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证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12月19日 15:04:01 中财网














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
年1月23日证监许可[2015]11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对于场内申购,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
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
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相
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场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
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5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500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
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时需具有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1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2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十、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风险揭示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5
一、绪言

《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6、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
务,以及场外股票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现金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
理。


3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31、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场内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场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曾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国
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
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
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任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
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
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荣膺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2010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产品经理,数量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现任数量
投资部高级副总裁,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月6日起任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
20日起任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
月2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
任职)、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
任职)、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起
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方军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宋洋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元,增幅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
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
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
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钱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1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3、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4、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2、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赵雪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赵雪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23日证监许可[2015]113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自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28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2,134,473,50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8,23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5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5年5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12500)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


(三)IOPV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
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
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
务规则。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
场外或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2、场外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及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相关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上海静安嘉里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2608单元(200040)


电话:021-50735010

传真:021-50735011

(11)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场外与场内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也可根据实际
情况停止办理场内或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外申购和赎回截止时间为开放
日的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
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
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5月2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场内、场外股票申购与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
以份额申请;场外现金申购与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2、基金场内、场外股票申购与赎回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现金申购与赎回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内及场外股票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现金申购、赎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5、场外份额可通过现金方式及股票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外现金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出现极
端的市场情况(如指数或成份股停牌或组合中的部分股票流动性受限等),为了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可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场外申赎的交易情况,对场外现金申购、
赎回价格进行调整(如将场外现金申购、赎回价格由份额净值调整为代理买卖价格),以更
好地反映实际交易成本。


6、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7、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
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外份额。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
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
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
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
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
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


2、场外现金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
净申购或净赎回数额,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相应
的证券交易。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3、场外股票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赎回基金份额时,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内、场外股票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场内、场外股票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2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场外现金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现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
额为30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场外份额余额不
足300万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场内及场外股票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投资者办理场外股票申
购、赎回暂不收取申购费与赎回费。


3、场外现金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
回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
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
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
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及时公告。


(4)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①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4、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及场外股票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者办理场外股票申购、赎回业务时适用的申购赎回清单参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相应基金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清单,二者差异为对于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标志为“退补现金替
代”的股票,场外股票申购、赎回业务对应的申购赎回清单中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
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投资者办理场外股票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申购日替代证券的估值与替
代金额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i

×100%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赎回暂不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500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
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
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
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
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7-11-03

基金名称

华夏中证5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2501



2017年11月2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11,668.0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3,795,716.02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3.1631



2017年11月3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单位:元)

18,050.02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200,000

是否允许申购和赎回

允许申购和赎回



组合证券替代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000006

深振业A

8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880.000

000012

南 玻A

9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614.000

000021

深科技

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6419.000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