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18:36:30 中财网


合同号:云信信2017-2204( )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
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
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
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
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
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
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
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
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
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
《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
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
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
与《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1条所列示的定
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
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
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14条)。为此,受托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
人预期参考收益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预期参考收益。在
最不利情形下,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损失部分甚
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
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
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
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三、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
分的资金。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
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
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
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且唯一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
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
为准。受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受托人、投资顾问、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
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应视为
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和保证。委托
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五、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
提供身份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
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
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
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
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
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
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基于对【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了解和信任,全体委托人指定其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
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
资建议进行审查,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
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投资风险和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
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建议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作出,不应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七、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应作
为信托计划业绩的预测或参考、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结果。本信托计
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八、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次级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

当某一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值低于权益罚没线且补仓义务人未追加信托增强
资金,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根据优先受益人的指令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
宗交易、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证券和其它非现金资产。如
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
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变现操作,交易时间相应顺延。受
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
生损失。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风险监控指标a值可能低于权益罚没线,信托收
益可能为零且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可能损失。经优先受益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受
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止损操作,如果
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九、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
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预
期参考收益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
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次级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次级
受益人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和后续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
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次级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次级受益人面
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次级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本信托计划设置了补仓义务人取回资金的安排(详见本合同第【10.6】


条),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如果补仓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取回已追加的增
强资金,将降低信托计划的安全垫,有可能影响优先受益人取得收益,甚至影响
本金安全。


十一、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
信托计划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
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二、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
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认真
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
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
的损失。


十三、投资顾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则、
监管通知/政策等关于股票交易限制、内幕交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各
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或限制交易期限内均不得出具投资建
议买卖标的股票,承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
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信托存在投资顾问违反前述承诺出具投资建议的风险,在
此情形下,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投资建议,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或
执行完毕投资建议但遭致监管处罚等,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对此充分
知悉,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如因投资顾问未履行其相应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或未遵守股票交易限制义
务或违规开展内幕交易的,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如因此给
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投资顾问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十四、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次级委托人承诺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股票交易限
制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等)。

但仍存在次级委托人因任何原因未及时告知受托人关于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
的风险。


十五、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
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
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
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十六、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
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投资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
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
情况,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权益罚没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
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十七、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
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
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
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
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
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
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
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
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
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
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
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合法管
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
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
述约定,本人/本机构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14条)和受
托人免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26.4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
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
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
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如为机构,在
《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
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
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
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
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
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
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
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
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
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合
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
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
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
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


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
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
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
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信托资金可能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该等风险和
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
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
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
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
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本
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次级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
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
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合
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
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
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
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
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
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预期参
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

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
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
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
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
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
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信托资金可能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该等风险和
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
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
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
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
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本
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
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预期参


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

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
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自愿承
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由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应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目录
第1条 定义 ............................................................................................................................ 12
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 20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 20
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 21
第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 21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 22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 22
第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 27
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 28
第10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 29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 44
第12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 50
第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55
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 63
第15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 79
第16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83
第17条 信息披露..................................................................................................................... 92
第18条 受益人大会 ................................................................................................................. 95
第19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 101
第20条 账户的变更 ............................................................................................................... 103
第21条 受托人的变更 ........................................................................................................... 105
第22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 106
第23条 保密事项................................................................................................................... 109
第24条 通知与送达 ............................................................................................................... 110
第25条 不可抗力................................................................................................................... 112
第26条 违约责任................................................................................................................... 113
第27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116
第28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 116
第29条 合同的完整 ............................................................................................................... 117
第30条 条款的独立 ............................................................................................................... 118
第31条 合同的解释 ............................................................................................................... 118
第32条 合同的解除 ............................................................................................................... 119
第33条 其他事项................................................................................................................... 120
信息及签字页 ................................................................................................................................. 122
说明书 125
一、 前言 .......................................................................................................................... 126
二、 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 127
三、 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 129
四、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0
五、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 131
六、 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131
七、 投资顾问简介 .......................................................................................................... 132
八、 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134
(一) 保管人 ...................................................................................................................... 134
(二) 证券经纪商 ............................................................................................................... 134
(三) 律师事务所 ............................................................................................................... 134
九、 法律意见书摘要 ...................................................................................................... 135
十、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 136
十一、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效力........................................................................................... 136
十二、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137
十三、 备查文件 .................................................................................................................. 138



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联系电话:0871-63177776

传真:0871-63661290

网址:http://www.yntrust.com

经办联系人:解畅

电子邮箱:xiec@yntrust.com

联系电话:0871-63177776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受托人为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
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
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
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
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
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
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
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1.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星源材质员
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
说明书》以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
让文件)的统称。

1.6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编号为
【2017-2204-TZGW-001】的《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招深
BG-2017-ZQ-265】的《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



的编号为【招深BG-2017-ZQ-265-ZJ】的《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
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1.9 《差额补足协议书》:指经委托人审阅并认可的,由全体委托人
指令受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或
补仓义务人)签署的编号为云信信2017-2204-CEBZ的《星源材
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书》以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0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1 优先委托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 次级委托人:指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440300754277719K)(代表星源材质员
工持股计划)。

1.13 补仓义务人:全体委托人指定本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人为陈秀峰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

1.14 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5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
优先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1.16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7 投资顾问:【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8 推介机构:指代理受托人推介信托计划的金融机构。

1.19 投资建议: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
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
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20 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21 证券经纪商: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23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
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4 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
委托人成功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
认购资金。

1.25 次级信托资金:指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次级
委托人成功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
认购资金。

1.26 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



体优先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次
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1.27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
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

1.28 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
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
银行存款利息等。

1.29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
人计算的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即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
资产的总和减掉负债)。

1.30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当日信托
计划财产总值-当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当日应计
提的信托管理费-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如果“某估值基准日”不是“费用计提日”,则当日应计提的各项费
用为零。

1.31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受益人享
有信托受益权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
每1元信托资金对应1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



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1元/份。信托单位分为优
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
同的《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32 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
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第5
位四舍五入。

1.3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
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
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对应优先受益权,次级信托单位
对应次级受益权。

1.34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
税费后的余额。

1.35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
享有的信托计划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

1.36 信托计划收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资金本金的余额部
分。

1.37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部分。

1.38 风险监控指标a:风险监控指标a=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



计划资金。

1.39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40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
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1.4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
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42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43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
止之日。

1.4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
段。

1.45 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
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的工作日,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46 罚息:当本信托计划触发补仓线且补仓义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追
加信托增强资金而计提的费用。

1.47 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本信托
计划费用每个自然日计提。

1.48 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



划费用的日期,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及信
托计划终止日。

1.49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50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
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51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
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
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1.52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53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
和派出机构;(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
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

1.54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5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56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



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57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
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不同
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
托单位或次级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受托人根
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指定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并
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
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权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次级
安排,对享有不同类型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获取
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
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之前,自行负责对投资顾
问以及标的股票、差额补足义务人等进行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
并豁免受托人的尽职调查责任。全体委托人在自主确定信托资金


运用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标
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
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受益人为风险
承担主体;委托人自行负责尽职调查,并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
风险;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管理等事宜。受托
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
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
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仅作为通道功能主体并主要承担
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60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
包括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人
民币3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
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
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比例不得
高于1:1。


第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24个月,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的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信托单位和
次级信托单位均于终止日终止。次级委托人在存续期满后,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申请延长存续期,经受托人及优先级委托人同意后,
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信托成立满12个月且信托财产全
部变现后,次级受益人申请,且经优先级委托人及受托人书面同
意的,可以提前终止。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
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6.1 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年【】月【】日至2018年【】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2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
认购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
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
金。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
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次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的资金是其权益持有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财产。委托人
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
金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并应以10万元整数倍增加。经受托
人同意,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不受前述限制。


(4) 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


交付认购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不得超过
50人。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



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
作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
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2) 委托人如果通过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并且推介机构依法
开立了用于接收认购资金的特定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从其在
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该特定银
行账户。

7.3 认购申请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或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
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
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
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一份。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或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
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
复印件均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 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受托人
有权优先接受金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
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购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申请。同时受托人
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
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


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
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
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
有权拒绝其认购。


7.5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
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
财产。


7.6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
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
(加计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
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7.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5个工
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
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
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
申明书》;
(2)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
决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的比例不高于1:1。

8.2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
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
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
件等方式通知;
C 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
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



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 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
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
托利益分配账户。


9.2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1)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次级受
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
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为限并且最高不超过按照预期参考
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和本金之和。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
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
或保障。

(2)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
配顺序次级于优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



益人全额获得按照预期参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之前,受
托人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
利益,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增强资金全部
返还完毕之后,次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
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10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
具体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
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基于对
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全体委托人指定【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由受托人与投资顾
问签署《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进
行形式审核并执行投资建议(根据本合同约定受托人不承担审核
责任的除外);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
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
的所有投资风险和损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
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
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10.2 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代码:300568.SZ)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货币市场
基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
存款等各类存款)、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10.3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
则:
A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若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标的股票停
牌,则自复牌10个交易日后起)至锁定期起算前为建仓期,
建仓期内仅可买入标的股票,不得卖出标的股票。建仓期最
长不超过自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即2017年12月21日)起6个月,
即2018年6月20日。

B 本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
交易完成并经上市公司公告后开始计算(公告当天投资顾问
应通知受托人,锁定期以投资顾问通知为准)。锁定期内不得
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




C 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星源材质(股票
代码:300568.SZ)向次级委托人通知如下敏感期后,次级委
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及投资顾问(通知模板见附件七),投
资顾问承诺敏感期内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a) 星源材质(股票代码:300568.SZ)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
b) 星源材质(股票代码:300568.SZ)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10日内;
c) 可能对上市公司星源材质(股票代码:300568.SZ)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 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D 买入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对外质押,卖出标的股票所得
资金不得用于再投资;
E 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债券、正回购交易。

F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G 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H 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
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10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
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
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
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
应顺延。

(3)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全体委托人及投资顾问协商一致,
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
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
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4) 投资顾问在此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
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
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
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赔偿责任。

10.4 管理运用流程
(1)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



按照法律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无需取得投资顾问提供
的投资建议):
A 投资建议是投资顾问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
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
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B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投资顾问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
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
(PB系统)发出;当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时,投资顾问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受托
人出具投资建议。除前述场内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投
资顾问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b 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卖证券的,投资顾问须在投资建议
执行日(T日)13:00之前(时间以受托人收到书面
建议或传真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以书面传真的方式
发送受托人,并即刻与受托人以电话确认。

c 如投资顾问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
在发出电子邮件或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
行电话确认。




d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
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
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
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电子邮件或传真内容
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
内容为准。

C 投资顾问以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
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
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投资顾问
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
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投资顾问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
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
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
失效。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
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
议。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
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建议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
定,或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



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

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
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投资顾问未出具投资建
议的情况下买入或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如因遇法律法规、
交易规则等原因导致证券资产流动性受限的情形除外):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
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当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权益罚没线,受托人决定执行止
损操作。

C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买入或变
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
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D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
税费或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E 信托计划终止前10个交易日内投资顾问未逐步出具信托
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投资顾问未及时出具
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



现。

F 信托计划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G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4) 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
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产
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
成的一切投资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
顾问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
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
托财产承担。

(5)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本信托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及行使股东表决权的,该相关权利归属于全体委托人,
全体委托人知悉且一致同意,由次级委托人行使股东表
决权,次级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其对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议案的表决意见,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公
司行使表决权。




C 次级委托人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
式审查后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次级委托人确认,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自行履
行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权益或权益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
行前述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受托人无需就信托项目承担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次级委托
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受托人有权及时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次级委托人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及损失。如因次级委托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或带
来任何不利影响的,次级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消除不
利影响。


10.5 风险监控措施
(1) T日及风险监控指标a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
财产净值。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为信托计划财


产净值的估值基准日,简称为“T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
财产净值计算风险监控指标a,于T日收盘后完成T日风
险监控指标a的估算,通过风险监控指标a对信托计划进
行风险监控。


(2) 补仓线和权益罚没线


信托计划的补仓线和权益罚没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达到的
具体数值,a=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补仓
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 】,权益罚没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
【 】。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应以受托人估算结果为准。陈
秀峰为本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人(以下简称“补仓义务人”),
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信托增强资金的义务。


(3) 触发补仓线的处理措施
A 如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 】,受托人在不迟于T日以短信、
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信托
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于T+1日(为免疑义,如非交易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下同)15:00时前将追加的信托增强资
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收盘后的风险监
控指标a≥【 】。



如补仓义务人未在T+1日15:00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且T+1


日收盘后的风险监控指标a未恢复到【 】以上,则自T+2日
起,本信托按照优先信托资金本金的【 】每日计提罚息,直
至补仓义务人按上述条件追加信托增强资金,或风险监控指
标a恢复到【 】以上,或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权益罚没线时,
罚息停止计提。就每日计提的罚息,次级委托人及补仓义务
人无需另行缴纳(但并不因此免除补仓义务人根据《差额补
足协议书》所承担的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亦不体现为信托
财产应收款项,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优先级受益人。次
级委托人不得对因计提罚息导致的信托财产净值下降或次级
信托利益减少提出异议。


B 自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补仓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即T+1日)
起,受托人有权仅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等增加信托计划
持有现金的投资建议,有权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
申(认)购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如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受托人可恢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
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收盘后的风险监控指标a≥【 】;
(4) 触发权益罚没线的处理措施


如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 】,受托人在不迟于T日以短信、
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信托
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应于T+1日15:00时前将追加的信托


增强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收盘后的
风险监控指标a≥【 】。如补仓义务人未在T+1日15:00前足
额追加增强资金,除该情形发生在非交易日内交易时间,或
者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系统故障)等
非受托人所能控制的原因,且T+1日收盘后的风险监控指标a
未恢复到【 】以上,则次级全部信托利益归属优先信托单位
受益人(优先信托单位受益人于T+1日24:00前另行通知受托
人不执行该条操作的情况除外)。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不再接
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并根据优先信托受益人的指令变现
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此处所有指令
应该在解禁期满后发出,否则受托人视作指令违规,不予执
行)。无论次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
金的义务,该权益罚没及变现操作的执行不可逆。信托财产
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在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优先受
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论补仓义务人
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次级委托人/受益人均不
再享有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次级委托人/受益人无条件
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
为由主张撤销等)。次级委托人/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
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优先受益人依据本条约定享有本信


托项下全部信托计划利益。


10.6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不可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补
仓义务人可随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按照本合同第10.5条的
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

B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达信托计划
专用银行账户时,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C 本信托计划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
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在本信托计划分配或清算时优先分配
给优先受益人(补仓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回追加的信用
增强资金除外)。

D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
行账户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以资金到账日确定资
金追加日。

E 补仓义务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不因此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份数,也不因此增加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2) 信用增强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稳定在1.00元以上
时,补仓义务人可以向受托人及优先委托人提出申请取回追
加信用增强资金,并经优先委托人书面同意方可取回(优先
委托人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即
视为同意)。但补仓义务人取回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的信托单
位净值不得低于1.00元, 且补仓义务人取回的追加信用增强
资金以其实际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资金金额为限。


10.7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
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
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
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的
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10.8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A 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对信



托计划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
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

B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
信托计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号:【】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
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共同
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2)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
的其他信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
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从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任何活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在信托
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


10.9 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1)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将本信托计划初始



信托资金金额的1%(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以受
托人名义开立的保障基金专项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
金。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信托计划需按照增加信托资金规模认
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则按照增加信托资金规模的1%
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
管机构要求为准。

(2) 为避免疑义,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计算信托利益及信托报
酬等信托费用时,所缴入的保障基金本金仍应视作信托资金
总额的一部分,而不作相应扣减。

(3) 保障基金收益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实际分配给
受托人的收益为限,由受托人计算并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11.1 信托计划财产的类别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包
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
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11.2 估值方法



(1)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信托业保障基金除外)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
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
收未收利息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
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估值基准日实缴保障基金本金和实收收
益计算(应收未收保障基金收益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
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2)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且信托计划所持
有的标的股票发生停牌情况且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
受托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停牌标的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
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

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具体参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官方
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公布的数据,受托人
将在该标的复牌后,对其恢复收盘价估值,届时受托人
不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B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按估值基准
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
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
本估值。

c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
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C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
产。

(3) 债券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基准日收盘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
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
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按估
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与数量的乘积作
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



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基准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所得
到的净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
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
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按估值基准日前的最
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该交易日债
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净价市值,
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
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C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
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买断式、质押式国债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
数按资金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
的原则,在买入回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
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减交易费用。

E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
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F 未上市债券,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a 以增发方式发行的债券,按原发行债券的估值方法进
行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 证券投资基金
A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估值
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场外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当天估
值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天估值基准日基金份
额净值未公布的,以之前一个公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若当天估值基准日之前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按
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货币市场基金,按实际持有份额乘以1估值,并按照该
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5)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按购入成本估值,并根据固定收益类产品预计收益率计提
收益。


(6) 其他财产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
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B 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和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外,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
托计划费用、税费及其他负债等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
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基准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
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
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
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
计算方法,且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11.3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
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
的其它情形。


11.4 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
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
估值结果。保管银行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第12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12.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
划费等费用;信托计划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
佣金、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
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
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


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
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费、投资顾问费、律师费及其他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
(4) 罚息
12.2 信托计划费用的承担


除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其他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
计划财产承担。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
费用的,受托人应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如补仓义务人
未按时足额追加,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计
划费用,如因遇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等原因导致证券资产流动性
受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变现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12.3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
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


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
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保管费
a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
照【 】的年费率,计算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
费。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
信托计划资金×【 】÷365

c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保管费(不含费用
核算日当日),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B 投资顾问费
a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投资顾
问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



照【 】%的年费率,计算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投
资顾问费。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信托计划成立
日的信托计划资金×【 】%÷365。


c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投资顾问费(不含
费用核算日当日),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
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投资顾问。

C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费用
发生时经委托人同意后,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
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信托管理费
A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a)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
照【 】的年费率,计算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
理费。




b)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 信托计划成
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 】÷365
c) 如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延期期间,仍然按照上述条
款计提信托管理费。

d)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信托管理费(不含
费用核算日当日),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
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

(4) 罚息


当发生本合同第10条第10.5款第(3)项A触发补仓线的
处理措施约定的情形时,受托人应每日计提罚息。


每日应计提的罚息=优先信托资金本金×【 】

罚息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
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12.4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
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如信托计划不成
立,与设立信托计划相关的费用由本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12.5 信托计划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
约定依法纳税。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
值税及附加等)、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含保管费、监管费、转账手续
费等)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办理。


依法律、法规及国家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
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而产生应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受
托人因收取的信托报酬而缴付的增值税除外)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
位总份额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
划税费。


第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3.1 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
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
计划利益和次级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


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优先信托
计划利益,次级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
部次级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次级信托计划利益。


13.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
额,由受托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 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利益和罚息(如有)。

(2) 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增强资金(如有)。

(3) 次级受益人的次级信托利益。

13.3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


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为【 】%/年。该收益率为优先
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
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
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当日存续的
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365。


(2) 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和信
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第1个优先级受益人信
托利益核算日以及相邻两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
为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第1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
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第1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
核算日(不含)的期间。第1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时,
如果信托计划继续存续,则第2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为
第1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之日当天起至第2个优先
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第3个及之后的优先信托
利益分配期间依次类推。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为
上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之日当天至信托计划终
止日(不含)的期间。


(3) 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当每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且信托计划未终止时,每
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
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信
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
信托资金金额变化的,优先信托利益分段计算。



b)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①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足150天时:

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
资金×(1+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183天÷365)-已
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信托
资金金额变化的,优先信托利益分段计算。


②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150天(含
150天)但不足365天时:

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
资金×[1+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该优先信托利益
分配期间的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0天)÷365],该优先
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金额变化的,优先信托利
益分段计算。


③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365天(含
365天)时:

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
资金×(1+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
期间的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
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金额变化的,优先信托利益分段计算。



但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
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
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
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
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
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
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
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的,或
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本信托计划均
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支付优先信托利益。


(4) 优先信托利益的支付


每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
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
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


13.4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及优先信托
利益的,受托人应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如补仓义务人未
按时足额追加,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计划费
用及优先信托利益,如因遇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等原因导致证券资
产流动性受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变现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13.5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


信托计划终止时,若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后还有剩余的,
则信托计划终止日返还给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
用增强资金=MIN[补仓义务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累计追加但
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利益-优先
信托计划利益](具体分配方式见本信托合同第13.2条)。


13.6 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完毕
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后的剩余
信托计划利益为次级信托计划利益。

(2)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次级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的
信托计划利益-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给补仓义务人的
累计追加但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

(3) 信托计划终止时,按次级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持有的
次级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全部次级
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分配次级信托计划利益。若信托计划
终止时存在非现金资产的,则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终止
时的市场情况以及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与非现金资产
的比例等情况确定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时点及分配金额。




(4)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次级受益人分
配次级信托利益。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应收未收的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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