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富荣富安债券:招募说明书
富荣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富荣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 十 二 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关于 准予 富荣富 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1142 号 )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收 益、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低 风险 / 收益的产品。 6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7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 股票、权证 的 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8 、本基金初始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 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富荣富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荣富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荣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2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认 购、申购费用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 3 、 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 4 、 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7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3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设立日期:2016年1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31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官文力 联系电话:0755-84356637 传 真:0755-83230787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1% 湖南典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志军先生,董事长。中国科学院博士,曾任广州市统计局处长、广州生产 力促进中心副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州穗甬原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科技金融创 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容辰女士,董事,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 行行长、深圳分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 人金融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罗劲先生,董事,湖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华夏支行集团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涛先生,董事,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研究生(在读)。曾任深圳嘉年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前海富荣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富润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富荣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峰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职美国密歇根大学Ross 商学院终身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金融学院访问教授、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 系教授、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关健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行 深圳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深圳赛格、深圳特发 集团董事、邦信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外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现任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金 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卢伟女士,监事,大专。现任盈投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运营部部门 经理、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毛志华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刘志军先生,董事长。中国科学院博士,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市中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容辰女士,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 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长虹,副总经理,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MBA, 曾任湖北省粮食局计划财务处副科长、深圳金丰泰对外发展公司财务经理、深圳 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经理、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公司财务总监,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万龙,副总经理,重庆邮电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云南分公司年金部经理、博时基金机构南方客户总监、华安基金华南机构业 务负责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于涛,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学博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信贷部高级经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评级部总经理、中债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研究员、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用债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债券投资经理、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投资经理 , 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滕大江先生,督察长,中南大学工学学士,先后供职于平安证券、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门。现任富荣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吕晓蓉女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合头寸管理、新股、信用债、转债研究员,现任富 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郭容辰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胡长虹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经理。 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经理。 吕晓蓉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 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控制目标 (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3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4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 、建立风险控制 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 、风险控制体系 (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及各项 业务规则。 ( 2 )风险控 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 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②督察长履行 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 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 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风险管理和控 制问题,决定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就公司经营和受托资产投资运作 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隐患,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决定公司重大风险事 件的处理方案;总结、安排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研究、评估新出现的风险因素; 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重大风险,确保公司各 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制度及受托资产合同的规定;审批基金投 资的关联方证券名单和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 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 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 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 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 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机 构备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 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 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 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 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成立时间: 2006 年 10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81.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 [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83 号 联系人: 李中良 电话: 020 - 2 2389371 传真: 020 - 280193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 设业务运营室、监督稽核室、产品营销室、系统管理室,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从业经验,高管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黄镇辉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计划资金 业务交易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广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 务部交易科经理、副总经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 同业中心总经理、大连业务中心总经理。 2016 年 2 月起,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马宇阳先生, 工学 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科技部副总经理、贸易 融资部经理,广州市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业务部经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公司 金融部经理,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董事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业务部风 险 总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花都支行副 行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授信审批部一级审批人。 2017 年 8 月起,担任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 2014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2015 年 10 月 24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保险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部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营运系 统、专业的服务团队 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广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 盖公募基金、基金专户、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 至 2017 年 9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 6 只,托管资产规模 达 7 0 00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 内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总 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3501 室 电话: 0755 - 84356633 传真: 0755 - 83230787 客服电话: 4006855600 网站: www.furam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3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联系人:黄文飞 电话: 0755-84356604 传真: 0755-8323078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签字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4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富荣富 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发布有关规则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3、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即:该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获得99,453.5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为100元, 则该投资者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该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 元,则可得到100,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限制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 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 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将来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Y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 Y < 7 日 1.50% 1.50% 7 日 ≤ Y < 30 日 0.75% 0.50% 30 日≤ Y<6 个月 0.50% 0 Y ≥ 6 个月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大于等于 7 日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1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 2 )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例 1 :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某投资人本次通过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 ,该投资人可得到 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 0.80%) =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 97,644.0 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 97,644.0 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60 = 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30 日,假设赎 回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赎回费率为 0.75% ,则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 0.75% = 80.1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80.10 = 10,599.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30 日,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99.90 元。 3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