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量化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12月18日 15:03:19 中财网

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2
22日《关于准予银河量化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
002号)的注册,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定的风险、
其他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
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
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5-2


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生效.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1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2
十、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基金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
...................................................69
十五、基金税收.
.....................................................7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八、风险揭示.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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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量化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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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量化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
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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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
资者”、“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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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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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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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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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
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
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
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
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
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
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
00 12.5%
合 计 20
0000 10
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
88年至20
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
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
008年 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
006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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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
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
006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
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
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
11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
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
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年 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 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
002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
11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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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
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
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
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
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 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
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
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
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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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
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楼华锋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7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就职
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高级
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2015年8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数量与指数工作室负责人、基金经理。2016年1月起担任银河定
投宝中证腾讯济安价值10
00A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2月起担任银河君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4
月起担任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起担任银
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
南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固定
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
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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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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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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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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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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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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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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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
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
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
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
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
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年3月6日)于 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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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
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
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
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
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
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
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
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
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6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65只,
包括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
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鹏华丰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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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汇丰晋信恒生 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华安安
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
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4)、南方利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076)、天弘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250)、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001249)、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85)、天弘
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001447)、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314)、方
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70)、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002388)、博时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2608)、融通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2342)、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002759)、万家
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198)、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3191)、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230)、
博时裕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40)、华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002153)、南方荣发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003332)、
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83)、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003678)、中欧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2961)、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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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782)、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805)、华安新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3803)、景顺长城泰
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603)、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003417)、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003460)、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003013)、嘉实丰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4030)。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
达41721.2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
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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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
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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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
ww.galaxyas
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
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
00045)
电话:(010)5608690
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510620)
电话:(020)37602
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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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0019)
电话:(025)8467129
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
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
55)8270751
11
传真:(075
55)8270759
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
5580
网址:w
www.psbc.com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
66568292
传真:(010)6
665689
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
00-8
888-8
8888
网址:w
www.chinastock.com.cn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
888915
55
传真:(0531)68
8889752
联系人:吴阳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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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
5538
网址:ww
ww.zts.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
22169
99
999
传真:(021)2
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
5525
网址:ww
ww.ebscn.com
(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
333898
888
传真:(021)3
3338
882
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
5523或40
00-8
889-5
5523
网址:w
www.swhysc.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
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
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
5558
网址:ww
ww.cs.ecitic.com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
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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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
55)82825
5551
传真:(075
55)825
55835
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
008-0
001-0
001
网址:ww
ww.es
ssence.com.cn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
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
22326
传真:(0532)8502
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
77
网址:ww
ww.zxwt.com.cn
(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
6668、40
00-689-8
8888
网址:ww
ww.hlzqgs.com
(1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
551)651616
666
传真:(05
551)6516160
00
联系人:钱欢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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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
ww.hazq.com


(1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
33
33333
传真:(021)50498
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
5531;40
00-8
8888-58
88
网址:ww
ww.longone.com.cn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
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
88
传真:(010)65182
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
00-8
888-8108
网址:ww
ww.csc108.com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
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
991)2307105
传真:(09
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
00-80
00-0562
网址:ww
ww.hysec.com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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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
556
66
传真:(010)66045
550
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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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
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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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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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
55)23953913
5-30


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75
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
00-9
990-8
8826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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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
6690
0057、(028)86
6690
0058
传真:(028)86
6690126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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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
55)23838750
传真:(075
55)25838701
客服中心:95358
官网地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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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
66
传真:(028)86150
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
5584、40
008-8
888-818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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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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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
55)8213083
33
传真:(075
55)8213
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
5536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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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
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
00-8
8888-6
666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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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
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
55)830256
666
传真:(075
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
00-8
8888-2
228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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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
552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
00-109-9
9918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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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027)-6579
99999
传真:(027)-8548190
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
008-8
888-9
999或95
5579
网址:ww
ww.95
5579.com
(2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
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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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
119
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
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
008
888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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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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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
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
00-1818-18
88
网址: w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
008-7
773-7
772
网址: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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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
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
1150298
传真:021-51
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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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电话:(021)2
2228
88888

5-35


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
002号
注册日期:2017年6月2
22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方式及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
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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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
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
00万 1.2%
10
00万≤M<20
00万 1.0%
20
00万≤M<50
00万 0.6%
M≥50
00万10
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9,8
884.42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
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5-37


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
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10,0
000,0
000元
净认购金额 =10,0
000,0
000-1,0
000=9,9
999,0
000.0
00元
认购份额=(9,9
999,0
000+1,80
00)/1.0
00=10,0
000,80
00.0
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
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10,0
000,80
00.0
00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
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
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5-38


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5-39


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
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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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及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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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
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
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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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
00万 1.5%
10
00万≤M<20
00万 1.2%
20
00万≤M<50
00万 0.8%
M≥50
00万 10
000元/笔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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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1年 0.5%
1年(含)以上 0

注:上述赎回费率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按3 65日计算。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 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 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 80日(含)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 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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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
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
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
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
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
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40
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7,893.14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
000,0
000
净申购金额 =10,0
000,0
000-10
000=9,9
999,0
000.0
00元
申购份额 =9,9
999,0
000/1.040
00=9,614,423.0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
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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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是1.040
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614,423.0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 30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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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 0%,或者变相规避5 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 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 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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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2、3、5、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 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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