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奥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12月26日 10:29:13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17-006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3号)核准,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27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64元,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为32,906.2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681.4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224.86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2月5日对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7SZA20621号”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同保
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下述开户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

专项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深圳市金奥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园南
区支行

4000027219200538571

13,487.63

工业炸药用一体化
复合油相材料建设
项目、支付IPO过
程中尚未支付的发
行费用

2

安徽金奥博化工
科技有限公司

4000027219200538172

0

3

深圳市金奥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宝安支行

606612272

4,014.30

互联网综合服务运
营平台建设项目

4

深圳市金奥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深圳科技
园支行

79210078801300000124

7,807.54

研发中心及总部运
营中心建设项目

5

深圳市金奥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高新园支行

755903023210106

4,512.56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
智能装备制造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

合计

29,822.03





注:1、安徽金奥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工业炸药用一体化复合油相材料建设项
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将拟使用资金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至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供子公司实施对应项目。


2、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
上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署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上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
科技园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上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
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
青林、丁一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
询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
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
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
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各
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止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验资报告》(XYZH/2017SZA2062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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