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通灵: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7年12月15日 21:53:19 中财网


海润所标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2017]海字第135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3
正 文............................................................................................................................ 6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6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17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25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27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27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0
七、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66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66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67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 75
十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76
十二、结论性意见...................................................................................................... 84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2017]海字第135号



致: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上市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担任金通灵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金通灵的委托和相关的法律要求,本所律师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
项进行了核查,就下列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各方的主
体资格、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本次交
易的信息披露、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本次交易
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
查、查询、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
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
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7、本法律意见书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
稿留存。


8、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有关
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所必备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定义:

金通灵/公司/上市公司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运能/标的公司



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锡绍投资



上海锡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滚石投资



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滚石投资-3号基金



滚石3号运能能源股权投资基金

滚石投资-9号基金



滚石9号股权投资私募基金

东兴投资



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五莲汇利



五莲汇利财务咨询管理中心

上海工锅



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上海工业锅炉发展有限公司,系曾用名

工锅无锡



上海工业锅炉无锡有限公司

工锅绿能源



上海工锅绿能源有限公司

无锡金华运



无锡金华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新蓝



江西新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工锅厂



上海工业锅炉厂

工锅机电



上海工业锅炉厂机电节能服务部

电气实业



上海电气实业公司

通用机械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

瑞立投资



上海瑞立投资有限公司

解放传媒



上海解放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戴基企发



上海戴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润邦投资



上海润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投投资



天津中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



金通灵以发行股份购买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锡
绍投资、滚石投资、五莲汇利持有的上海运能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对方



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锡绍投资、滚石投资、五
莲汇利

本次发行



本次交易中金通灵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行为

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邵耿东、徐建阳、锡绍投资

业绩补偿期间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




标的资产



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锡绍投资、滚石投资、五
莲汇利持有的上海运能100%股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邵耿东、
徐建阳、王建文、上海锡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五莲汇利财务咨询管理
中心关于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邵耿东、
徐建阳、上海锡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业绩
承诺与补偿协议》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光大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会计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评估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法律意见书》

《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17]008148号”《上
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审阅报告》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17]003776号”《江
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
报表及审阅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立信评估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17]第10076号”《江
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所涉及的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交割日、标的资产交割日



交易对方向金通灵交付标的资产的日期,即标的资产
办理完毕过户至金通灵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修订)

《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9月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金通灵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锡绍投资、滚石
投资、五莲汇利合计持有的上海运能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合
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用于支付中介机构
相关费用和实施能源设备制造项目。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
格的100%。


金通灵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
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金通灵将自筹解决。


本次交易完成后,金通灵将持有上海运能100%股权,上海运能将成为金通
灵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S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


发行对象包括: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锡绍投资、滚石投资和五莲汇利。


3、标的资产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立信评估于2017年12月14日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17]第10076号”

《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7年9月30日,上海运能100%股权的评估值为78,600


万元。经协商,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78,500万元。


4、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即13.08元/股。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
调整。


5、支付方式及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支付方式及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发行股份数(股)

1

邵耿东

303,825,382.54

23,228,240

2

徐建阳

105,985,598.56

8,102,874

3

王建文

21,197,119.71

1,620,574

4

锡绍投资

74,189,918.99

5,672,012

5

滚石投资-3号基金

78,429,342.93

5,996,127

6

滚石投资-9号基金

159,999,981.25

12,232,414

7

五莲汇利

41,372,656.02

3,163,047

合计

785,000,000.00

60,015,288



注: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数量系向下取整,小数部分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6、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7、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情况如下:

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锡绍投资和滚石投资-3号基金就本次发行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中邵耿东、徐建
阳、锡绍投资就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承诺分三期
解禁完毕,具体安排如下:

业绩补偿期间第一年应补偿股份数确定后,锁定股份可解禁30%;上述锁定
期届满且业绩补偿期间第二年应补偿股份数确定后,锁定股份可再解禁30%;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业绩补偿期间第三年应补偿股份数确定(包含减值测试后应补偿
股份数)后,剩余的40%锁定股份可全部解禁。若业绩补偿期间内需履行业绩补
偿义务,上述锁定股份解禁需在业绩补偿义务人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后实施。


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业绩承诺另行要求,邵耿东、徐建阳、锡绍投资就
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除锁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在协商基础上作调整。


滚石投资-9号基金和五莲汇利就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前,若金通灵实施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导致交易对方增持金通灵股份的,则增持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


交易对方在转让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时如担任金通灵的董事、监事、高
管职务,其减持股份数量还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8、期间损益归属以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为标的资产过户至金通灵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日起上一月末。交割审计基准日确定后,金通灵聘请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
构,应尽快就标的资产进行资产交割审计,并于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
由上市公司享有,若经审计标的资产在损益期间发生亏损,则业绩承诺方应于专
项审计报告出具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其各自出售股权占业绩承诺方合计出售股
权的比例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并承担连带责任。


金通灵于本次资产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其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交易完
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为标的公司估值的一部分,交割
日前不再分配,在交割完成后由金通灵享有。


9、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根据金通灵与邵耿东、王建文、锡绍投资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方承诺上海运能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100万元、7,650万元
和9,500万元。前述净利润特指上海运能相关年度依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含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
金的利息收入,并同意就上海运能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部分进行补偿。


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业绩承诺另行要求,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期
间及承诺净利润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协商基础上作调整。


(2)补偿安排

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为邵耿东、徐建阳、锡绍投资三方,根据前述各方
与上市公司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若承诺期限内,上海运能未实现承
诺业绩,则前述三方将采取下述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根据上市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如果标的公司
相应年度未实现利润承诺,则上市公司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补偿义务人关于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
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以及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的方式进
行利润补偿。补偿时,业绩补偿义务人先以股份补偿,股份补偿不足时,以现金
补偿。业绩补偿义务人补偿总额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为限。


2)若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除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度)
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利润但不少于当年承诺利
润的80%,则当年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义务;若标的公司业绩补偿
期间内任一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当年承诺利润的80%,
原则上业绩承诺方应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就该年度未达成利润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但该年度与上一年度承诺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额不小于
该两年度承诺利润合计数的80%,亦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义务;若
业绩补偿方已履行了上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虽本年度与上一年度承诺实现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额不小于该两年承诺利润合计数额的80%,已
履行的业绩补偿行为不可撤销。


3)2017年业绩补偿方式

业绩补偿义务人在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当
年承诺利润80%,该年度应补偿金额、具体股份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每一业绩补偿义务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该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
价格÷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价格×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4)2018年业绩补偿方式

a.业绩补偿义务人在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
当年承诺利润80%,同时2017年度与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合计数额仍未达到该两年承诺利润合计数额的80%时,该年度应补偿金额、
具体股份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补偿期限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额-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每一业绩补偿义务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该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
价格÷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价格×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b.业绩补偿义务人在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达到当
年承诺利润80%,但2017年度与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合计数额未达到该两年承诺利润合计数额的80%时,该年度应补偿金额、具体股
份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累积补偿金额=(截至当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累积实现净利
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累积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每一业绩补偿义务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该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
价格÷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价格×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5)承诺期限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无论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实
现净利润达成情况,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将承诺期间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累积计
算并根据承诺业绩补偿公式对承诺期间累积实际净利润和累积承诺净利润的业
绩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
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额-累积已补偿金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每一业绩补偿义务人累积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该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
价格÷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价格×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6)若业绩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持股数量不足以补偿时,差额
部分由业绩承诺义务人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累积应当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承诺期限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
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承诺期限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实现净利润数)÷补偿
期限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
行价格

每一业绩补偿义务人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该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
价格÷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价格×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

7)如在承诺年度内上市公司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公式中的“本次资产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8)在计算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期末的应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金额时,若应
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金额小于零,则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及金额不冲回。


9)就业绩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而言,每一业绩补偿义务
人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0)在标的公司相应年度未实现利润承诺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按照以下方
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若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业绩补偿期间应当进行股份补偿的,则上市公司应在当
年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的议案。上
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议案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绩补偿义务人,业
绩补偿义务人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当年各自应补偿的股份以总价人
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按规定回购后注销。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和/或难以回购注销的,上市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终止
回购注销方案,书面通知业绩补偿义务人,要求业绩补偿义务人将其当年各自应
补偿的股份无偿划转给上市公司该次专项审计报告披露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补
偿义务人以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上
述披露日上市公司扣除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
份。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当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



若业绩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时,差额部分
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上市公司应向业绩补偿义务人发出要求现金补偿
的书面通知,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
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10、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人员安排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交易对方中的邵耿东应当向上市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1名;交易对方中的徐建阳可向上市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1名。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设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由金通灵委派
2名董事、交易对方委派3名董事,并由季伟担任标的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规章制度规定的关于子公司的管理
制度,应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公司治理,包括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经营决策等事项。


为保证标的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邵耿东、徐建阳
及上海运能核心经营团队人员(何品岩、尹士武、王旭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开
始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保持在上海运能及其子公司任职,邵耿东、徐建阳自本
次交易完成日起在上海运能或金通灵及其子公司任职工作年限不少于36个月,
核心经营团队人员何品岩、尹士武、王旭辉自本次交易完成日起在上海运能或金
通灵及其子公司任职工作年限不少于24个月(以下均简称为“任职期”),金通
灵书面同意现有核心经营团队于前述期间内离职的除外;

在任职期限内以及离职后两年内,未经金通灵书面同意,不得在金通灵、上
海运能及其子公司以外,从事与金通灵、上海运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金通灵、上海运能及其子公司
以外,于其他与金通灵、上海运能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单位兼职、任职或领薪;不
得以金通灵、上海运能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名义为上海运能及其子公司现有客户或
合作伙伴提供服务。


邵耿东、徐建阳及上海运能现有核心经营团队人员(何品岩、尹士武、王旭


辉)应与金通灵或上海运能及其子公司签订避免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协议。


若邵耿东、徐建阳由于其自身原因主动离职,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在上海
运能任职(指与上海运能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期限不满12个月的,邵耿东、徐
建阳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70%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上
市公司以1元回购;任职期限已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邵耿东、徐建阳因本
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40%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上市公司以1
元回购;任职期限已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邵耿东、徐建阳因本次交易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0%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上市公司以1元回购。


若邵耿东、徐建阳其个人违反前述约定的竞业禁止的所得归金通灵、上海运
能所有,邵耿东、徐建阳并需赔偿金通灵、上海运能的全部损失,同时还应按照
本次交易总对价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金通灵。


若上海运能核心团队人员(除邵耿东、徐建阳)任何一人违反前述约定任职
期限和竞业禁止的所得归金通灵、上海运能所有。


本次资产交易不影响标的公司员工与标的公司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继续
履行。


11、交易对方的违约责任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交易对方如未能履
行其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
实或有重大误导致使金通灵产生经济损失,则金通灵有权要求交易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并赔偿该等经济损失,邵耿东、徐建阳对其余交易对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若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所做的陈述或保证严重失实或严重有误或标的公司
本身存在未明示的重大瑕疵,金通灵可单方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交易对方损
失,金通灵不承担责任。


12、标的资产交割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或经双


方书面议定的后续日期),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妥善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13、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
效。


(三)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5名特定合
格投资者。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重组中用于募集配套资
金所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
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相应规定,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依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


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将根据本次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调
整。


4、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拟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配套融资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20%。


本次交易最终的发行数量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确定,在该范围内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现金分红、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等事项(不含本次发
行),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锁定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上述股份待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交易。


6、募集资金用途

金通灵本次所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中介机构相关费用及实施能源设备
制造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万元)

中介机构费用

3,000

能源设备制造项目

17,000

合 计

2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合法、有效,不违反国家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金通灵的主体资格

根据金通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通灵的主体资格情况如下:

1、金通灵的基本情况

根据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9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金通
灵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2518345954

名称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季伟

注册资本

55,559.89万元

成立日期

1993年4月9日

营业期限

1993年4月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鼓风机、压缩机、小型高效汽轮机、小型燃气轮机及各类配件的制
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
机构经营);投资、运营新能源电站;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
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金通灵的设立及股本变化情况

(1)2008年6月,金通灵设立

1993年4月9日,金通灵前身金通灵有限成立。2008年5月29日,金通灵
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金通灵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金通灵成立
后的总股本为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2008年6月19日,金通灵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注册号为
320600000055121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2008年7月,增资


2008年7月25日,金通灵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向上海赛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3.32
元/股的价格增发260万股,募集资金863.20万元,其中260万元作为新增注册
资本,其余603.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通灵的总股本增至6,26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6,260万
元。


(3)2010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010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0]756号”《关于核准
江苏金通灵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
金通灵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万股新股。金通灵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金通灵”,证券代码为“300091”。


本次发行完成后,金通灵总股本增至8,36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8,360万元。


(4)2011年4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1年3月20日,金通灵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金通灵总股本8,36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2
元(含税)。


本次转增完成后,金通灵总股本增至20,9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20,900万
元,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5)2016年5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6年5月18日,金通灵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
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金通灵现有总股本20,900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0.19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355.30万元(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合计转增31,350万股。


本次转增完成后,金通灵总股本增至52,25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52,250万
元,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6)2017年6月,非公开发行新股

2017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7]835号”《关于核准江
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金通灵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新股。2017年8月28日,金通灵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3,309.89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金通灵总股本增至55,559.89万股,注册资本增至
55,559.89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金通灵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通灵不存
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金通灵具有参与本次交易
的合法主体资格,依法有效存续。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锡绍投资、滚石投资、五莲汇利为本次交易的交
易对方,具体情况如下:

1、邵耿东

邵耿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22319710811****,
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邵耿东现持有上海运能38.70%股权。


2、徐建阳

徐建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3062119701014****,
住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徐建阳现持有上海运能13.50%股权。


3、王建文

王建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11010719720215****,
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



王建文现持有上海运能2.70%股权。


4、上海锡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锡绍投资现持有上海运能9.45%股权。


(1)锡绍投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锡绍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342147715G

名称

上海锡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闵行区紫秀路100号4幢(A栋)5H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邵耿东

成立日期

2015年6月23日

合伙期限

201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
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咨询类
项目除经纪),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锡绍投资的出资情况

根据锡绍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锡绍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1)普通合伙人

姓名

证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邵耿东

32022319710811****

11.50

11.50

1.59

货币



2)有限合伙人




姓名

证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
方式

1

徐建阳

33062119701014****

207.00

207.00

28.57

货币

2

何品岩

32021119650601****

115.00

115.00

15.87

货币

3

王旭辉

32022319700616****

34.50

34.50

4.76

货币







姓名

证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
方式

4

黄庆华

32020319700502****

34.50

34.50

4.76

货币

5

蒋文年

32022319781225****

23.00

23.00

3.17

货币

6

陆 屏

32022219630815****

23.00

23.00

3.17

货币

7

陈 弘

32022219710221****

23.00

23.00

3.17

货币

8

潘 宝

21022219710526****

23.00

23.00

3.17

货币

9

陈昭宇

65240219720930****

23.00

23.00

3.17

货币

10

李仲兵

32022319751228****

23.00

23.00

3.17

货币

11

李志坤

32022319721014****

23.00

23.00

3.17

货币

12

刘沙宁

62010219720713****

23.00

23.00

3.17

货币

13

温慧敏

36011119701102****

17.25

17.25

2.38

货币

14

陈文东

32042319691215****

17.25

17.25

2.38

货币

15

杨金鹏

37078419840619****

11.50

11.50

1.59

货币

16

顾永夫

33062219740329****

11.50

11.50

1.59

货币

17

尹士武

37283319751207****

11.50

11.50

1.59

货币

18

孙能正

31010319520629****

11.50

11.50

1.59

货币

19

朱会宁

31010319621024****

11.50

11.50

1.59

货币

20

邵占强

32022319700409****

11.50

11.50

1.59

货币

21

徐锋飞

32062319780908****

11.50

11.50

1.59

货币

22

周晓东

31010319610301****

5.75

5.75

0.79

货币

23

施建胜

31010519601019****

5.75

5.75

0.79

货币

24

陶 涛

32022219760529****

5.75

5.75

0.79

货币

25

俞 华

32021119720613****

5.75

5.75

0.79

货币

合 计

713.00

713.00

100.00





(3)锡绍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本所律师对锡绍投资合伙人的访谈,锡绍投资为上海运能的员工持股平
台,主要是为调动核心团队及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设立。经本所律师核查,
锡绍投资不存在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设立、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未参
与过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活动或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活动,也未通过签
署基金合同等方式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锡绍投资及其各合伙人出资份额、未
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任何锡绍投资的合伙人出资份额,亦未委托商业银行
托管锡绍投资的合伙人出资份额。



因此,锡绍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项下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5、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滚石投资现持有上海运能30.37%股权,其中滚石投资通过滚石投资-3号基
金持有上海运能9.99%股权,通过滚石投资-9号基金持有上海运能20.38%股权。


(1)滚石投资基本情况

根据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滚石投
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694191576R

名称

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378号4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继青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9年9月9日

营业期限

2009年9月9日至2059年9月8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2)滚石投资的出资情况

根据滚石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滚石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继青

600

60

货币

2

余 景

200

20

货币

3

陈小芬

200

20

货币

合 计

1,000

100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滚石投资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程序并取得《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08877);滚石投资用以上海运能股
权投资的滚石投资-3号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已履行备案程序并取得《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号:SK7463);滚石投资用以上海运能股权投资的滚
石投资-9号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已履行备案程序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证明》(基金编号:SY6518)。


(4)投资人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运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滚石投资用以上海运能股权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基本情况如下:

1)滚石投资-3号基金

序号

投资人姓名

持有份额(万份)

出资额(万元)

1

李彩灵

3,300

3,300



李彩灵,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1292619460901****,住址为河南省内乡县,系本次交易对方滚石投资的控股股
东王继青之母。


2)滚石投资-9号基金

序号

投资人名称

持有份额(万份)

出资额(万元)

1

东兴投资

16,000

16,000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7日核
发的《营业执照》,东兴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32215

名称

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32楼3207D室

法定代表人

李美英

注册资本

40,816.8197万元

成立日期

1991年5月10日




合伙期限

1991年5月10日至2029年9月10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国内贸易(除许可经营项目),房
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咨询,建筑装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兴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穿透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级股东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

第二级股东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9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



6、五莲汇利财务咨询管理中心

(1)五莲汇利基本情况

五莲汇利现持有上海运能5.27%股权。


根据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五莲
汇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21MA3F8WAD74

名称

五莲汇利财务咨询管理中心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

山东省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3楼E区268号

出资人

闫秀梅

成立日期

2017年7月19日

经营范围

财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商务咨询;品牌管理,会展会
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市场营销策划;计
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翻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广告;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代理普通货物、技术进出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出资人基本情况

闫秀梅,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13022919680301****,住址为河北省唐山市。


(三)配套资金认购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等3名自然人股东系具
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锡绍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滚石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履行
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程序;五莲汇利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个人独资企
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
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1、金通灵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17年12月15日,金通灵独立董事出具《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
见》《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以及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2017年12月15日,金通灵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与补
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报


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影响
情况及防范和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等议案。


2、上海运能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17年12月14日,上海运能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全体股东将持
有的上海运能全部股权转让给金通灵。


3、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1)锡绍投资

2017年12月14日,锡绍投资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合伙人决议,同
意锡绍投资将持有的上海运能全部股权转让给金通灵。


(2)滚石投资

2017年12月14日,滚石投资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滚石投资将持
有的上海运能全部股权转让给金通灵。


(3)五莲汇利

2017年12月14日,五莲汇利作出投资人决定,同意五莲汇利将持有的上
海运能全部股权转让给金通灵。


(二)本次交易尚待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本次交易尚待取得金通灵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本次交易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尚待取得金通灵股东大会的批准、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2017年12月15日,金通灵与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锡绍投资、滚石
投资、五莲汇利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7年12月15日,金通灵与邵耿东、徐建阳、锡绍投资签署《业绩承诺
与补偿协议》。


经核查上述协议,本所律师认为,金通灵、交易对方均具有签订上述协议的
主体资格,上述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上述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对协议的签署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金通灵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
锡绍投资、滚石投资、五莲汇利等6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上海运能100%股权。


(一)上海运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上海运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697219108U

名称

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紫秀路100号4幢(A栋)7楼

法定代表人

邵耿东

注册资本

3,333万元

成立日期

2009年11月11日

营业期限

2009年11月11日至2029年11月10日

经营范围

从事能源科技、节能环保科技、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转
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电力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环保工
程,建筑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节能及电力设
备的销售,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从事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运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运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证照号码

出资额

(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邵耿东

32022319710811****

12,900,000

38.70

货币

2

徐建阳

33062119701014****

4,500,000

13.50

货币

3

王建文

11010719720215****

900,000

2.70

货币

4

锡绍投资

91310112342147715G

3,150,000

9.45

货币

5






滚石投资-

3号基金

91310230694191576R

3,330,000

9.99

货币

滚石投资-

9号基金

6,793,375

20.38

6

五莲汇利

91371121MA3F8WAD74

1,756,625

5.27

货币

合 计

33,330,000

100.00





根据上海运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运
能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运能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上海运能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1、上海运能的设立

上海运能成立于2009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系由王建文、
徐建阳、吴海涛出资设立。


2009年10月2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
01200910210444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
“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6日,上海知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沪知会验字(2009)
第59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9年11月2日,上海运能已收到股
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09年11月11日,上海运能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登记注册
并领取注册号为31011200093382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海运能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王建文

400.00

200.00

40.00

货币

2

徐建阳

300.00

150.00

30.00

货币

3

吴海涛

300.00

150.00

30.00

货币

合 计

1,000.00

500.00

100.00





2、上海运能的历次股权变更

(1)2010年8月,实缴出资并第一次增资

2010年7月1日,上海运能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1,000
万元增至3,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股东王建文认缴800万元,
股东徐建阳认缴600万元,股东吴海涛认缴600万元。


2010年8月3日,上海知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沪知会验字(2010)
第49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0年7月21日,上海运能已收到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第二期出资及新增注册资本首次出资合计1,500万元,实收注
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0年8月6日,上海运能完成本次实缴出资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实缴出资及增资完成后,上海运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王建文

1,200.00

800.00

40.00

货币

2

徐建阳

900.00

600.00

30.00

货币

3

吴海涛

900.00

600.00

30.00

货币

合 计

3,000.00

2,000.00

100.00





(2)2011年12月,实缴出资并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年12月15日,上海运能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吴海涛将


持有的上海运能30%股权转让给黄国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1年12月15日,吴海涛与黄国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吴海涛将持有
的上海运能30%股权(认缴出资900万元,实缴出资600万元)转让给黄国华,
出资未缴足部分由黄国华按原出资计划缴付。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元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元智验字[2011]第46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1年12月19日,上海运能已收到股东缴纳
的新增注册资本第二期出资1,000万元,实收注册资本3,000万元,出资方式为
货币。


2011年12月29日,上海运能完成本次实缴出资及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本次实缴出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运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王建文

1,200.00

1,200.00

40.00

货币

2

徐建阳

900.00

900.00

30.00

货币

3

黄国华

900.00

900.00

30.00

货币

合 计

3,000.00

3,000.00

100.00





(3)2015年3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年3月26日,上海运能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王建文将持
有的上海运能20%股权转让给邵耿东,股东黄国华将持有的上海运能15%股权
转让给邵耿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年3月26日,王建文、黄国华与邵耿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建
文将持有的上海运能20%股权转让给邵耿东,股权转让价格为600万元;黄国华
将持有的上海运能15%股权转让给邵耿东,股权转让价格450万元。


2015年4月28日,上海运能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运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邵耿东

1,050.00

1,050.00

35.00

货币

2

徐建阳

900.00

900.00

30.00

货币

3

王建文

600.00

600.00

20.00

货币

4

黄国华

450.00

450.00

15.00

货币

合 计

3,000.00

3,000.00

100.00





(4)2015年11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年10月30日,黄国华与锡绍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黄国华将持
有的上海运能15%股权转让给锡绍投资,股权转让价格为517.5万元。


2015年11月2日,上海运能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黄国华将持
有的上海运能15%股权转让给锡绍投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年11月20日,上海运能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运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邵耿东

1,050.00

1,050.00

35.00

货币

2

徐建阳

900.00

900.00

30.00

货币

3

王建文

600.00

600.00

20.00

货币

4

锡绍投资

450.00

450.00

15.00

货币

合 计

3,000.00

3,000.00

100.00





(5)2016年3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年11月30日,王建文与邵耿东、锡绍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
建文将持有的上海运能6%股权转让给锡绍投资,股权转让价格207万元,王建
文将持有的上海运能8%股权转让给邵耿东,股权转让价格276万元。


2016年3月1日,上海运能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王建文将持
有的上海运能6%股权转让给锡绍投资,股东王建文将持有的上海运能8%股权
转让给邵耿东。


2016年3月28日,上海运能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运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邵耿东

1,290.00

1,290.00

43.00

货币

2

徐建阳

900.00

900.00

30.00

货币

3

王建文

180.00

180.00

6.00

货币

4

锡绍投资

630.00

630.00

21.00

货币

合 计

3,000.00

3,000.00

100.00





(6)2016年7月,第二次增资

2016年7月18日,上海运能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3,000
万元增至3,33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33万元,全部由滚石投资认缴。


2016年7月,上海运能及其全体股东与滚石投资签订《增资协议》,公司注
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至3,33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33万元,由滚石投资(暨
其管理的滚石3号运能能源股权投资基金)以3,300万元出资,溢价部分2,967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6年8月2日,上海运能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运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邵耿东

1,290.00

1,290.00

38.70

货币

2

徐建阳

900.00

900.00

27.00

货币

3

王建文

180.00

180.00

5.40

货币

4

锡绍投资

630.00

630.00

18.90

货币

5

滚石投资

333.00

333.00

9.99

货币

合 计

3,333.00

3,333.00

100.00





(7)2017年12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7年12月6日,上海运能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徐建阳将持
有的上海运能13.50%股权转让给股东滚石投资,股东王建文将持有的上海运能
2.70%股权转让给股东滚石投资,股东锡绍投资将持有的上海运能4.18%股权转
让给股东滚石投资,股东锡绍投资将持有的上海运能5.27%股权转让给五莲汇


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7年12月6日,徐建阳、王建文、锡绍投资与滚石投资、五莲汇利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徐建阳将持有的上海运能13.50%股权转让给滚石投资,股权
转让价格为105,985,598.56元;王建文将持有的上海运能2.70%股权转让给滚石
投资,股权转让价格为21,197,119.71元;锡绍投资将持有的上海运能4.18%股权
转让给滚石投资,股权转让价格为32,817,262.98元;锡绍投资将持有的上海运
能5.27%股权转让给五莲汇利,股权转让价格为41,372,656.02元。


2017年12月7日,上海运能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运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邵耿东

1,290.0000

1,290.0000

38.70

货币

2

徐建阳

450.0000

450.000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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