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安诺其: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公告编号:2017-110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开户银行、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7 年11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040,000.00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3,866,037.73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5,173,962.2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2017年11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 年11月24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631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2017年12月14日,公司及实施募 投项目的各子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海通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专户账号为98140078801900000072,截至2017年 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7,270,188.69元1(大写:肆亿零柒佰贰拾柒万零壹 佰捌拾捌元陆角玖分)。该专户仅用于烟台年产30,000吨染料中间体生产项目、江苏活 性染料技改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7,270,188.69元,此余额仅扣除保荐费用及承销费用11,769,811.31元,尚未扣除会计 师费用、律师费用及登记托管费用2,096,226.42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专户账号为98140078801200000071,截至2017年 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烟台年产30,000吨染料中 间体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专户账号为121927038510101,截至2017 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用于江苏活性染料技改项目 相关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或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子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浩、杨涛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上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 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 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和/或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各方联系方式向公司、 子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0、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海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6312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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