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12月15日 21:49:16 中财网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7年9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17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6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
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港股
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
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由沪港通和深港通构
成,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为港股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39%的股
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产”)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4月起兼任本
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


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CEO。自2015年2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及Fuji Oak Hills公司
董事。自2009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杰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2011
年5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3月起至
今担任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自2014年9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1998年至2003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年至2005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年至2008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2年11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2011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行
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干部,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
记、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2017年3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CIO和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CEO。2012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郁蓓华女士,董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
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年至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年至
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6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
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讲席教授。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7年投资行业
经历,曾任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年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本部党支部书
记。自2015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年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7年9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10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年12月10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14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7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2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
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8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年5月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雯女士,浙江大学理学院数学系金融数学硕士。2007年10月至今,任浦
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2011年7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300
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5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
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IKEDA KAE女士,日本广岛大学经济学专业学士和硕士,CFA。其在日本有
16年的证券研究和投资经验。曾在日本团体生命保险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管理工
作,后在日本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5年,先后从事日本股票及外汇交易、管
理包括日本、美国、欧洲、亚洲等多国股票,进行资产分配和货币对冲,还曾进
行债券和另类投资。对海外证券市场投资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各类投资品种。2015
年10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
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岳斌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6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3位,较上
年上升4位;根据2016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3位,较上年上升37位。


截至2017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9308.38亿元。2017
年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89.75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
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98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A. 银行、证券、期货公司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服务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咨询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或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或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0楼5楼,7
楼,8楼,18楼,19楼,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306号荣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stock.pingan.com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2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 www.zszq.com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B. 第三方销售

(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服务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服务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千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服务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9)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服务热线: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服务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021-52341668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17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限。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10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
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
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
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
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2%

500万元≤M

每笔交易1,000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认购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1、上述认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上述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本金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认购份额=9,881.42+5.5=9,886.92 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6.92份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时间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
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2、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份。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3%

500万元≤M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00%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1年指365日。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例如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或免
除上述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

1、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915.31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5%=56元

赎回金额=11,200-56 =11,144.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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