成 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的控制权安排、公司治理等在双方签 订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 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 ,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 11.1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盈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监管要 求安排约定如下: (1) 标的公司设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由甲方委派,二名由乙 方出任, 标的公司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各方应保证其各自委 派及出任 的董事人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 甲方同意维持标的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层不变;标的公司总经理由乙方 推荐的人员担任,负责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核心 管理者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后任命。 (3) 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由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监事。 (4) 标的公司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 (5) 标的公司应当遵循甲方战略规划、监管要求及治理结构,并按照甲方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11.2 为保持瑞泽石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甲方同意瑞 泽 石化继续执行原薪酬考核体系。乙方需保证瑞泽石化核心技术人员在业绩承诺 期内总计流失率不得超过 15% ,否则甲方有权调整瑞泽石化的薪酬考核体系。 11.3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甲方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子公司管理制度》促成对标的公司的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第十二条 任职期限承诺以及竞业禁止承诺 12.1 任职期限承诺 (1) 瑞泽石化实际控制人马晓承诺并保证:在利润承诺期内不得以任何原因 主动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并应履行其应尽勤勉尽责义务。 若马晓先生在上述利润承诺期内从 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则其 届时所持有的全部尚未到期解禁的本次发行股份将在盈利承诺期满后方能解禁, 届时,该部分股份应在甲方监管账户下完成转让,并将转让价款全额支付给甲方 作为赔偿金。此外,马晓先生承诺在盈利承诺期满后的五年内不得从甲方(含甲 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并继续履行其应尽勤勉尽责义务。若在承诺任职期 限内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则向标的公司支付承诺任职期限 剩余年份(不足一年的视同为一年)每年 100 万元的赔偿款。 (2) 管理层股东(除马晓外)承诺并保证,在利润承诺期内不得以任何 原因 主动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并应履行其应尽勤勉尽责义务。 如管理层股东(除马晓外)在利润承诺期内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 离职,则其届时所持有的全部尚未到期解禁的本次发行股份将在盈利承诺期满后 方能解禁,届时,该部分股份应在甲方监管账户下完成转让,并将转让价款全额 支付给马晓先生,由马晓先生将该等转让价款向尚未离职的其他管理层股东或其 他标的公司骨干人员进行分配。此外,管理层股东(除马晓外)承诺在盈利承诺 期满后三年内不得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并继续履行其应尽 勤勉尽责义务。若在 承诺任职期限内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 则离职的管理层股东应向标的公司支付承诺任职期限剩余年份(不足一年的视同 为一年)每年 80 万元的赔偿款。 (3) 在盈利承诺期内,乙方中的自然人股东从瑞泽石化调动到甲方及甲方关 联方须经过乙方所有自然人股东同意。 (4) 在上述任职承诺期内,如承诺人因法定退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死 亡等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任职的,各方同意因上述原因造成的离职不属于违反任职 期限承诺的情形。 12.2 竞业禁止承诺 乙方承诺:在承诺任职期限及承诺任职期限满后 24 个月内,除在甲方及其 下属子公司 (含瑞泽石化)担任职务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及其下属子 公司(含瑞泽石化)相类似的业务;不在同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 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在为甲方及其 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工作之外以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的名 义为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乙方同意就上述承诺事项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文件。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应立即停止与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 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未履(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