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七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 6 年 9 月 13 日证监许可 【 201 6 】 2104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 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工作日 止 。 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 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 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以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 的方 式,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产品 , 属于 较 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 ................................ .....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 ..................... 7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 ................................ . 7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7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7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94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基金合同:指《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恒瑞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及 转托管等业务 ; 2 3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2 5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 6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 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及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3 1 、存续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 7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的情形; 44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 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工作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46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 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 7 、元:指人民币元 ;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0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 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 5 4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 、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06 年 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 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1985 年获东北 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 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 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 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 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 MD )。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 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 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 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资 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 ,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 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兼任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 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 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硕士。 2002 年 7 月进入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 2005 年 9 月 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资深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6 月 2 日起任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4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五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8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任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 7 年 5 月 25 日起任建信瑞福添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 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 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 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 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 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 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 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 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 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 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工 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89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2126.48 亿元 。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 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 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 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 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 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 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00 2 、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16 】 2104 号文注册。 二、基 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 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二 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七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 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 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 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 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十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 万元 0.6 %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 4 %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 2 %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0.6%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 ( 9,940.36+5 ) /1.00=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 1000 =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550 ) /1.00 = 5,49 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十三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 、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募集结果 截止 2016 年 11 月 14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0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4,800,002,061.5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 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 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 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公告为准,且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2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 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 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到销售 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 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 、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 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 万元 0. 6 %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 4 %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 2 %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