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壕环境: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32 证券简称:天壕环境 公告编号:2017-133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壕环境”)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西藏君 升恒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6]3062号)文件批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3,611,503股。本次非 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24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24,158,784.72 元,扣除需支付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8,358,784.72元。以上募集 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XYZH/2016BJA20746《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7年11月10日 、2017年11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和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 议案》,公司决定将原募投项目“日照赛诺膜组件及环保装备制造项目”拟投入 的募集资金14,021.88万元用于“甘河工业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日照 钢铁精品基地项目(一期)污水处理厂项目”、“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一期) 海水淡化厂工程项目”、“天津市青沅临港再生水厂项目”、“膜技术与工程研究中 心项目”。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同意新增设立5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分别用于上述5个募投项目的资金存储与 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8)。 三、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协议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动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 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各方分别就上述5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订 了募集资金四方或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配套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拟对募集配套资金专户 监管安排,达成如下协议: 经甲方于2017年11月10日 、2017年、11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和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的议案》,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由“日照赛诺膜组件及环保装备制造项 目”变更为“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一期)污水处理厂项目”等项目,“日照 钢铁精品基地项目(一期)污水处理厂项目”由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作为实施主 体。乙方在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1)为10277000000879775,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乙方开展日照钢铁精品基地 项目(一期)海水淡化厂工程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2)为 10277000000879797,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乙方开展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一 期)污水处理厂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一、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乙方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丙方应当在资金划款完成后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三、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四、若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及 时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 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乙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丁方有 权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五、当丁方的授权代表或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丙方查询、复印乙方 专户的资料时,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乙方行使 监督权。 七、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 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八、甲方、乙方现授权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周磊和郑 岚可以随时进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 九、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其指定的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 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如丁方根据本 协议的要求更换其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则其对被更换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所 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本协议于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即2018年12月31日)失效。 十一、本协议的修改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各方同意,本协议若有任何未尽事宜,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则 适用其规定;如上述法规、规则均无规定,则应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各 方可以就本协议之事项签订进一步的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不可 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配套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拟对募集配套资金专户 监管安排,达成如下协议: 经甲方于2017年11月10日 、2017年11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和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的议案》,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由“日照赛诺膜组件及环保装备制造项 目”变更为“甘河工业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天津市青沅临港再生水厂 项目”等项目,“甘河工业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天津市青沅临港再生 水厂项目”由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作为实施主体。乙方在丙方指定营业机构分别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为110908760910505, 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乙方开展甘河工业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账号(2)为110908760910704,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乙方开展天津市 青沅临港再生水厂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一、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乙方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丙方应当在资金划款完成后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三、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四、若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及 时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 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乙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丁方有 权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五、当丁方的授权代表或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丙方查询、复印乙方 专户的资料时,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乙方行使 监督权。 七、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 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八、甲方、乙方现授权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周磊和郑 岚可以随时进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 九、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其指定的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 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如丁方根据本 协议的要求更换其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则其对被更换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所 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本协议于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即2018年12月31日)失效。 十一、本协议的修改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各方同意,本协议若有任何未尽事宜,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则 适用其规定;如上述法规、规则均无规定,则应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各 方可以就本协议之事项签订进一步的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不可 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甲方: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河北赛诺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戊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配套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拟对募集配 套资金专户监管安排,达成如下协议: 经甲方于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和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 案》,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由“日照赛诺膜组件及环保装备制造项目”变更 为“膜技术与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等项目,“膜技术与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由甲 方全资子公司乙方之全资孙公司丙方作为实施主体。丙方在丁方指定营业机构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30311810601,该专户 的资金仅用于丙方开展膜技术与工程研究中心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一、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丙方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丁方应当在资金划款完成后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三、丁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戊方。 四、若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及 时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 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丙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戊方有 权要求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五、当戊方的授权代表或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丁方查询、复印丙方 专户的资料时,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丙方行使 监督权。 七、戊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戊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每半 年度对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八、甲方、乙方现授权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周磊和郑 岚可以随时进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 九、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戊方更换其指定的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盖有戊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 及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如戊 方根据本协议的要求更换其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则其对被更换的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戊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十、本协议于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戊方督导期结束后(即2018年12月31日)失效。 十一、本协议的修改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各方同意,本协议若有任何未尽事宜,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则 适用其规定;如上述法规、规则均无规定,则应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各 方可以就本协议之事项签订进一步的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不可 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之监管协议(甘河项目) 2、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之监管协议(青沅临港) 3、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 监管协议(日照海淡) 4、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 监管协议(日照污水) 5、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赛诺膜技术 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研发中心) 特此公告。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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