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09]88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1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 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为2017年11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场内认购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场外认购 ...................................................................................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10、招募说明书:《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其定期的更新; 11、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发售公告:《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3、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15、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18、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19、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20、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上市交易的场所; 21、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2、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24、会员单位: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28、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29、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1、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2、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33、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4、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5、日/天:公历日; 36、月:公历月; 37、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0、T+n日: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包括场内和场外; 43、场外认购: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场内认购: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46、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47、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8、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系统内转托管: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2、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3、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56、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份额价格: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 中竞价产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 生; 60、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61、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2、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63、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 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 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 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 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 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 建财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 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 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年5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年3月出任中国建设银 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 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 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 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 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 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 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 官。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 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 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 记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 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 经理、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 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 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 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 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 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 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 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 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 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 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资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 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职于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 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 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 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 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 官;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 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 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 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 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博士。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 程部研究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2005年8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 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金融工 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2009年11月5日起任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2010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8日任上证社会责任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8日 至2016年7月20日任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3月16日起任建信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25日起任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31日起任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25日任 建信中证申万有色金属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 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 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 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 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 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 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 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 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 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 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 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 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 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 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5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 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 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5)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 (1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www.jrj.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交易机构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 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 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 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09]882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和挂牌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挂牌价格为基金初始发售面值。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9年9月21日至2009年10月30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合同已 于2009年11月5日生效。 七、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售渠道 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公开发售。 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 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基金投 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为1000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6%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十一、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 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1.0%,交易所 挂牌价格为1元,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投资人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 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认购费用为 1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份,总共得到的基金份额为100050份。 十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募集结果 截止2009年10月30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6,240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 计5,326,413,369.61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 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 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 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09]882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9年9月21日至2009年10月30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合同已 于2009年11月5日生效。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 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 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6%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 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 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份基金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2009年10月30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6,240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 计5,326,413,369.61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11月5日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本基金2009年11月25日颁布的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于2009年 1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 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 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1、场内申购与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 销机构办理; 2、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上市交易;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经过跨系统 转托管后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期限设置级差费率,最小赎回费率为 零;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为固定的0.5%。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场外发售机构”部分。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对于通过场外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 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即跨系统转托管)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09年11月30日起开通,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09年11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 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2%: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4% M≥10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期限设置级差费率,最小赎回费率为零;场内赎 回费率为固定的0.5%。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 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0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 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