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鼎融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12月19日 15:04:14 中财网

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29
日证监许可[2016]196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1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0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二、备查文件 ......................................................................................................................... 9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9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99

一、绪言

《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曾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
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
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
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任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
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
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弘弢先生,硕士。200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
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8月9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12年8月2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华夏沪港通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0日
期间)、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2日至2017
年11月10日期间)、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2月12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等,现任数量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华夏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0日起任职)、华夏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25日起任职)、上证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华夏网购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起任职)、上证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8日起任职)、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起任职)、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3月15日起任职)、华夏睿磐泰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7月14日起任职)。


魏镇江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德邦证券债券研究员等。2005年3月加入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13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华夏鼎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
22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等,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2月4日起任职)、华夏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起任职)、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6日起任职)、华夏可转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起任职)、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
任职)、华夏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
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韩会永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元,增幅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
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
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
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仲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10-8512524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李燕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29日证监许可[2016]1963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2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501,853,084.9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07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7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上海静安嘉里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2608单元(200040)

电话:021-50735010

传真:021-50735011

(11)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05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5)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2月6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
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
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
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0%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60%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4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天以内

0.10%

30天以上(含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万
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0.80%

0.60%

0.40%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购费(d=a-c)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额(f=c/e)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二: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购获
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5天,该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3、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
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多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上述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转出的情况,对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的持有时间规定如下:

(i)对于货币型基金和不收取赎回费用的债券型基金(目前包括华夏债券C),每当有
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ii)对于除上述(i)之外的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其持有时间为本次转出委托中多
笔份额的加权平均持有时间。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5.9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3.89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
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



若投资者在2011年1月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1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1,020.64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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