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城久盛安稳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82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4日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1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七、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 34 十、基金的业绩 .........................................................................................................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七、风险揭示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9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4.法定代表人:何伟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江天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 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盈 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 市场基金等四十三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何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线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 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 公司,1993年2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 裁。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宝城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总经理助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 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副总 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年7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1983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 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 分行行长(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 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15年5月先后于上 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 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 2010年8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何伟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 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年3月进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 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副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 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 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期间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卢盛春先生,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 行、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2003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 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 研员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马强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 北京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硕士。曾就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2012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研发部产品经理、 “长城积极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15年 6月24 日至2017年3月16日任“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自2015年12月15日至今任“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5日至 今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28日至今任“长城久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20日至今任“长城久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26 日至今任“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4日至今任“长 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27日至今 任“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棪先生,淮南师范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士、西南财经大学信用管理硕士。2014年 7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9月至 今任“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钟光正先生 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7月27日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3位,较上年上升4位;根据2016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3位,较上年上升37位。 截至2017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9357.90亿元。2017年1-9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44.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 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 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 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 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 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 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9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 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 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何伟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9日证监许可[2016]2082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1日,共募集 1,000,097,562.9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301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债券型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起两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两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即2014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 为10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25日的10个工作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2年,即2016年5月26日至2018 年5月25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五个工 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 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和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即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即生效。T日 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赎回款项的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300万元 0.4% 3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2% 100万元(含)-300万元 0.08%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0天以内(含) 0.5% 30天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50=97,934.56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50,000份,持有期为2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0=57,500.00元 赎回手续费=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0=57,500.00元 3、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 和确认。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控制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两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债券市场券种供求关系及资金供求关系,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利差策略以及债券回购杠杆策略等。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 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 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 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 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 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 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 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 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本基金 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5、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 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 获得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 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 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创造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 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 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 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 支持证券。 8、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 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两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综合反映了债券市 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 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 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 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3)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在券种库的基础上拟定资 产配置策略、个券持仓比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券券种,做出《资 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固定收益券种库中选择拟投资的券种,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在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前,固定收益研究员需按照《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债券进行信用风险评价,符合信用标准的债券 方可进行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1月28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90,810,042.74 97.80 其中:债券 990,810,042.74 97.8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30,046.71 0.79 8 其他资产 14,237,261.05 1.41 9 合计 1,013,077,350.5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62,574,000.00 35.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2,674,000.00 30.88 4 企业债券 113,628,042.74 11.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81,085,000.00 37.6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33,523,000.00 13.19 9 其他 - - 10 合计 990,810,042.74 97.8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70210 17国开10 2,000,000 195,980,000.00 19.36 2 170206 17国开06 900,000 89,190,000.00 8.81 3 011751014 17东阳光 SCP002 800,000 80,384,000.00 7.94 4 011751057 17华侨城 SCP001 700,000 70,147,000.00 6.93 5 011754038 17金隅 SCP002 500,000 50,250,000.00 4.9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0.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236,660.7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237,261.05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2017年9月30 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1月4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0.23% 0.04% -1.92% 0.17% 2.15% -0.13% 2017年1月1日至2017 年9月30日 1.01% 0.07% 0.68% 0.06% 0.33% 0.01%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1月4日)至 2017年9月30日 1.24% 0.07% -1.25% 0.09% 2.49% -0.0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按估值 日收盘价计算后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品种的估值净价=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上一起息日 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算头算尾);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