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增益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12月26日 15:32:14 中财网

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5年2月16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0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5月11日
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
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1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9
月30日,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1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0
九、基金的投资 ........................................................ 31
十、基金的业绩 ........................................................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4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4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七、风险揭示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三年的期间,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若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指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期间,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不
时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开通A类基金份额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1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
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
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
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
场总监。2015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
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3月至
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金融工程硕士,经济学、数学双学士,10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历任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
银行)债券自营交易盘投资与理财投资管理经理。2012年8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融通债券、融通可转债债券(由原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基金转型而来)、融通四季
添利债券(LOF)、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融通增鑫债券、融通增益债券、融通增裕债
券、融通通泰保本、融通增丰债券、融通现金宝货币、融通稳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固定收
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
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
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3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1只。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
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3172.64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
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魏艳薇

联系电话:(010)6619 0989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0755)26947856

传真:(0755)26948079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王德森

经办律师: 闵齐双 王德森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389203(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于2015年2月16日证监许可[2015]28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基金份额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10日。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500,002,281.1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27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5月11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三年的期间内封闭运
作。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
式运作,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确定本基金的开放期开始时间(即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
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
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
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自动赎回的情形除外)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本基金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份,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10份,在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持有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B 类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后端收费模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
元。



2)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500万元≤M<1000 万元

0.4%

1000万元≤M

单笔1000 元



注:M为申购金额

3)投资者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如下:

持有期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1年

1.0%

1年≤Y<2年

0.8%

2年≤Y<3年

0.6%

3年≤Y<4年

0.4%

4年≤Y<5年

0.2%

Y≥5年

0



注:1年指365天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投资者赎回A类和B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
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1年

0.1%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0—29天(含)

0.1%

30天以上(含)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本基金开放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6,000元,前
端申购费率0.8%,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0.8%)=5,952.38元

前端申购费用=6,000-5,952.38=47.62元

申购份额=5,952.38/1.200=4,960.32份

即投资者交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4,960.32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
1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且该笔申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元


申购份额=99,900/1.050=95,142.86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为
1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5,142.86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7 =98,328.41份

假定投资者持有1.5年后赎回上述份额,则其应缴纳的后端申购费为:

后端申购费用=98,328.41×1.017×0.8%=800元

(3)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期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6,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份

即投资者交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5,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1)若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持有三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101.7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101,598.3元

(2)若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申购B类基金份额,三个月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37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7×1.0%=1,017元

赎回费用=100,000×1.037×0.1%=103.7元

赎回金额=100,000×1.037-1,017-103.7=102,579.30元

(3)若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30天内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1%,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101.7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101,598.3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据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以及相应增加公告次数,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进入开
放期或开放期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
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将于30个工作日内卖出。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封闭期结束转开放的前后三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主动投资能力和研究决策能力,对宏观经济、财政货
币政策、市场利率水平及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情况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对利率趋势的
预判,适时规划与调整组合目标久期,结合主动性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同
时,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与收益性水平,以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
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
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以及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
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
总体收益率。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
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
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
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
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
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
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
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5、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
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
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包括银行间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2、指数样本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的成分与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地
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3、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遵循客观的编制规则,具有较
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保证了该指数的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4、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获得和使用公开的指数数据,保证了基


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封闭期到期前后各三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8)、(9)项的比例进行调整;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
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2月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85,514,298.20

98.19



其中:债券

569,385,298.20

95.48



资产支持证券

16,129,000.00

2.70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14,200.65

0.47

8

其他资产

7,985,951.16

1.34

9

合计

596,314,450.0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8,230,000.00

11.3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9,506,037.80

25.3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35,274,000.00

46.03

6

中期票据

145,848,000.00

28.5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27,260.40

0.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69,385,298.20

111.3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70015

17附息国债15

600,000

58,230,000.00

11.39

2

011763016

17首钢SCP010

300,000

30,048,000.00

5.88

3

011769019

17鲁国资SCP003

300,000

30,033,000.00

5.88

4

011761053

17中建材SCP011

300,000

30,018,000.00

5.87

5

011759064

17中信股SCP001

300,000

30,015,000.00

5.8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689220

16丰耀1B

100,000

9,879,000.00

1.93

2

1689219

16丰耀1A

200,000

6,250,000.00

1.2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516.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72,434.3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85,951.16



10.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5月11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2016年
12月31日

0.30%

0.08%

-1.21%

0.10%

1.51%

-0.02%

2017年上半


0.70%

0.09%

-2.11%

0.08%

2.81%

0.0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