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木林森: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107]号之反馈意见答复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72107]号之反馈意见答复 独立财务顾问 E7E7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本公司”或“公司”)收到贵会于 2017年12月1日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7210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公司及相关 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 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并履行了公开披露义务,现提交贵会, 请予审核。 目 录 目 录 ........................................................................................................................................ 3 释 义 ...................................................................................................................................... 14 1.申请材料显示,1)LEDVANCE系OSRAM公司剥离通用照明业务所设立的主体, 目前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传统照明和LED照明业务,其中传统照明业务收入逐年下滑, 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业务尚未形成规模化的营业收入。2)LEDVANCE传统光源 以自产为主、外包为辅,LED光源采用外包和自产相结合的方式生产,OTC灯具、智 能家居电子业务尚处于业务开拓期阶段,均采用外包方式生产。3)预计未来传统光源 市场规模将逐渐萎缩。请你公司:1)结合LEDVANCE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及行业趋势, 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重组的背景、交易目的及必要性。2)补充披露OSRAM是否将照 明业务全部整合进LEDVANCE。如否,补充披露OSRAM剩余照明业务涉及的主要产 品及客户情况,与LEDVANCE的业务关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销售区域、产品范围的 划分。3)OSRAM与LEDVANCE、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重组后LEDVANCE的产品 范围、销售区域等作出限制性约定。如有,补充披露相关约定以及对LEDVANCE生产 经营的影响。4)LEDVANCE发展LED照明业务、开拓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市 场的可行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8 2.申请材料显示,1)木林森持有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和谐明芯)31.242%份额,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25,000万元将主要用于木林森退伙, 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现金对价支付完成且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处 退伙后,上市公司再将和谐明芯所获得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2)上市公司拟发行募集 配套资金125,500万元,用于义乌LED照明应用产品项目和支付本次重组相关费用, 如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公司将自筹解决。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退伙,并完成后续股份登记的详细流程。2)补充披露 前述现金对价及退伙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所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并结合募集配套 资金计划补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规定。3)补充披露上述交割安排是否构成本次重组方案重大调整。4)补充披露上市公 司退伙后其他合伙人持有和谐明芯权益的情况,并结合其他合伙人新增权益的时间等, 补充披露交易后其他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 32 3.请你公司:1)结合上市公司及和谐明芯各合伙人在收购LEDVANCE过程中发挥的 作用,补充披露本次重组采用先现金支付、上市公司退伙后和谐明芯再与上市公司换股 的交割安排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交 易对方及其穿透后的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 关系。3)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其出资人之间是否就本次重组达成股份回购、 投资收益保底等相关协议,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37 4.申请材料显示,在剥离通用照明业务前,OSRAM已经开始实施精简产能、关闭厂房 计划,LEDVANCE在承接OSRAM通用照明业务后将继续实施相应计划,涉及雇员遣 散问题,可能带来劳务纠纷。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LEDVANCE精简产能、关闭厂 房的具体安排及详细的员工安置计划,并测算前述事项可能带来的费用。2)补充披露 关厂及遣散雇员是否为上市公司收购LEDVANCE方案的组成部分,明芯光电、上市公 司是否已就相关计划与LEDVANCE及其下属公司工会组织进行必要的协商或履行必 要程序。3)全面评估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可能带来的劳务纠纷、法律及政治风险,补 充披露前述事项对LEDVANCE经营持续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 40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方案设置了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其中,调价基准日为触发条 件满足的任一交易日当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任一交易日”是否满足《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 要求。2)目前是否已经触发调价情形,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7 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目标公司LEDVANCE为德国公司,原股东为OSRAM,最 终交割作价为4.9045亿欧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明芯光电收购LEDVANCE的重 要事件节点及其时间表。2)LEDVANCE股权交割的进展情况,交割作价是否已全部 支付,涉及的对外投资、外汇管理等审批程序是否已全部履行。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0 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和谐明芯的合伙人中包括多个合伙企业。请你公司: 1)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补充披露上 述穿透披露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曾发生变动。如发生变动的,补充披露是否构 成重大调整。3)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 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及资管计划约定的存续期限。4)如专为 本次交易设立,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5)补 充披露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 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无结构化安排的承诺。6)补充披露和谐明芯合伙协议主 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入伙及退伙、执行合伙事务等相关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2 8.申请材料显示,LEDVANCE系OSRAM剥离通用照明业务于2015年7月设立的主 体。设立以来,OSRAM陆续将通用照明业务相关资产、人员、业务注入LEDVANCE 及其下属企业。请你公司:1)结合OSRAM公司情况,补充披露LEDVANCE业务、 资产、技术和客户的形成和发展过程。2)补充披露LEDVANCE各子公司及业务板块 分工情况。3)补充披露前述资产注入后LEDVANCE的业务、人员整合情况。请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7 9.申请材料显示,1)LEDVANCE与OSRAM及CREE等就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许 可使用签署了一系列协议,LEDVANCE将在许可期限内支付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许可使 用费,OSRAM商标授权期为“5+5”年。2)LEDVANCE与OSRAM就过渡期内业务安 排签署了协议制造、交叉销售、服务共享等协议。请你公司:1)以列表形式分类补充 披露LEDVANCE向OSRAM及CREE等取得专利、知识产权等授权的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是否为排他性授权、授权费用等。同时,测算LEDVANCE 使用前述授权的产品及业务在报告期及预测期的销售收入及利润占比。2)补充披露除 以上授权及协议外OSRAM在过渡期向LEDVANCE提供支持的具体安排,相关安排 的可实现性,对LEDVANCE主营业务持续经营的影响。3)补充披露LEDVANCE研 发、采购、生产及销售是否存在对OSRAM的重大依赖,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 LEDVANCE提高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独立性的具体措施。4)补充披露若 LEDVANCE无法获得OSRAM的协助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74 10.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OSRAM曾召回某型号产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 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如是,补充披露对 LEDVANCE(OSRAM)生产经营的影响。2)产品事故发生后LEDVANCE(OSRAM) 加强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6 11.申请材料显示,1)LEDVANCE涉及11起未了结的重大纠纷,主要涉及劳务纠纷等。 2)截至2017年6月30日,相关重大法律诉讼、特别是与劳工有关诉讼的或有负债折 合人民币为10,787,443.20元。请你公司:1)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相关诉讼、纠纷的进 展或结果,以及对本次交易和标的资产持续运营的影响。2)补充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 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其他诉讼、 仲裁或争议,如存在的,补充披露相关影响。4)补充披露LEDVANCE保护劳工合法 权益,防范劳工纠纷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8 12.申请材料显示,LEDVANCE主要资产及业务在境外。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 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的管理控 制措施。2)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的经历和背景,进一步说明本次重组后 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及管控相关措施的可实现性。3)对LEDVANCE境外资产及业务 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行业政策等的地域性分析,说明前次及本次收购对其在上述国家及地 区业务持续性的影响,说明相关国家或地区行业政策变化对其主营业务的影响。4)上 市公司跨国经营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措施。5)设置多层持股平台的背景、原因及合理 性,对标的资产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有效性的影响,以及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6)上 市公司与LEDVANCE之间的协同性,未来发挥协同效应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8 13.申请材料显示,明芯光电的控股股东为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和谐明芯),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和谐卓越)由林栋梁、杨飞、牛奎光、王静波、皇甫炳君控制。上述5人还持有和 谐明芯LP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交易对方和谐卓睿(珠 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开资料显示,1)林栋梁、王静波为IDG资本的 合伙人。2)上市公司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第一大股 东 JINGTIAN Ⅰ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人均涉及IDG相关基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和谐芯光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信息。2)林栋梁、杨飞、牛奎光、王静波、皇甫炳 君相关信息,其与IDG资本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在IDG资本担任职务、持有权益及 持有IDG旗下基金权益的情况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3 14.申请材料显示,1)交易对方未从事与LEDVANCE相同或类似的涉及业务。本次交 易后,交易对方不拥有或控制与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营性资 产。2)和谐明芯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开资料显示,木林森、华灿光电、 LEDVANCE均涉及LED相关业务。请你公司:1)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明芯光电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出资人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核心技术、主要客 户等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明芯光电(LEDVANCE)与华灿光电、木林森 之间的业务关系,补充披露IDG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从事竞争性业务的情形。如存在, 规范关于不存在从事竞争性业务的表述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2)补充披露本次 交易完成后,明芯光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出资人对下属各企业的定位和发 展方向。3)补充披露木林森是否存在未来12个月内向交易对方继续购买相关资产的计 划。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0 15.申请材料显示,1)本次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55亿元, 用于义乌LED照明应用产品项目和支付重组相关费用,其中包含4,938.20万元铺底流 动资金。2)截至2017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和明芯光电货币资金余额合计62.36亿 元。3)明芯光电已履行立项、环评备案手续。4)募投项目预期的内部收益率为14.16%, 财务净现值为38,901.09万元。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除已取得的备案外,本次交易 募投项目是否还需要履行其他政府前置审批程序,如是,请补充披露进展。2)结合前 述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具体内容,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我会相 关规定。3)结合上市公司和明芯光电当前的货币资金余额、使用计划、负债率及未来 经营现金流等情况,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4)结合全球LED灯丝灯市 场规模、单位价格等情况补充披露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和财务回报的测算依据及测算过 程。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4 16.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LEDVANCE报表采用从OSRAM剥离出 来的通用照明业务模拟编制。同时,在编制明芯光电和备考财务报表时,进行了一系列 假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OSRAM通用照明业务剥离的原则,资产、负债、成本 费用剥离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多计收入少计成本的情形。2)上述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和假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36 17.申请材料显示,明芯光电未按照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调整。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1)明芯光电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差异的内容,不对上述差异 进行调整的依据及合理性。2)上述差异对明芯光电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影响,是否构 成重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51 18.申请材料显示,1)备考财务报表2016年度每股收益将由0.96元下降为0.42元,2017 年上半年度每股收益将由0.58元下降为0.07元,下降幅度较大。2)经测算,本次资产 重组完成后,2018年备考每股收益将高于2017年。3)本次交易方案未设置业绩补偿 承诺安排。请你公司:1)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备考利润表,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 合理性及必要性,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2)补充披露填补测算是否将 LEDVANCE2018年及以后的重组费用、备考合并后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增值后折旧摊 销增加以及其他重要因素考虑在内,测算依据是否严谨合理,结论是否准确。3)补充 披露上市公司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4)补充披露本次未设置业绩补偿承诺的 原因、合理性及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58 19.申请材料显示,1)根据管理层规划的未来年度业务转型计划,LEDVANCE将会在 预测年度陆续发生包括关闭厂房、解雇雇员等事项在内的重组费用。根据该计划, LEDVANCE 未来年度预计将发生4.391亿欧元的业务重组费用。2)截至2017年6月 30日,明芯光电预计负债计提1.69亿元。3)2018年动态市盈率17.33倍,市净率1.03 倍。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关于未来期间重组费用相关预计负债的计提方法、依据, 计提是否充分。2)结合已支付的重组费用和后续关厂安排,补充披露未来重组费用的 估计是否充分。3)补充披露未来期间重组费用的支出计划和融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方式、融资利率等。4)补充披露重组费用的会计处理,如计入成本费用,请补充 披露对报告期和预测期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并进一步作重大风险提示。5)补充披 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6)补充披露采用17.33倍 PE,1.03倍PB与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合理,补充披露若考虑重组费用后的 PE值、PB值,是否存在其它指标需要做相应修正。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 167 20.申请材料显示,LEDVANCE自欧司朗承接通用照明业务,未来将继续实施产能缩减 计划。截至2015年,欧司朗公司已经关闭了全球多处传统光源工厂,照明业务整体自 产比例约为65%。通过协议制造、ODM、贴牌助销等方式,预计到2025年LEDVANCE 整体自产比例降至约1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LEDVANCE主要合作厂商的基本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供应产品的种类、金额、占比。2)后续的关厂时间及 计划安排。3)协议制造、ODM、贴牌助销三种模式下LEDVANCE职责的异同,原材 料、存货、产成品的采购销售流程。4)LEDVANCE采用总额法/净额法的依据。 182 21.申请材料显示,明芯光电合并范围内存在多起法律诉讼、与OSRAM的合同代工及 业务重整、关厂计划、产品召回等多项或有负债,且金额都较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与 上述或有事项有关的预计负债的计提金额、计提依据以及是否充分。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85 22.申请材料显示,明芯光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分别是24.52亿元、27.19亿元和23.76 亿元,占总资产超过20%。请你公司: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明芯光电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明芯光电应收账款的坏账计 提原则。3)结合期后回款、账龄分布等情况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是否符合内部销售政策、 坏账计提是否充分。4)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主要对象的金额、占比,是否与销售客户存 在重大差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94 23.申请材料显示,明芯光电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建筑及办公设备。报告期 各期期末,明芯光电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4.54亿元、10.39亿元和8.91亿元,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分别为17,417.46万元、-1,271.18万元和244.61万元。同时,存货 账面价值分别是30.80亿元、32.00亿元和33.18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存货的 分类账面余额,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明芯光电报告期内持有大额存货的合 理性。2)固定资产和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原则,特别是属于关厂计划内成员所有的固 定资产和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并补充披露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固定资产账面 价值减少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 201 24.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明芯光电合并范围内递延所得税资产约7.30 亿元,主要是因历史年度重组亏损导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明芯光电合并范围内 主要亏损成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主营产品、报告期内亏损金额、递 延所得税资产计提等,是否属于关厂计划内。2)上述国家/地区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递延来源、递延期限等。3)上述亏损成员未来是否有足够的 盈利来保证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是否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08 25.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明芯光电货币资金余额28.58亿元,其他流 动资产5.92亿元,短期借款20.61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项目的具体构成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15 26.申请材料显示,1)交易报告书披露了备考资产负债表简表和利润表简表。2)备考 报表中总资产增加144.27亿元,总负债增加116.8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仅增 加27.46亿元,与明芯光电合并报表差别较大。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备考详细财务 报表,并对其中重要科目的变化作进一步解释。2)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上述资产、负 债公允价值变化原因、结果。3)补充披露相关资产、负债的辨认是否充分,其公允价 值确定的原则,如存在商誉,补充披露商誉的确认依据,并量化分析若未来商誉减值对 上市公司业绩的可能影响。4)补充披露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对LEDVANCE估值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17 27.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LEDVANCE采用直销、经销两种方式进行对外销售。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1)直销、经销模式下的销售金额、占比。2)直销、经销模式下的前 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对前五大客户的核查方式、范围、核查 结果。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期后退货的情形。如是,请披露退货金额、占比,是否构 成重大。4)公司及董监高与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 ....................................................................................................... 227 28.LEDVANCE将全球划分为七大区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各区域内的销售金额 及占比。2)各区域内销售使用的品牌,OSRAM、Sylvania及各自有品牌销售金额及 占比,是否对OSRAM、Sylvania等品牌构成依赖,并补充披露后续的自有品牌开发计 划。 ...................................................................................................................................... 235 29.申请材料材料显示,目标公司LEDVANCE系一家德国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 多个国家/地区,境外收入占比高。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对LEDVANCE收入核查的范围、 方式、过程及结果。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38 30.申请材料显示,1)LEDVANCE的主营包括传统光源业务、LED光源业务、OTC 灯具业务、智能家居电子及服务等四类产品,预测期内各细分产品增长速率各不相同。 2)预测期内LEDVANCE综合毛利率由28.61%逐步增长到31.69%。请你公司:1)补 充披露预测期内各细分产品的单价、销量等收入相关的预测依据,是否与报告期内存在 重大差异,结合境内外白炽灯禁售计划补充披露各产品收入增长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和管理层的预期。2)结合各细分产品的价格变动趋势,补充披露细分产品的毛利率预 测依据,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是否具有 合理性。3)结合LEDVANCE最近业绩,补充披露预测收入、利润的实现情况。4)补 充披露明芯光电经评估的投资价值,量化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明芯光电和上市公司间的 协同效应。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43 31.申请材料显示,LEDVANCE收益法评估采用的折现率在9.16%-9.62%之间。请你 公司结合近期可比交易的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LEDVANCE评估折现率选取 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54 32.申报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方案对目标公司LEDVANCE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通过 对LEDVANCE正常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预测,得到正常业务的净利润。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对明芯光电进行合并。请你公 司逐项补充披露重组费用、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增值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对未来期间上市公 司净利润的影响,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和会计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55 33.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IPO时所作承诺、承诺履行 情况及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是否存在因实施本次交易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风险。请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55 34.申请材料显示,1)LEDVANCE在全球多个国家地区从事采购、生产、销售业务, 并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持有资产或负有债务。2)报告期内,美洲区及欧非中东区的营业 收入占到标的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9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主要国家地区汇率风险、 贸易壁垒、进出口政策变化等出口风险、海外经营风险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以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62 3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完成后,木林森将借助LEDVANCE的渠道、品牌、技术、 物流等优势,快速提高海外市场占有率,木林森在国内的资源也可为LEDVACNE所利 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公司利用标的资产销售渠道是否存在风险,有无明确 的销售安排。2)标的资产产品利用上市公司渠道进入中国市场后产品是否具备本土化 的竞争力。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67 36.请你公司补充披露,LEDVANCE主要贷款协议或其他债务合同是否涉及控制权变更 限制性条款。如涉及,补充披露相关债权人是否同意本次重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70 37.请你公司补充披露LEDVANCE部分已过期域名的续期情况。如未续期的,补充披 露续期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对LEDVANCE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71 3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欧洲之光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 272 39.申请材料显示,截至评估基准日,根据经审计的被评估企业合并口径资产负债表, 被评估企业占股权比例为99.23%,少数股东为AO LEDVANCE, Smolensk/Russia。本 次采用2016年12月和2017年6月两期数据算术平均值0.02%计算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出现上述差异的原因。 ....................................................................... 273 4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明芯光电是否需要在中国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要,补 充披露审查进展。2)除已取得的反垄断审查结果外,明芯光电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否 需要进行类似审查及审查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4 4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LEDVANCE 与OSRAM licht Group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变化较 大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75 42.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穿透披露和LEDVANCE前五大客户中部分采用代称的方 式进行披露。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信息披露脱密处理的原因及相关程序履行情况。请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77 43.申请材料显示,LEDVANCE LLC的注册地址135页和143页前后披露不一致,明 芯光电截至2017年6月30日货币资金余额328页和358页披露不一致。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上述不一致的原因,如出现错误,请予以更正。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 279 释 义 在本反馈意见答复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术语 木林森/上市公司/本公司/ 公司 指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002745 明芯光电/标的公司 指 和谐明芯(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和谐明芯(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目标公司/LEDVANCE/朗 德万斯/朗德万斯集团 指 LEDVANCE GmbH,标的公司下经营实体公司 欧洲之光/Eurolight 指 Eurolight Luxembourg Holding s.à.r.l,明芯光电全资子公司 和谐明芯 指 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卓睿投资 指 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和谐卓越 指 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谐浩数 指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义乌国资 指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欧司朗/欧司朗公司/欧司 朗集团/OSRAM 指 OSRAM GmbH 喜万年公司/OSRAM SYLVANIA 指 OSRAM SYLVANIA Inc 交易对方 指 和谐明芯、卓睿投资 双方/交易双方 指 上市公司和本次重组交易对方 收购对价/交易价格/交易 作价/交易对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标的资产的价格 配套融资 指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配套融资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购买标的资 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 计持有的明芯光电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配套融 资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前次交易/境外交易 指 明芯光电支付现金向欧司朗公司购买目标公司100%股权 境外交割日 指 2017年3月3日 定价基准日 指 木林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7年6月30日 IFRS 指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报告期 指 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 财年 指 目标公司年度报告期间,为前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 30日 交割日 指 交易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转让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过渡期 指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草案/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指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购买资产协议》 指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与和谐明芯、卓睿投资就本次重组签 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一)》 指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与和谐明芯、卓睿投资就本次重组签 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境外股份购买协议》 指 明芯光电与OSRAM GmbH、OSRAM SYLVANIA Inc.及 LEDVANCE GmbH签订的购买LEDVANCE GmbH 100% 股权、LEDVANCE LLC 100%权益的协议 《审计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专审字 【2017】48510002号《审计报告》 《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 告》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阅字【2017】 48510001号《木林森备考审阅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指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7〕288 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和谐明芯(义乌)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 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2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 《财务顾问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购重组委 指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泰联合/华泰联合证券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华泰联合证券、平安证券 锦天城律所/法律顾问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通诚评估/评估机构 指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二、专业术语 LED 指 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是一种能够将电能转 化为可见光的固态半导体器件 LampLED 指 直插式发光二极管 LED应用 指 包括LED照明产品及LED显示屏、装饰灯饰等其他LED 应用产品 Display 指 Display LED,数码发光二极管 SMD LED 指 表面贴装式发光二极管 半导体 指 指导电性可受控制、范围可从绝缘体至导体之间的材料, 在收音机、电视机及测温等领域广泛应用 PCB/PCB线路板 指 Printed Circuit Board,印制电路板/印刷线路板,是重要的 电子部件、电子元器件的支撑体、连接载体 LED封装 指 将LED发光管芯固定于PCB或支架完成电气连接,并采 用环氧或硅胶包封固化过程,以保护管芯正常工作 外延片 指 在一块加热至适当温度的衬底基片(主要有蓝宝石和SiC, Si)上,将气态物质In/Ga/Al/P有控制的输送到衬底表面, 生长出特定单晶薄膜 镇流器 指 光源中起限流作用和产生瞬间高压的设备,通常在硅钢制 作的铁芯上缠漆包线制作而成 控制器 指 按照预定顺序改变主电路或控制电路的接线和改变电路中 电阻值来控制电动机的启动、调速、制动和反向的主令装 置 固态照明 指 利用半导体芯片作为发光材料,直接将电能转换为光能,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采用电场发光,光电转换效率 比较高,固态照明具有节能、环保、寿命长、免维护、易 控制等特点 OTC灯具 指 非定制化灯具,产品设计由厂商在市场调研后自主完成, 通常产品复杂性低、易于安装、便于使用,主要通过贸易 渠道和零售渠道销售(厂商不直接面向最终用户) 热致发光 指 受光或射线激发后,通过加热升温,以光的形式释放出存 储能量 流明/lumen 指 描述光通量的国际单位,一流明是相当数量光散发在1球 面角单位,从光源向各个方向发散出等量能量,并且强度 是1烛光(发光强度单位,相当于一只普通蜡烛的发光强 度) OEM 指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始设备制造商,指受 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 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 ODM 指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设计制造商,指受托方 为委托方设计和生产产品,受托方通常拥有设计能力和技 术水平,基于授权合同生产产品 ISO 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 织,致力于促进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 利于国际物资交流和互助,并扩大知识、科学、技术和经 济方面的合作 LED光引擎 指 包含LED封装元件或LED阵列模块、LED驱动器以及其 他光度、热学、机械和电气元件的整体组合,该组合通过 一个与LED灯具匹配的常规连接器直接连接到分支电路 上 LED驱动器/LED Driver 指 驱动LED发光或LED模块组件正常工作的电源调整电子 器件 涂层 指 涂料一次施涂所得到的固态连续膜,是为了防护、绝缘、 装饰等目的,涂布于金属、织物、塑料等基体上的塑料薄 层 OLED 指 Organic Light Emitting Diode,有机发光二极管,使用有机 聚合材料作为发光二极管中的半导体材料,广泛应用于手 机、数码摄像机、DVD机、笔记本电脑等领域 七大区域 指 “德国-奥地利-瑞士”联合区、欧洲西南片区、北欧区、“美 国-加拿大”片区、拉美区、“亚太、中东亚”地区及东欧地 区 Zigbee协议 指 ZigBee是基于IEEE802.15.4标准的低功耗局域网协议。根 据国际标准规定,ZigBee技术是一种短距离、低功耗的无 线通信技术 本反馈意见答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 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反馈意见答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1.申请材料显示,1)LEDVANCE系OSRAM公司剥离通用照明业务所设立的 主体,目前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传统照明和LED照明业务,其中传统照明业务 收入逐年下滑,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业务尚未形成规模化的营业收入。2) LEDVANCE传统光源以自产为主、外包为辅,LED光源采用外包和自产相结 合的方式生产,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业务尚处于业务开拓期阶段,均采用 外包方式生产。3)预计未来传统光源市场规模将逐渐萎缩。请你公司:1)结 合LEDVANCE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及行业趋势,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重组的背 景、交易目的及必要性。2)补充披露OSRAM是否将照明业务全部整合进 LEDVANCE。如否,补充披露OSRAM剩余照明业务涉及的主要产品及客户情 况,与LEDVANCE的业务关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销售区域、产品范围的划 分。3)OSRAM与LEDVANCE、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重组后LEDVANCE的 产品范围、销售区域等作出限制性约定。如有,补充披露相关约定以及对 LEDVANCE生产经营的影响。4)LEDVANCE发展LED照明业务、开拓OTC 灯具、智能家居电子市场的可行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LEDVANCE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及行业趋势,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 重组的背景、交易目的及必要性 一、本次重组的背景 (一)国内LED封装产业增长迅速、竞争激烈 上市公司系国内领先的LED封装企业,营业收入中80%以上来自封装业务。 从LED产业链分析,产业链主要环节包括LED衬底、LED外延片、LED芯片、 LED封装、LED应用等。受LED高效节能、应用前景广阔、政府扶持等因素影 响,近年来我国LED产业整体规模增长迅速,LED封装市场规模也随之持续增 长。Wind数据显示,LED封装市场规模自2010年270亿元增长至2016年734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8.14%。 从产业竞争格局分析,全球LED市场以亚洲、美国、欧洲三大区域为主导, 欧美知名厂商在产业链上游拥有强大的技术实力,垄断着高端产品市场。我国 LED产业起步较晚,大多厂商以封装业务为主。由于封装的进入门槛较低,在 产业发展初期就吸引了大量企业进入,封装产业形成小而散的格局,形成规模效 应的企业较少,产业集中度较低、竞争相对激烈。近年来,国内LED封装产业 在下游广阔的应用市场等因素带动下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国际LED企业逐步向 中国转移。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随着工艺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积累,国内 LED 封装企业在巩固中低端业务市场的同时,高端封装领域的市场份额逐步提 高,竞争实力不断增强。木林森凭借敏锐的市场嗅觉和强大执行力,封装龙头优 势已经开始逐步显现。根据DIGITIMES Research数据,按营业收入计算,木林 森目前已经是全球第四大LED封装厂商,但公司目前海外收入占比较小,未来 进一步扩张存在一定压力。 (二)国内通用照明应用市场规模巨大但极度分散 相较于LED封装市场,LED照明应用市场规模则更为广阔。根据technavio 数据,2014年我国通用照明市场规模为166亿美元,预计到2019年将达到278 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8%。2016年我国通用照明市场规模为202亿美元, 约为LED封装市场规模的两倍。但由于中国照明市场缺乏广泛受认可的品牌、 分销渠道层级较多且复杂,国内照明行业市场集中度极低,厂商均计划寻找差异 化定位实现收入增长。 (三)全球照明市场竞争格局稳定、市场切入困难 全球照明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高度成熟。行业整体发展平稳,竞 争格局基本稳定,GE、欧司朗、飞利浦三大照明厂商占据了接近50%的市场份 额,新进入厂商想要切入全球市场存在一定困难,不仅需要获得受消费者认可的 品牌,还需要进行全球化采购、销售,复杂程度较高。由于自身战略转变,欧司 朗公司计划将定位从综合照明服务商转变为专业照明服务商,故决定出售旗下通 用照明业务,为希望进入全球照明领域的厂商提供了机会。 二、本次重组的交易目的 (一)上市公司进入下游领域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实现业绩增长 根据Wind数据显示,2010-2016年我国LED封装行业市场规模持续增长, 但增速已经开始逐渐下滑,同时由于高端市场被欧美厂商占据,上市公司面临着 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上市公司需要进入新业务领域以拓展营业收入来源、 提升业绩表现。通用照明市场规模较LED封装行业市场规模更为广阔,2016年 国内通用照明市场规模是LED封装行业市场规模的2倍,同时全球通用照明市 场规模更是以千亿美金计量。上市公司通过收购LEDVANCE可以切入全球通用 照明市场,亦可以引入LEDVANCE旗下欧司朗品牌产品、通过自有销售渠道在 国内销售,抢占国内照明市场。 (二)借助LEDVANCE的全球合作伙伴网络打开封装业务的国际市场 上市公司目前是国内最大、全球第四大LED封装业务厂商,但其收入的90% 均来自于国内市场,国际市场开发乏力。LEDVANCE业务承接自欧司朗公司, 欧司朗公司拥有近百年的经营历史,旗下欧司朗及喜万年品牌在发达国家拥有极 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LEDVANCE同时具备接触贸易和零售客户的卓越渠道, 强大的代理商和分销商网络遍布全球,800多名销售和市场营销人员覆盖40余 个国家及地区,建立了广泛的全球合作伙伴网络。木林森在收购完成后可以与其 合作伙伴展开商业合作探讨,争取早日打开LED封装业务的国际市场,帮助公 司持续稳健发展、提升业绩表现。 (三)实现双方业务的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销售渠道、运营成本、技术研发和管理经验等方面 将形成优势互补,上市公司将发挥“欧司朗”高端品牌与“木林森”制造成本优势相 结合的协同优势,强强联合,提升市场地位及行业影响力。 销售渠道方面,一方面LEDVANCE全球广泛覆盖的销售网络及800余名销 售相关人员将为木林森带来销售上的机遇,LEDVANCE拥有的紧密合作的客户 资源有助于木林森实现交叉销售,另一方面,木林森在中国市场的客户资源将有 利于扩大LEDVANCE高端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渠道和营销能力,以顺应中国当前 的产品升级潮。 运营成本方面,木林森作为全球产量最大的封装企业,在规模化生产方面具 备成本优势,木林森低成本的封装业务将大大降低LEDVANCE产品的采购成本, 此次收购完成后,LEDVANCE产品需要的LED灯珠将逐步由木林森进行封装, 成本集约效应有利于LED产品的利润率提升。收购完成后,双方将进一步优化 供应商结构,进行联合采购,增加采购数量的同时通过共享战略合作伙伴等形式 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此外,LEDVANCE在全球拥有8大物流集散中心,数十 个大型自有仓库,良好的物流基础为木林森产品的全球化布局提供便利,木林森 在中国国内的配送及仓储体系可为LEDVANCE所利用,本次收购后双方将进一 步优化产能布局,通过整合进一步增加产能利用率。 技术研发方面,木林森可利用LEDVANCE积累下的技术基础,优化自身照 明产品。本次收购完成后,双方将通过整合研发中心重叠的部分,进一步优化双 方的研发成本结构,木林森将吸纳LEDVANCE全球优秀的研发人员,双方通过 紧密的技术交流,研发团队可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实现技术融合及优势互补, 研发形成新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升双方的竞争能力。 品牌影响力方面,木林森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品牌影响力有待提升,通过收 购LEDVANCE将大大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未来将有更多照明公司受到 木林森品牌力提高的影响,从而选择木林森作为LED封装的供应商,此外,木 林森的品牌力提升有可能进一步推高其LED应用产品的价格,从而提高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 人力资源和管理经验方面,LEDVANCE拥有行业经验丰富的管理层队伍, 核心团队均具备15年以上行业经验,本次交易有利于木林森引进国外优秀的人 才,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 三、本次交易必要性 (一)全球化销售渠道和品牌的稀缺性 由于照明行业应用场景广泛、产品种类繁多,照明产品的销售渠道也相对复 杂。零售渠道方面,大型的国际照明厂商长期与全球各大连锁超市保持稳定的合 作关系,力求保证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便利性,而大型连锁超市对货物的供应商均 有较高的要求,包括品牌知名度、供应数量、响应速度等;贸易渠道方面,分销 渠道复杂、层级较多,同时对售后服务的要求较高;照明工程方面,大型照明项 目对产品有定制化的要求,且需要保证产品质量,通常会选择长期稳定合作的光 源供应商。因此,新进入者由于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难以满 足各下游渠道不同的需求,难以与现有大型照明厂商竞争。欧司朗公司作为业内 领先的全球化厂商,在各类销售渠道合作上均有着极为丰富的经验和长期合作的 历史,与IMELCO、REXEL、SONEPAR等贸易渠道客户,沃尔玛、BAUHAUS 等超市零售渠道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LEDVANCE未来继承了欧司朗 的通用照明销售渠道,以保证产品的全球化销售。 品牌方面,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决策时,产品品牌被视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消 费者更倾向于选择知名品牌的产品并愿意为此支付一定的溢价。品牌的形成需要 长期经营的积累和持续的优质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在购买照明产品时更容易选择 欧司朗、GE、飞利浦等品牌产品,新进入者短期内无法建立受消费者认可的品 牌,从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欧司朗成立于20世纪初期,近百年来一直致 力于提供优质的光源服务,其推出的照明产品在技术、发光质量、使用寿命等方 面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多年来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是照明领域品牌影响 力最大的厂商之一。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LEDVANCE系为承接欧司朗剥离的部 分光源业务而设立,未来LEDVANCE生产和销售的消费市场产品将在过渡期内 继续沿用欧司朗品牌并在过渡期结束后可以进一步协商后续使用计划,强大的品 牌基础奠定了产品未来的成功基础。 (二)自身建立海外销售团队存在较大困难 照明产品销售渠道的建设、品牌的推广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和时间积累,国 内除少数行业领先企业外,其他照明制造商基本都受限于自身实力,或从事OEM 业务、或局限于局部市场。上市公司自2012年开始拓展LED照明市场,作为 LED应用市场的新进者,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进行营销渠道建设,2015-2017 年上市公司用于营销建设的费用分别约为15,779.74万元、16,094.95万元和 18,320.67万元,但海外销售渠道和品牌建设仍然存在较大困难。所以, LEDVANCE的营销渠道,尤其是海外市场的营销渠道,对木林森而言具有极大 价值。如果由上市公司自己投入建设这些渠道,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和庞大的海 外人员,且最终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预期。 2)补充披露OSRAM是否将照明业务全部整合进LEDVANCE。如否,补 充披露OSRAM剩余照明业务涉及的主要产品及客户情况,与LEDVANCE的 业务关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销售区域、产品范围的划分 2015年4月21日,OSRAM公司正式公告将旗下通用照明业务进行剥离。 根据2014年OSRAM年报,OSRAM整体业务分部划分结构如下: 业务分部 业务线 传统光源及镇流器 热致光源(包括卤素灯和白炽灯) 荧光灯 高压放电灯、低压放电灯 电子控制装置 LED光源及系统 LED光源 光引擎及模块 光源管理系统 LED电子装置(Electronic gears) 专业灯具及解决方案 专业应用灯具 光控系统 动态光源(例如建筑物光源) 光效解决方案及工程 专业照明 汽车照明(前向灯、后向灯、信号灯、车内照明等) 显示照明及光学照明(例如用于医药、工业、大型娱乐活动和大 型投影的专业光源) 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 光电半导体 LED芯片 红外发射源、探测器、传感器以及功率激光器 注:上表中灰色部分为剥离范围 OSRAM公司剥离通用照明业务的范围包括传统光源及镇流器分部中热致 光源、荧光灯、高压放电灯、低压放电灯业务线,LED光源及系统分部中LED 光源业务条线,剥离范围内的业务线2014年总收入约占OSRAM公司总收入的 40%。 根据LEDVANCE管理层的说明,剥离范围已经基本涵盖了OSRAM公司全 部通用照明业务,仅有两处尚未剥离: 1)基于OEM的汽车照明业务,主要系面向售后市场,未划入剥离范围的 主要原因是汽车照明业务客户由OSRAM公司维护,仅在售后需要更换部分配件 产品时会使用到LEDVANCE的产品,该部分业务收入约在5,000万欧元左右; 2)专业应用灯具,主要系因为OSRAM公司在剥离通用照明业务后定位于 专业照明服务商,故需要从事相应专业应用灯具业务满足客户整体需求,其主要 客户对象为工程类客户,该类客户每年变动较大,不存在稳定的客户群。 因此,OSRAM公司已经将其绝大部分通用照明业务均整合进入 LEDVANCE,其剩余照明业务均属于专业照明领域,核心客户为各类汽车OEM 厂商、安装厂商、建筑施工厂商、影院运营商等对专业类照明产品有需求的客户, 同时可以通过与LEDVANCE的交叉销售协议安排向零售渠道、贸易渠道销售产 品。 根据LEDVANCE的管理层说明,LEDVANCE与OSRAM公司之间如进行 销售区域划分将违反当地反垄断法,因此未有此类规划。但在明芯光电和 OSRAM公司签订的《境外股份购买协议》中存在对竞业禁止安排的相关约定, 详细参见本问题第3)小问。 综上所述,OSRAM公司已经将绝大部分通用照明业务整合进入 LEDVANCE,OSRAM剩余业务为专业照明业务,并与LEDVANCE签订了相应 竞业禁止条款,对双方业务范围进行了合理的划分。 3)OSRAM与LEDVANCE、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重组后LEDVANCE的 产品范围、销售区域等作出限制性约定。如有,补充披露相关约定以及对 LEDVANCE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明芯光电及其股东与OSRAM签订《境外股份购买协议》,OSRAM承 诺在交割日后的24个月内,OSRAM不得并应促使其关联方不得从事灯具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此处的“灯具”是指用于一般照明的插座灯或插地灯;但是, 灯具一词尤其不包括: 1、移动灯具(例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火车、轮船、航空)、医疗、标 识、工业、建筑、娱乐、农业、基础设施、机场照明、街道照明和/或纺织照明; 2、OLED、OLED模块、LED、LED模块、LED灯带、驱动器、镇流器、 控制器、关口、控制软件、荧光粉和/或其他预材料及元件,每一项作为单独产 品或包括在灯具中; 3、与卖方集团照明、解决方案、项目和/或服务业务相关而销售的灯具,包 括但不限于(i)分包商履行的服务;(ii) 向执行自身服务的客户销售的灯具,但是 第(i)及第(ii)种情况下,仅以完成在签署日前既已签订的合同所需为限。 除上述约定之外,OSRAM与LEDVANCE、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就重组后 LEDVANCE的产品范围、销售区域等作出限制性约定。根据目前与OSRAM就 业务范围的划分,LEDVANCE管理层认为当前划分不会对业务构成不利影响。 由于LEDVANCE自OSRAM剥离后一段时间需要逐步建立自有品牌及市场 知名度,上述约定有利于避免OSRAM在剥离完成后与LEDVANCE在同类产品 上构成竞争及利益冲突关系,有利于保障LEDVANCE在过渡期内业务的稳定发 展。 4)LEDVANCE发展LED照明业务、开拓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市场 的可行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一、LEDVANCE发展LED照明业务、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市场的可 行性 经过多年的发展,照明行业市场规模目前保持平稳增长。但由于受传统照明 技术的环境问题、政府限制政策以及LED技术的节能环保特性影响,目前LED 照明正在快速替代传统照明市场。为应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变化趋势,LEDVANCE 不断加大在LED产品上的投入力度,并持续开展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等新 兴业务以应对传统照明业务市场萎缩的影响。 就产品的价值定位和功能效用而言,传统照明产品和LED照明产品均用于 为消费者日常生活提供足够的照度,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两者用途并不存在明显差 异,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产品品牌、质 量和购买的便利性等,因此多年长期积累的品牌效应和全球化、兼具广度和深度 的销售渠道是照明厂商成功的关键。在基础照明产品之上,OTC灯具系针对各 类特定应用场景的照明需求而设计的产品,和基础照明产品形成产品组合互补关 系、交叉销售可实现性较高,消费者在选择时同样着重考虑产品品牌、购买便利 性、产品质量、性价比等因素。智能家居电子产品系伴随着家居智能化趋势而出 现的新型产品,LEDVANCE在该领域推出的主要产品包括智能插头、开关、传 感器、阴影控制、网关、入侵监测及空气检测等产品,大部分均与光源使用、家 庭照度控制相关,属于照明产品相近领域,利用现有品牌和渠道切入市场相对门 槛较低。 从品牌角度分析,照明产品使用寿命较长,消费者对质量要求较高,通常更 倾向于选择优质品牌商生产的产品。而优质品牌需要厂商长年的生产、研发经验 积累以及持续不断的良品供应、售后服务,对厂商要求较高。品牌优势一旦建立 也将使得厂商持续受益。LEDVANCE目前使用的欧司朗品牌以及喜万年品牌均 具有过百年的历史。欧司朗品牌创建于1906年,其核心品牌形象自1919年开始 使用延续至今,是照明领域品牌影响力最大的厂商之一,亦被Interbrand评选为 “德国50个最佳品牌”之一;喜万年品牌创立于1901年,自1924年开始使用当 前核心品牌形象,在北美地区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LEDVANCE通过欧 司朗和喜万年两大品牌覆盖欧洲和北美两大发达市场,品牌优势明显、具备一定 的溢价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向消费者推广其LED照明、OTC灯具及智能家 居电子产品。 从销售渠道而言,传统照明、LED照明、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产品等 均主要通过零售渠道和贸易渠道销售,零售渠道主要包括各大全球连锁超市、地 区超市、连锁便利店等,贸易渠道主要指全球或区域性电子产品经销商等。 LEDVANCE作为业内领先的全球化厂商,在各类销售渠道合作上均有着极为丰 富的经验和长期合作的历史,与IMELCO、REXEL、SONEPAR等贸易渠道客户, 沃尔玛、BAUHAUS等超市零售渠道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无论零售渠 道客户还是贸易渠道客户通常都并不只是采购传统照明产品,客户同样需要采购 LED照明产品、OTC灯具以及部分智能家居电子产品,因此LEDVANCE存在 充分利用现有渠道进行交叉销售的机会。由于全球各区域的分销体系各异,特定 区域的分销体系受当地社会、文化、经济影响,建立全球化贸易销售体系通常需 要长时间的关系维护、产品供应,渠道建立门槛较高。LEDVANCE拥有经验丰 富、覆盖全球的销售团队,具备向客户销售新类型产品的能力。 从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来看,除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智能电子产品外,2015年、 2016年、2017年1-6月LEDVANCE分别实现LED光源业务收入31.76亿元、 37.59亿元、19.32亿元,实现平稳增长;实现OTC灯具业务收入0.19亿元、4.30 亿元、7.34亿元,增长迅猛。因此,LEDVANCE目前LED照明业务、OTC灯 具业务均发展良好,初步实现利用品牌和渠道优势拓展品类的目标。 二、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 明,并予以披露:…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木林森一直专注于LED封装及应用系列产品研发、生产与销 售业务,是国内LED封装及应用产品的主要供应商。目标公司LEDVANCE系 由欧司朗公司剥离通用照明业务设立,主要涵盖传统光源和LED光源,并将在 未来重点拓展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业务,目前LED照明收入占比已经达到 25%左右,OTC灯具持续高速增长,业务拓展计划已经实现初步效果。此次收购 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展海外市场并将产业链向下游光源、灯具业务进行延伸,木林 森不仅可以通过承接LEDVANCE封装业务提升主营业务收入,LEDVANCE覆 盖全球的销售网络及营销团队亦将有助于木林森产品推广及品牌影响力提升,双 方将在客户资源、运营、技术研发等方面深度融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的快速稳定发展将得到更好保障,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增强 和公司股东价值的提升。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 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 立性。”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 假设上市公司已于2016年1月1日完成本次重组(不考虑配套融资部分), 瑞华会计师出具瑞华阅字【2017】48510001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以2017年6月30日作为对比基准日,本次交易前后各项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增幅 资产总额 1,888,556.03 3,331,346.44 76.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546,835.44 821,435.44 50.22% 营业收入 362,423.96 1,091,958.26 201.29% 净利润 30,985.02 4,296.57 -86.13%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增幅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0,612.48 4,267.40 -86.0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10.35 13.14 26.95% 每股收益(元/股) 0.58 0.07 -88.23% 资产负债率(%) 70.81% 75.21% 6.21% 流动比率 0.93 1.08 15.87% 速动比率 0.80 0.82 2.05%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目标公司LEDVANCE是全球领先照明集团欧司朗公司分拆出来的通用照明 公司,所生产的照明应用产品在海外市场客户方面具有良好的积累。本次交易完 成后,明芯光电的优质资产及业务将进入上市公司,有助于公司丰富产品类型, 发挥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的盈利资产质量。 (2)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 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将有明显增加,同时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增长幅度高于上市公司股本增幅,每股净资产有所提升。 偿债能力方面,上市公司备考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较本次交易前有所改 善,备考资产负债率由交易前的70.81%上升至75.21%,主要系识别并计提了重 组费用相关预计负债以及将本次重组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价12.54亿元计入其他应 付款所致。根据目前LEDVANCE的重组关厂计划,重组支出将在未来期间分期 现金流出,不会在短期内对公司造成较大偿债压力,现金对价中的125,000万元 亦将退还给上市公司。整体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此外,2017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0.35元/股。根据瑞华会 计师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假设本次交易在报告期初已经完成,则 上市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增长至13.14元/股,净资产明显增厚, 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净利润 及每股收益指标下降较为显著,主要系明芯光电下属公司LEDVANCE目前正处 于战略转型重组期间、发生较大与重组相关费用所致。2016年、2017年1-6月, LEDVANCE发生重组相关费用7.29亿元、3.47亿元。受此影响,明芯光电在2016 年、2017年1-6月期间亏损,从而使得备考报表中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指标下降 较大。 明芯光电报告期内会计报表均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编制, LEDVANCE重组相关费用影响明芯光电净利润。截至2017年6月30日,未来 重组费用已经被初步识别并计提,已经计提的重组费用将不再影响上市公司未来 年度损益。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营收水平显著高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 整合标的公司的营销渠道及销售网络,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此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亦明显高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良好, 收购完成后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成本、资源方面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公司主营 业务的毛利率。本次交易完成后,LEDVANCE的照明产品所需的部分LED封装 产品可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供应,由此可增加上市公司LED封装产品的销售 额、带动上市公司利润的增长。 营业收入(万元) 毛利率(%) 2017年1-6月 2016年 2015年 2017年 1-6月 2016年 2015年 上市公司 362,423.96 552,049.59 388,160.87 23.73% 24.35% 20.99% 标的公司 735,826.22 1,519,010.68 1,526,765.11 28.80% 30.15% 29.16% 此外,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LEDVANCE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2.62亿元、-1.95亿元、-2.51亿元,同时发生重组费用5.35亿 元、7.29亿元、3.47亿元,考虑所得税影响后,报告期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95亿元、4.17亿元、-0.04亿元。2017年 1-6月出现微幅亏损主要系因为2017年3月3日交割完成后LEDVANCE正式脱 离欧司朗公司,其正常经营也受到特殊时期的影响,例如IT及资金管理等部门 重新成立导致管理费用中人员薪酬较2016年同期上涨以及税务外包等业务的专 业咨询费用较同期上涨。整体而言,扣除重组费用后,LEDVANCE盈利能力良 好。同时考虑到与上市公司存在较好的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利于 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 续盈利能力。 2、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实施前,和谐明芯作为交易对方出具《关于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的 承诺函》,“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除前述关联关系外,其他合伙人、最终 出资人、受益人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明芯光电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为减 少和规范可能与木林森发生的关联交易,充分保护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利益, 交易对方和谐明芯亦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函详细请参见 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的影响/(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3、有利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孙清焕,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 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清焕及全体交易对方均已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上措施有利于避免上述交易对方及孙清焕未来与上市公 司及明芯光电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 4、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仍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5)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结合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本次重组对上 市公司而言具备必要性;OSRAM公司已经将主要通用照明业务整合进入 LEDVANCE,《境外股份购买协议》亦约定了相应竞业禁止条款,LEDVANCE 生产经营不会因为前述约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LEDVANCE发展LED照明业务、 开拓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市场具备可行性,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所认为,结合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本次重组对上市 公司而言具备必要性;OSRAM公司已经将主要通用照明业务整合进入 LEDVANCE,《境外股份购买协议》亦约定了相应竞业禁止条款,LEDVANCE 生产经营不会因为前述约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LEDVANCE发展LED照明业务、 开拓OTC灯具、智能家居电子市场具备可行性,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6)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于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交易概述”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背景 及目的,并于“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三、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三) 目标公司与欧司朗公司过渡期内业务安排概述”中补充披露其他问题。 2.申请材料显示,1)木林森持有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和谐明芯)31.242%份额,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25,000万元将主要用 于木林森退伙,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现金对价支付完成 且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处退伙后,上市公司再将和谐明芯所获得的新增股份登 记上市。2)上市公司拟发行募集配套资金125,500万元,用于义乌LED照明应 用产品项目和支付本次重组相关费用,如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 额低于预期的情形,公司将自筹解决。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从和谐 明芯退伙,并完成后续股份登记的详细流程。2)补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及退伙 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所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并结合募集配套资金计划补 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3)补充披露上述交割安排是否构成本次重组方案重大调整。4)补 充披露上市公司退伙后其他合伙人持有和谐明芯权益的情况,并结合其他合伙 人新增权益的时间等,补充披露交易后其他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 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退伙,并完成后续股份登记的详细流程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后,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退伙并完成后续股份登记的详细 流程如下: 第一步:上市公司于明芯光电100%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 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将本次收购的现金对价全额支付至和谐明芯、卓睿投资 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步:上市公司向和谐明芯申请退伙,并由和谐明芯与上市公司进行退伙 结算。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谐明芯将在取得上市公司 支付的前述125,000万元现金对价后,将上述金额支付给上市公司,从而完成上 市公司从和谐明芯的退伙; 第三步:退伙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办理和谐明芯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 的登记手续; 第四步:和谐明芯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 交易。 2)补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及退伙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所需自有或自筹资 金金额,并结合募集配套资金计划补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是否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补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及退伙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所需自有或自筹 资金金额 (一)前述现金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以及所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 前述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至交易对方和谐明芯、 卓睿投资指定的银行账户,所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为125,400万元。 (二)退伙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以及所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 退伙对价由和谐明芯以前述现金对价中的125,000万元退还给上市公司,所 需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不属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二、结合募集配套资金计划补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不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本次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不以募集配套资金为前提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0,500万元(本次交易原方案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125,500 万元,后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调减为120,500万元, 下同),用于义乌LED照明应用产品项目和支付本次重组相关费用。如果募集配 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公司将自筹解决。上市公司向 全体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 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 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上市公司将 自筹解决。 (二)前述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由于上市公司本次支付的现金对价的主要用于自身从和谐明芯处退伙,125,000万元最终将会划转回上市公司账户,因此上述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出 现长期的融资缺口,上市公司可通过账面货币资金及其他短期融资工具进行资金 筹措,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未 经审计合并口径范围内货币资金余额为3,378,065,400.63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获得各大银行授信额度7,577,102,400 元,已使用5,547,583,555.80元,尚有2,029518,844.20元额度未使用。如有必要, 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债务方式融资,以满足现金对价的支付要求。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退伙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和谐明芯获得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款,并不以募集配 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无论募集配套资金计划是否能够成功实施,前述现金 对价支付及退伙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 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 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和谐明芯和卓睿投资持有的明芯光电100%股权,标的资 产权属清晰,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或任何其他第三人可主张的 权利。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和满足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 或转移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补充披露上述交割安排是否构成本次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 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 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 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 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方案中安排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处退伙主要为了解决交叉持股问 题,且上述交割安排已经过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以及上市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属于上市公 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的情况。 上述交割安排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4)补充披露上市公司退伙后其他合伙人持有和谐明芯权益的情况,并结合 其他合伙人新增权益的时间等,补充披露交易后其他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 的锁定安排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从合伙企业退伙未导致其他合伙人新增权益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作为和谐明芯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25,000万元,持有 和谐明芯31.242%的份额,间接持有标的公司明芯光电31.21%股权,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明芯光电100%股权,由于上市公 司为和谐明芯的有限合伙人,未来和谐明芯将通过换股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如上 市公司不清退将导致其通过和谐明芯持有自身股份的情况,影响股权结构的清晰 性和决策的有效性。从避免交叉持股导致上市公司股本虚增的角度出发,上市公 司将本次支付给和谐明芯的399,600万元对价分为两部分,其中125,000万元现 金对价主要用于上市公司退伙,其余以股份方式支付。由于本次交易过程中和谐 明芯其他合伙人未向和谐明芯增资,上市公司退伙不会导致和谐明芯其他合伙人 新增权益的情况。 二、其他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和谐明芯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已就其持有 的和谐明芯份额锁定期出具《关于不转让合伙份额的承诺函》,承诺:“自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至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因本次交易所认购的木林森之 股票锁定期届满前,除因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退伙导致的份额变动外,承诺人不 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 或以其他方式退出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违反上述承 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上市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5)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针对从明芯光电退伙后的股份登 记流程进行详细披露;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退 伙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和谐明芯获得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款,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交割安排不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 司从和谐明芯退伙主要为解决交叉持股问题,不会导致其他合伙人新增权益,和 谐明芯其他合伙人已就和谐明芯持有木林森股份锁定届满前不转让所持合伙企 业的份额出具承诺函。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所认为,上市公司已针对从明芯光电退伙后的股份登记 流程进行详细披露;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退伙 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和谐明芯获得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交割安排不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 从和谐明芯退伙主要为解决交叉持股问题,不会导致其他合伙人新增权益,和谐 明芯其他合伙人已就和谐明芯持有木林森股份锁定届满前不转让所持合伙企业 的份额出具承诺函。 6)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于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交易概述/三、本次交易方案”中补充披 露上述内容。 3.请你公司:1)结合上市公司及和谐明芯各合伙人在收购LEDVANCE过程中 发挥的作用,补充披露本次重组采用先现金支付、上市公司退伙后和谐明芯再 与上市公司换股的交割安排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穿透后的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 致行动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关系。3)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其出 资人之间是否就本次重组达成股份回购、投资收益保底等相关协议,是否存在 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上市公司及和谐明芯各合伙人在收购LEDVANCE过程中发挥的作 用,补充披露本次重组采用先现金支付、上市公司退伙后和谐明芯再与上市公(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