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16桂铁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

时间:2017年12月29日 07:16:42 中财网


债券代码:136365

债券简称:16桂铁债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编制本报
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西铁投”、“发行人”或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华融证券出
具的说明文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
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
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融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16桂铁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的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16
桂铁债”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
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
项报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冠信公司诉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旺角
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委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金旺


角委贷案”)一审判决〔(2017)桂01民初229号〕

(1)判决时间:2017年12月12日
(2)判决机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信
公司”)
(4)被告或第三人:被告: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吉瑞鑫酒店投资有限公
司、潘雪梅;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5)诉讼标的:15905.81万元〔借款本金11756.00万元,
利息4149.81万元(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

(6)案件进展:2017年12月1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11756.00万元及利息
5351.52万元(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支持原告主张的8
万元律师费;支持原告主张以抵押的42套房产、出质的广西金
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质权依法享有处置及优先
受偿权。

2、新港公司诉华胜公司、廖柏松等委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桂04民初116号〕

(1)受理时间:2017年11月29日
(2)受理机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广西梧州新港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
公司”)
(4)被告或第三人:被告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胜公司”)、廖柏松、左志昂、左正、廖天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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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


(5)诉讼标的:5333.45万元〔借款本金3717.44万元,
利息721.71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1日),项目管理费894.30
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1日)〕。

(6)案由及进展:2014年12月31日,新港公司通过银行
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华胜公司借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12.88%/
年,另按11.12%/年的费率向新港公司计付项目监控管理费,贷
款期限1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胜公司尚欠本金3760万
元,2015年12月31日新港公司与华胜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贷款延期一年。但2016年12月20日到期后,华胜公司仍未按
照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利息、项目管理费。

截至2017年10月30日,华胜公司尚欠原告本金3717.44
万元、利息721.71万元、项目管理费894.30万元,总计5333.45
万元。新港公司根据《合同法》402条规定,向债务人华胜公司
等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目前该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3、创新基金诉越洋集团、林明、林珊股权投资纠纷案。

〔(2017)桂01民初1038号〕

(1)受理时间:2017年11月23日
(2)受理机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广西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4)被告或第三人:被告:广西越洋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越洋集团”)、林明、林珊;第三人:广西越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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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标的:5093.92万元(本金4000万元,利息/投
资收益616.15万元,违约金477.77万元)

(6)案由及进展:2016年2月,创新基金与越洋集团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创新基金投资4000万元,受让越洋集
团持有越洋科技2000万股股票。同时,创新基金与越洋集团、
林明签订了业绩补偿和回购协议。因越洋科技2016年的净利润
未达承诺经营目标,触发了业绩补偿和回购条款。2017年11月
23日,创新基金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尚未确
定开庭审理时间。


4、冠信公司诉隆盈公司钢材贸易纠纷案〔(2017)桂01民
初984号〕

(1)受理时间:2017年10月27日

(2)受理机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信
公司”)

(4)被告:广西隆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盈公司”)、
刘高耀、黄小红

(5)诉讼标的:10969.44万元(本金6050.94万元,违约
金4918.5万元)

(6)案由及进展:2012年4月20日,冠信公司与隆盈公
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钢材贸易业务,冠信公司采购钢
材后销售给隆盈公司。合同签订后冠信公司、隆盈公司与广西田
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丰公司”)签订《货物监管
协议》,约定冠信公司为货权人,隆盈公司为收货人,田丰公司


为冠信公司的监管委托人,冠信公司将采购的货物存在隆盈公司
租用的仓库并由田丰公司监管;同时约定隆盈公司提货应当经冠
信公司审核确认并签发《提货通知单》,未经冠信公司签发《提
货通知单》不得提取货物。


冠信公司与隆盈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20日、2013年1
月4日签订了两份《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冠信公司向隆盈公司
销售钢材,并就钢材的产品名称、钢种、规格、数量、单价、金
额、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与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冠信公
司为履行合同的约定,向广西福利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
通公司”)采购钢材,并将钢材存放至隆盈公司指定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隆盈公司在未经冠信公司及监管方田丰公司的
同意下私自提取变卖钢材18891.39吨。此后,隆盈公司对上述
事实进行了确认,并于2013年12月23日向冠信公司出具《承
诺函》,确认收到冠信公司交付钢材共计20072.56吨,欠冠信公
司钢材货款7559.26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0日,隆盈公司
尚欠冠信公司钢材货款6050.94万元,违约金4918.5万元,合
计10969.44万元。2017年10月27日,冠信公司向隆盈公司等
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拟于2018年2月1日开庭。


二、相关事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经核查,上述诉讼案件中涉诉主体新港公司、创投基金及冠
信公司均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其中冠信公司金旺角委贷案
目前已获审理法院有利判决,另外三件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5,000万元,但因发行人净资产规
模较大(截至2017年10月31日合并口径净资产为410.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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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涉案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较小。因此,上述诉讼案件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与发行人继续保持密切沟通,持续
关注何国林、郭成球严重违纪相关事宜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
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出具
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公
告。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16桂铁债”对债券持有人利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受
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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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铁路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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