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全合宜:招募说明书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重要提示】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4日证监许可【2017】223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 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海外市场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 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 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及其他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 ............................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八、风险揭示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合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在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5、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两年(含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 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2、开放日:指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起始销售的时间、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 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募集时开 始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募集期内不发售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开始销售C类基金份额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7、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江映华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证监基金字 [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许可[2008]6号)了公司股权变更申请,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同时公司名称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兴全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7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文),公司名称由“兴全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亿元变更为人 民币1.5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 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 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0只基金。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成 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财务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 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新三 板投资部、交易室、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196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 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 理,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兴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 业证券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 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锋先生,董事,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兴业证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海通证券战略发展与IT治理办公室 主任助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 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巴斯蒂安.范布伦先生(Bastiaan Van Buuren),董事,1971年生,荷兰国籍, 经济学硕士。曾任荷兰国际集团(ING)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客户发展部门负责人、 亚太区机构业务负责人、新加坡公司首席执行官、亚洲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等职务。 现任AEGON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1969年生,荷兰国籍,硕士。曾任荷兰 Robeco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Aegon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产品发展 部总监、Aegon银行财务总监、Aegon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现任Aegon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财务官。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 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券及瑞 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教授。 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 威尔士高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 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DAC财务 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杜建新先生,监事,1959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 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 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KPMG助理经理,新加坡Prudential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人 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财 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察稽核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南方 都市报》记者,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部副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 业证券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 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督察长,1964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先后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海南国际信托公司,历任兴 业银行党办副科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 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 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 司总裁,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兴 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傅鹏博先生,副总经理,1963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 系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首席策略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兴全绿 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 总监、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总监。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 总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1969年生,EMBA。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 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兴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先生,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庄园芳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任总经理 傅鹏博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社会责任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谢治宇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监兼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兼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 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 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 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 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 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 亿H股。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61,692.3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 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 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 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 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 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 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 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 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 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我 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 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 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 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 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 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 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 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只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 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 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 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 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 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 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 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 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 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 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 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 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 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 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 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 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 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 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 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 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 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 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927、20398706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2)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目前已开通工 商银行直连、农业银行直连、建设银行直连、招商银行直连、银联通(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光 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南京银行、金华银行、浙商银行、温州银行、上海 农商银行)、通联支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 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银行、平 安银行、浦发银行)以及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场外其他销售机构 . 银行类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3639709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http:// www.cebbank.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7)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公司网站:http://www.grcbank.com . 券商类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www.xyzq.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96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公司网站:http:// www.htsc.com.cn (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http://www.cgws.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 其他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公司网站:http://www.noah-fund.com (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6)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传真:89188000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传真:021-58300279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com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 A 类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C 类份额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汪芳 联系人:汪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4日证监许可【2017】2233 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两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 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 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 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起始销售的时间等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 除上述费用差异外,本基金仅有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 销售而不申请上市交易;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两年(含两年),期间不 销售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开始销售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份额 之间不能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 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 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 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发售C类基金份额。 2、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尚 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的最低 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 上限的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2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开户 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4)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 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不设 限制。 (5)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销售网点接受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直销柜台接受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超过本基金募集规 模上限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募集期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 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2)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5.50=9,886.9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可得到9,886.92份A类基金份额。 (4)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其中,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认购费率为1.2%,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2%)=10,12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2%=12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份(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 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20.00元,若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而不申请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A类基金份额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仍为“兴全(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