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深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12月18日 15:45:36 中财网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0﹞808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11月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
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
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1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2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十、基金的投资..................................................................................................... 32
十一、基金的业绩................................................................................................. 41
十二、基金的财产................................................................................................. 42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4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6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64
二十五、备查文件................................................................................................. 64
附件一..................................................................................................................... 66
附件二..................................................................................................................... 86
一、绪言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14
年8月3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
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2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34、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
认购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
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红利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


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
分)实时市值,简称IOPV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1、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100%

62、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书记、
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河南分行副行
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Neil Harvey聂瀚文先生,董事,是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

聂先生是瑞信大中华区主席兼香港CEO,同时他也是亚太区资产管理主席;并为亚太区运营
委员会成员。聂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三十年, 在亚太地区工作二十年,
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经验和深入了解。聂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了十七年,担任过
很多要职,他之前曾为亚太区和新兴市场资产管理部主管。此前,亦曾担任亚洲(除日本)
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信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
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
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

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
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
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
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
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
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冠名教授。

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
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
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
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
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
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
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职
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工银瑞信运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
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至2001
年11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社保债券组合、社
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职员、
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年8月至1993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


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
师,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ETF基金
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连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28日至2017年7月19日担任
工银标普全球自然指数基金(自2016年12月6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国际原油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7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樊智先生: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7月14日管理本基金。


何江先生:2011年5月25日至2014年10月21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
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
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
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5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
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互
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产
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
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
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本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1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415只。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王莹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吴海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0] 80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11月5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于2014年1月11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1年1月1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组合证券
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
的清算;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
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只替代证券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1-T1-Ti%1
.
.
.
..
n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
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
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
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0-9-6

基金名称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05

标的指数代码

399324





2010年09月03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5,822.4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373,190.48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7464





2010年09月06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2,361.4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25%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可以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02

万 科A

6100

允许

10%



000012

南 玻A



必须



9084.000

000021

长城开发

400

允许

10%



000022

深赤湾A

100

禁止





000027

深圳能源

500

允许

10%



000039

中集集团

600

允许

10%



000060

中金岭南

700

允许

10%



000063

中兴通讯

1000

允许

10%



000088

盐 田 港

300

允许

10%



000089

深圳机场

500

允许

10%



000402

金 融 街

1700

允许

10%



000488

晨鸣纸业

600

允许

10%



000511

银基发展

700

允许

10%



000527

美的电器

1300

允许

10%



000528

柳 工

300

允许

10%



000539

粤电力A

500

允许

10%



000541

佛山照明

400

允许

10%



000550

江铃汽车

100

允许

10%



000559

万向钱潮

400

允许

10%






000568

泸州老窖

500

允许

10%



000630

铜陵有色

400

允许

10%



000652

泰达股份

700

允许

10%



000667

名流置业

1200

允许

10%



000690

宝新能源

900

允许

10%



000709

河北钢铁

2800

允许

10%



000726

鲁 泰A

300

允许

10%



000778

新兴铸管

700

允许

10%



000792

盐湖钾肥

300

允许

10%



000800

一汽轿车

600

允许

10%



000807

云铝股份

400

允许

10%



000825

太钢不锈

1500

允许

10%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10%



000895

双汇发展

200

允许

10%



000898

鞍钢股份

1000

允许

10%



000900

现代投资

200

允许

10%



000933

神火股份

400

允许

10%



000937

冀中能源

300

允许

10%



000959

首钢股份

800

允许

10%



000983

西山煤电

1100

允许

10%



002142

宁波银行

800

允许

10%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4、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7、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
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
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
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三)投资理念

运用指数化投资,跟踪深证红利股票指数,有望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和
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长期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
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1%,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2%。


1、股票资产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组合调
整。


1)确定目标组合:根据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


略。


3)组合调整:根据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在合理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作下一交易
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及权重,确定
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
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申
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
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2、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央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本基金投
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简称“深红利P”,当前代码为
399324)。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市场指数,它的成份股选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稳定分红历史、较高分红比例且流
动性较有保证的40只股票组成,成份股每年调整一次。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
股息回报率高、规模和流动性较好,适宜作为投资标的和指数衍生工具的基础。深证红利价
格指数样本股包括众多成熟的绩优股或分红能力较强的成长股,整体市场表现良好,指数回
报率自基日以来在各指数中名列前茅。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标的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
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
水平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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