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宝硕股份:关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宝硕股份 股票代码:600155 编号:临2017-054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中国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农商行”)起诉包括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在内的4名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本次诉讼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原告潍坊农商行与被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 华创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个旧农信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农商 行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晋商银行返还原告资金30,000万元、所欠利息 8.07万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判令被告华创证券、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个旧农信 社对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因谈判、诉讼追索上述款项 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1,000万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 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114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个旧农信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潍 坊农商行支付存款本金30000万元及利息(存款期限内利息301390.41元,逾期利 息以3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 日);2、驳回潍坊农商行对被告晋商银行、被告华创证券、被告招商银行青岛 分行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597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个旧 农信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非终审判决,目前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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