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景顺景泰汇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12月26日 15:32:10 中财网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
22日证监许可【138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1月11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登记业务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1







一、绪言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设开放期,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但单笔申购
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除外),本基金对持有期不足一个封闭期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每个
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

31、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
期间。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期的单个开放,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加入本公司,任职
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
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
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9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
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5月
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
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年3月
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
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
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
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
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
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
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
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中国研究总
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友邦保
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年4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部高级项目
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
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
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陈文鹏先生,经济学硕士。曾担任鹏元资信评估公司证券评级部分析师、中欧基金固


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2012年10月加入本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自2014年6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具有9年证券、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陈文鹏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瑞
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盛双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ETF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6)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按法律法规、本公司制度进行证券投资,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
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
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


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
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
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
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
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
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
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
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
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
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
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
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
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
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
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


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经营运作;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设立部门和岗位时要确保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基金资产、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此外,公司设独立的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善情况和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检查监督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
明、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
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
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
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8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2126.48亿元。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
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
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
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
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
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东方财富大厦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16] 1388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定开放期与封闭期。


封闭期:本基金拟设定封闭期,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封闭期,时长为
6个月。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 6个月,以此类推。


开放期:本基金在相邻两个封闭期之间设置开放期,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对持
有期不足一个封闭期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 5 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或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相应顺延。在开放期间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募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六)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设定封闭期,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封闭期,时长为 6个月。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6
个月,以此类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在相邻两个封闭期之间设置开放期,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对持有期不足
一个封闭期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或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相应顺延。在开放期间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封闭期和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3月3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即 2016年3月3日至 2016年9月2日。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6年9
月5日至 2016年9月9 日(5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6
个月,即 2016年9月10日至 2017年3月9日,以此类推。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
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18%

100万≤M<500万

0.09%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八)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
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
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
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
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并假
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99,403.58+100)
/1.00=99,503.58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份额99,503.58 份。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为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
上限。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
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24%

100万≤M<500万

0.12%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赎回费

30天以内

0.30%

30天以上(含)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
额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10 万元,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



并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0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99,206.35/1.0620=93,414.64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
元,则可得到93,414.64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
假设在开放期内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0=10,62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0×0.3%=31.86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00-31.86=10,588.1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88.14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任一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任一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
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
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
个开放期的前1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大类资产配
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
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
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
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
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
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
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
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
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
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各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
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
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时机策略

ⅰ 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
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


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