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方香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12月19日 16:30:47 中财网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境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纽约梅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7年11月13日








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10
§ 4 风险揭示 ................................................................................................................................. 11
§ 5 基金的投资 .............................................................................................................................. 15
§ 6 基金管理人 .............................................................................................................................. 30
§ 7 境外投资顾问 .......................................................................................................................... 40
§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3
§ 10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 11 基金的财产 ............................................................................................................................ 56
§ 12 基金资产估值 ........................................................................................................................ 57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 17 基金托管人 ............................................................................................................................ 72
§ 18 境外托管人 ............................................................................................................................ 75
§ 19 相关服务机构 ........................................................................................................................ 77
§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6
§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8
§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9
§ 25 备查文件 .............................................................................................................................. 150

重要提示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
型而来。《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南
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内容包括南方
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费用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15年5月13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时生效,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转型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
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
香港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小市值股票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和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
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
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市场,整体表现
受到经济运行情况、香港本地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
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
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1月
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
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而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聘请、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转型: 指对“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南方香
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等条款的
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原《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深圳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
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
介;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 3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
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方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68号文)核准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9月20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6日生
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5]20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2015年
4月9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名称、修改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于2015年5月13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南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南方香港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2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届时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4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香港市场风险、汇率风
险和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
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合
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香港市场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整体表现受到经济运行情况、香港本地货币/财政/产业政策、税法、汇
率、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
素的影响,本基金资产会因上述影响而面临潜在风险,例如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等。此外,本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2、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以港币计价
的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境外市场的政府
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本基金以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因此
境外市场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
对本基金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4、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
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


5、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将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
利变化可能对本基金部分投资标的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
贷,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
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
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
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
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
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
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等机
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的风险。但本基金主要采
取股票组合管理,信用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
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
要形成原因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者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流动性风
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
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
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
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境外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
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
市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投资所
在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基金在投
资境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结算风
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本基金将通过
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也称为柜
台市场)的交易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
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
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
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注
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避险,而不是投机,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合同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5 基金的投资

5.1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挖掘香港证券市场上的主题性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5.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和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香港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其它固定收益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普通股、优先股)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
的比例为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
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20%。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5.3 投资理念

本基金主要利用香港证券市场上短期、中期、长期等各类主题性投资机会,在有效分
散风险的基础上,选择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证券以及投资于上述证券
的基金等进行科学的组合管理,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
值。


5.4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稳健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股票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通过“自上而
下”的分析策略对宏观经济中结构性、政策性、周期性以及突发性事件进行研判,挖掘未来


经济的发展趋势及背后的驱动因素,预测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的重大影响,确定投资组合的
投资范围和比例。在股票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
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
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
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
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香港证券市场上具有主题性投资机会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扎实
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发掘企业价值。主要选股标准有:

(1)市场及行业地位:是否拥有市场主导能力,并能获取超额利润;

(2)估值:价格是否被市场低估;

(3)盈利预期:目标公司盈利稳定并持续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4)良好的趋势:目标公司的长期成长被投资者所认同,在资产持续增值的拉动下,
股价有良好的上涨趋势。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ETF和权益类基金,根据对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1)香港市场的效率比较高,投资于ETF可以享受市场发展的平均收益。本基金在投
资ETF时,将重点分析标的指数的代表性、跟踪误差以及流动性等指标。


(2)主动型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通过构建主动投资组
合,创造出超额回报。


a) 定性选择:

对基金的选择主要考虑该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符合本基金精选配置的投资思路,包括股
票和衍生品等的选择方法,以及本基金对投资的稳定性、风险和收益的要求;该基金的管理
和研究团队应该有较长期良好的历史记录,并且能够即时了解公司人员的变动;该基金的管
理人应该有稳健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记录,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
2,000亿以上资产规模,其经营理念和本基金产品的目标一致或者接近。


b) 定量选择:

i. 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或者管理该基金的
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

ii. 中立机构(如晨星等基金评级公司)对公司的评级在同类基金中处于中等



(50%)以上水平。

iii. 基金的超额收益和标准差的比率(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值。

iv. 基金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处于同类基金中的合理水平。



4、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将综合考虑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等指标,在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
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积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
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
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
会。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
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
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行证券借贷
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随着香港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及时进行公告。


5.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结合基
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序。


5.6 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普通股、优先股)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
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2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9)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
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执行。


5.7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5.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0,006,017.72

89.26



其中:普通股

380,006,017.72

89.26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4,242,864.42

10.39

8

其他资产

1,490,909.77

0.35

9

合计

425,739,791.91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282,983,171.45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67.34%。


5.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380,006,017.72

90.43

合计

380,006,017.72

90.43



5.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25,038,975.50

5.96

原材料

20,002,900.57

4.76

工业

14,518,990.08

3.46

非必需消费品

36,226,107.16

8.62

必需消费品

8,130,311.58

1.93

医疗保健

19,251,681.25

4.58

金融

137,356,587.88

32.69

科技

76,538,732.26

18.21

通讯

22,794,508.55

5.42

公用事业

20,147,222.89

4.79

合计

380,006,017.72

90.43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5.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






1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国平安
保险(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23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470,000

23,940,444.99

5.70

2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股
有限公司

700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78,000

22,281,143.98

5.30

3

BOC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中银香港
(控股)有
限公司

238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650,000

20,958,988.05

4.99

4

China
Merchants
Bank
Co.,Ltd.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96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700,000

16,326,216.90

3.89

5

AAC
Technologies Holdings
Inc.

瑞声科技
控股有限
公司

20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20,000

13,377,047.04

3.18

6

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1336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325,000

12,191,558.93

2.90

7

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93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950,000

10,736,303.76

2.55

8

Kunlun
Energy
Company
Limited

昆仑能源
有限公司

135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610,000.00

10,437,478.34

2.48

9

China
Pacific
Insurance(group)
Co.,Ltd.

中国太平
洋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2601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360,000.00

10,292,781.24

2.45

10

China
Unicom

中国联合
网络通信

762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100,000.00

10,150,038.36

2.42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股
份有限公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5.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5.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5.10.2

注: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0.3其他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375,369.37

4

应收利息

4,721.51

5

应收申购款

110,818.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0,909.77



5.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8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同期活期存
款利率×5%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型基金,恒生指数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
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自推出至今一直获广泛使用。

因此本基金采用“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更好的反映香港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截至2014年10
月,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
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该指数于1969年11月24日首
次公开发布,基期为1964年7月31日.基期指数定为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9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5.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5.11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12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
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
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中国
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境外公司治理标准、
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
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
决权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
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
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
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
息。


5、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管理人也可聘请ISS(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
理投票服务机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票建议,并将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
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5.13 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IPO的支持等,这是选
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能否取得较高
质量的成交结果以及成交以后的清算完成情况。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
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清算系统的能力与清算时效性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
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
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IPO的支持。是指券商是否有充足的IPO资源,是否能
够在IPO项目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2、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行调
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或者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受益。


5.14 基金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是一套确保公司
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
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5.13-2015.12.31

-25.05%

2.69%

-14.30%

1.47%

-10.75%

1.22%

2016.1.1-2016.12.31

-10.41%

1.18%

6.92%

1.12%

-17.33%

0.06%

2017.1.1-2017.9.30

18.08%

0.74%

17.98%

0.66%

0.10%

0.08%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0.71%

1.68%

8.11%

1.11%

-28.82%

0.57%








§ 6 基金管理人

6.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

2010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6.2 主要人员情况

6.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1963年出生,籍贯安徽,工商管理硕士,十九年证券从业经
历,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1998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分
管投资银行、固定收益投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海外业务、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等工
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1966年出生,籍贯天津,金融专业硕士,二十四年证券从业经
历,中国籍。历任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


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
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
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1975年出生,籍贯浙江,管理学博士,十九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
籍。曾任职于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2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124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
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
副处级纪检员、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1981年出生,籍贯四川,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深圳市城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
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
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1961年出生,籍贯福建,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1970年出生,籍贯安徽,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历任安徽泗县人
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1970年出生,籍贯四川,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出生,籍贯山东,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
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
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


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
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出生,籍贯湖南,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
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
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
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1951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
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历任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
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出生,籍贯北京,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
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1971年出生,籍贯广东,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北京市万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
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6.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1969年出生,籍贯江苏,法律博士,中国籍。 历任中国
证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公司治
理监督处处长、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党委书记、副
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监事,1964年出生,籍贯江西,大学本科学历,十九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1964年出生,籍贯浙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

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
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
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1961年出生,籍贯福建,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
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1969年出生,籍贯福建,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
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1964年出生,籍贯山东,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海王
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1969年出生,籍贯安徽,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历任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1977年出生,籍贯广东,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
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董事。


6.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
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
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纪委
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6.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1年9月至2017年8月,黄亮;2017年8月至2017年11
月,黄亮、毕凯;2017年11月至今,毕凯。


毕凯先生,美国埃默里大学工商管理专业(金融方向)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
职于赛灵思股份有限公司、翰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晨星资讯有限公司,历任高级分析
师、绩效评价员、股票分析师。2015年6月加入南方基金,任职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6
年12月至2017年8月,任南方金砖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8月至今,任南方香港优选、
国企精明基金经理。



6.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总裁助理兼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
秀焰女士、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董事黄亮先生。


6.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6.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3)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6.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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