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稳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融通 稳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 2016 】 968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6 年 11 月 18 日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 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 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 期风险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 应当 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注意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7 年 11 月 1 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 1 7 年 9 月 3 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7 年 6 月 3 0 日 (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融通 稳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融通 稳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融通 稳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指《 融通 稳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融通 稳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融通 稳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融通 稳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融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指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 、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7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1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 、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 监。2015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3月至今, 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金融工程硕士,经济学、数学双学士,10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历任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 银行)债券自营交易盘投资与理财投资管理经理。2012年8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融通债券、融通可转债债券(由原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基金转型而来)、融通四季 添利债券(LOF)、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融通增鑫债券、融通增益债券、融通增裕债 券、融通通泰保本、融通增丰债券、融通现金宝货币、融通稳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固定收 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 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 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 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 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 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 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 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 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中信银行行长。 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 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2014 年 3 月起任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中 信银行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 副书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 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 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 1995 年 12 月 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 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 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 中信银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 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 ,张先生一直为中信银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 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 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授级注 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 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 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 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42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7.59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情况 ( 1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 ) 26 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 883 - 80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0 755 ) 26948088 ( 2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 - 1243 单元 邮政编码: 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 010 ) 66190989 ( 3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 ) 38424889 ( 4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 0755 ) 26947856 2 、代销机构: (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 021 ) 62580818 客服热线: 400 - 8888 - 666 ( 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 010 - 52723273 客服热线: 95584,4 008 - 888 - 818 (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 021 ) 22169081 客服热线: 95525 (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 010 ) 60838995 客服热线: 0755 - 23835888 ( 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 :( 010 ) 83561146 客服热线: 400 - 6989 - 898 ( 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 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 0755 - 82791065 客服热线: 4009908826 (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 021 ) 33389888 客服热线: 95523 或 4008895523 ( 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 010 - 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00 - 0562 ( 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杨天枝 电话:( 0755 ) 82558038 客服热线: 4008001001 ( 1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 - 20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 021 - 38637436 客服热线: 95511 - 8 ( 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 010 ) 63080994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00 - 8899 ( 1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 021 ) 68475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918 - 918 (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电话:( 010 ) 85130236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 1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李晓伟 电话:( 0755 ) 23838762 客服热线: 4008881888 , 95358 (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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