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新赛克:关于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17-009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86号)核准,于2017年11月21日向社会 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30.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467.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195.82万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6,271.5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17年11月15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17]3-115号《验资报告》。 二、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南京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赛克科技”)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雨花支行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开户银行”)设立了专项账户, 并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类型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万 元) 1 - - 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招商银行深圳分 行高新园支行 深圳市中新赛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755903237810206 47,479.40 2 网络与机器数据可视 化产品升级优化项目 赛克科技 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招商银行南京分 行雨花支行 南京中新赛克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 125903682610912 - 3 网络内容安全产品升 级优化项目 赛克科技 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招商银行深圳分 行营业部 南京中新赛克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 125903682610804 - 4 大数据运营产品升级 优化项目 赛克科技 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招商银行深圳分 行高新园支行 南京中新赛克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 125903682610102 - 5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 赛克科技 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招商银行深圳分 行高新园支行 南京中新赛克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 125903682610207 -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或赛克科技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公司、赛克科技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 券每季度对公司和赛克科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和赛克科技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华锋、李波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和赛克科技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和赛克科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和赛克科技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赛克科技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赛克科技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两种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和赛克科技、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赛克科技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赛克科技、开户银行、国信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赛克科技与开户银行、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7]3-115号《验资 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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