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达澳银新财富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

时间:2017年12月20日 15:03:34 中财网

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
2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2015年
9月
21日证监许可【
2015】09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1月
10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
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品
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
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
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11月
9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九、基金的投资
.........................................................................................................................................42
十、基金的业绩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七、风险揭示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
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
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新财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3


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
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
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N1座第
8层和第
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
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T1座第
8层和第
9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年
6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康

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
4600万元,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7年
11月
9日


1、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


(2)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2)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货币市场基金
(1)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

1987年
7月至
1988年
10月任化

7


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年
10月至
1999年
6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
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年
6月至
2000年
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年
9月至
2007年
9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07年
9月至
2011年
10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2011年
10月至
2013年
8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年
8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14年
9月
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大学
经济学学士。1996年至
1998年担任
JP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
户经理,1998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大利亚机构
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
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年
6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
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29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1989年至
1996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
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
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
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
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至
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
年至
2013年
5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3年
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3年
8月
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
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
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
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
2007年
5月起任首域投
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年
5月
13日,自
2016年
5月
14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

8


董事。


孙志新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东省
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
委组织部部长),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修院)常务
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
监事会监事,于
2011年
1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
2005年
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监。2012年
6月
19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
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干部,首都经贸
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年
2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

5月
8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7年
5月加
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年
1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9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1989
年至
1996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
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0年至
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

9


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至
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年至
2013年
5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
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
8月
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
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督察长,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2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
员任职资格。1999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
作,参与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2000-2001年参与英国政府“中
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

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
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
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
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
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
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总经理助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
硕士,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伦敦摩根大通(
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
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
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
品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
职务。2017年
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王咏辉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
IMC),英国
IET颁发的特
许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


10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证券从业年

说明
任职日期离任日期
冯士祯
本基金的
基金经
理、中小
盘混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转
型创新股
票基金的
基金经
理、新目
标混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6年
11月
10日
-6年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

2011

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
司,历任研究咨询部研究员、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信达澳
银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信达澳银领先增长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5月
9日起至
2017年
7月
7
日)、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
2015年
7月
1
日起至今)、信达澳银消费优
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8月
19日起至
2017年
7

7日)、信达澳银转型创新
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9月
14日起至今)、信达澳银
新目标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0月
19日起至
今)、信达澳银新财富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
10日起至今)。

唐弋迅
本基金的
基金经
理、慧理
财货币基
金、新目
标混合基
金、纯债
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

2016年
11月
25日
-5年
中国人民大学世界经济专业
硕士。

2012年
7月至
2014年
7月在第一创业证券,任研究
所债券研究员;
2014年
7月

2015年
9月在第一创业证
券,任固定收益部销售经理、
产品经理;2015年
9月至
2016年
7月在第一创业证券,
任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
投资经理助理。

2016年
8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任信达
澳银慧理财货币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
11月
25日起至
今)、信达澳银新目标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1月
25日起至今)、信达澳银新财
富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1



11月
25日起至今)、信达
澳银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2月
21日起至今)。



3、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6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名,委员
5名。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总经理
委员:
王咏辉,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培培,投委会秘书、基金经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

换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3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七)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14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5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
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16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
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17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
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
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
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
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8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
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
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
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
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19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0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
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H股。截至
2017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
61,692.3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
资本充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
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22


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
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
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
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

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年 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
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
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

23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
1995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
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
经理;2001年
10月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年
3
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
6月至
2012

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年
6月至
2013年
11月,任招商银行总
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
11月至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
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
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
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
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16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
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

24


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
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
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
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
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25


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
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
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
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
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
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
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
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
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
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
26


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
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
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27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
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N1座


8层和第
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
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T1栋
8、9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0755-828581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代销机构

(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
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N1座


8层和第
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
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T1座第
8层和第
9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30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15年
9月
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63号文核准募集。

2016年
11月
07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7年
11月
07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
基金募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00,033,188.4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份,两
项合计
200,033,188.4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17户。


31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1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2月
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3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34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及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1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基金投资
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
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则全部基
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
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
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0份;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35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T < 30日 0.5%
T ≥30日 0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36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元。

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7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8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
2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39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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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转托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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