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盈趣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时间:2018年01月03日 01:01:18 中财网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
7,500万股,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

预计发行日期:2018年
1月
4日
每股发行价格:22.50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5,516.0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
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
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股总数的10%。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惠及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股总数的50%。在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
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东兼董事、总经理林松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股份锁
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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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
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持股总数的2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4、发行人股东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明、林先锋、王战庆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
本人须遵守前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
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
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发行人财务总监李金苗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厦门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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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发行人股东兼监事胡海荣、韩崇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股份锁
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50%。

7、惠椿投资、山坡松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8、正欣和投资承诺:如果自承诺人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盈趣科技股份之日(2016
年2月29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
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盈趣科技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果自承诺人
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9、温氏投资、新兴齐创、靖烨投资、滕达承诺:如果承诺人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之日(
2016年3月18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人自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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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
份;如果自承诺人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
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
的上述股份。

10、兴富致远承诺:如果自承诺人受让万利达工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
2016
年7月13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
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果自承诺人受让
万利达工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11、发行人股东肖林荣等
43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上述股东股份锁定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一、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及“三、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8年
1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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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
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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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工业”)、
厦门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及投资”)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
有的上述股份;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
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
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东
Malata Holdings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凯庭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
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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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股东兼董事和总经理林松华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
前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
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
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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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为
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股东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明、林先锋、王战庆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
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发行人财务总监李金苗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厦门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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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发行人股东兼监事胡海荣、韩崇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
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
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发行人股东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椿投资”)、
厦门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坡松投资”)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
上述股份;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
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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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发行人股东正欣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正欣和投资”)承诺:
“如
果自本公司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
2016年
2月
29日,下同)起
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
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公司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果自本公司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
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公司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
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
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发行人股东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温氏投资”)、横琴齐创
共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兴齐创”)、靖烨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靖烨投资”)、滕达承诺:
“如果自承诺人受让南靖科技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之日(
2016年
3月
18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人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
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
上述股份;如果自承诺人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
则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
人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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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发行人股东宁波兴富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
富致远”)承诺:“如果自本单位受让万利达工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
2016

7月
13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
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单位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果自本单位
受让万利达工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单位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发行人股东肖林荣等
43名自然人承诺:“承诺人作为公司股东,将严格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
份。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预案及承诺的具体内容
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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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
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
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
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
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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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
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③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
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
分红金额的
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
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
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5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
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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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
并在
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
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
日起
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
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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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
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
a. 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
a.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b.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
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a.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 公司
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20%,
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
税后薪酬的
20%。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
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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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持有公司股票
226,192,00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额的
59.50%。就万利达工业所持
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万利达工业出具了《万利达工业关于在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
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
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本公司将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
股总数的
1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公司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时,本公司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
有,本公司承诺在获得收益后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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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惠椿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惠椿投资”)持有公司股票
37,231,45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

9.79%。就惠椿投资所持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惠椿投资出
具了《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
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单位所
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2、本单位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单位持股总
数的
5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单位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单位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时,本单位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
有,本单位承诺在获得收益后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惠及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厦门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惠及投资”)持有公司股票
25,478,40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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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6.70%。就惠及投资所持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惠及投资
出具了《厦门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
如下:


1、本单位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
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单位所
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2、本单位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单位持
股总数
5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



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单位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单位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时,本单位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
有,本单位承诺在获得收益后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四)林松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林松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25,395,110股,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6.68%。就林松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林松华出具了《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
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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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持股总
数的
2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
本人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
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四、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
有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未
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计划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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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公司编制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实施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
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
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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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足额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
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未
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年度或中
期分红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①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任意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②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
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后,交付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3、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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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规划着眼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未来三年,公司将主要采取
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外的其他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补充公司营业规模扩大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



4、本次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有足够能力给予股东持续、稳定、
合理的回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理,生产经营较为稳健,通过经营积累、债权融
资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获得现阶段发展所需资金。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生产
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
收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保持稳定持续增长,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数,公司有能力给予股东合理回报。



5、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安排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回报被
摊薄的情况,发行人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
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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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
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
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
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
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运
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
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
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履行上述利润分配
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发行人董事、高管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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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
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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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个交易日内,公司
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
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
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控股股东的股东
Malata Holdings以及实际控制
人吴凯庭先生(以下统称为
“承诺人”)出具了《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
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3、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个交易日内,公司
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
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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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及
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个交易日内,公司
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
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
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承诺:招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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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招商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招商证券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承诺:致同会计师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若因致同会计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致同会计师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至理律师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至理律师承诺:至理律
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至理律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至理律师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保证将严
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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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控股股东的股东
Malata Holdings及实际控制人
吴凯庭先生(以下统称
“承诺人”)出具了《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
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其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期间,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
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承诺人应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承诺
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
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
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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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
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
“风险因素”等有
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公司经营业绩未能持续增长的风险

伴随电子产品智能化、网络化、个性化、创新化的发展趋势,国际智能控制
部件及创新消费电子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报告期内,公司网络遥控器、演示器等
智能控制部件产品,以及家用雕刻机、电子烟部件、VR眼镜等创新消费电子产
品的出口销售均获得较快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呈快速增长态势,营业收入从
2014
年度的
64,094.85万元增长至
2016年度的
164,841.14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60.37%,2017年
1-6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131,352.52万元,占
2016年度营业
收入的比例为
79.68%;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从
2014年度的
11,797.39万元增长至
2016年度的
44,547.57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94.32%,
2017年
1-6月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4,018.56万元,占
2016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98.81%。

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达到较大规模后,若公司现有产品市场不能继续扩
大、未能持续推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未能有效开拓新的客户渠道或重要客户合
作关系发生变化,则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维持快速增长的难度较大,公司将面
临经营业绩无法保持持续增长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智能控制部件和创新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在北美、欧洲等国家及地区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客户基础,公司产
品也主要定位于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终端售价较高的高端市场。若同行业竞
争对手通过研制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降价促销等方式来抢占市场份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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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下跌、毛利率下降或重要客户丢失等风
险,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可持续性风险

近年来,创新消费电子产品凭借其便利生活、丰富娱乐、提升品质等优点,
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消费电子产业新兴领域快速成长,整
体产业始终保持活跃,家用雕刻机、电子烟等产品近年来在欧美市场比较畅销。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
2017年
1-6月,公司创新消费电子产品营业
收入分别为
13,283.51万元、33,019.16万元、87,912.87万元及
94,051.71万元,
实现较快增长。


创新消费电子行业易受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居民消费购买力、消费理念变
化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消费趋势不稳定、终端使用客户不稳定、技术及产品更新
迅速等特点。如果因消费者偏好转变、行业供需格局变化等不可预测原因导致创
新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的产品销售规模和销售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吴凯庭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
65.96%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公司引进了温氏投资、正欣和投资、靖
烨投资、兴富致远等外部股东,但本次发行
7,500万股后,吴凯庭仍间接持有公

55.09%的股份,仍然处于控股地位。


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关
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做出了规定,并建立了
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
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但公司仍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
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
项实施影响的可能,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可能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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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司于
2012年
6月获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
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被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3年。2015年
6月,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有效期
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
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文),2013年度至
2015年度,公司
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
12.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2016
年度开始按
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盈趣电子于
2014年
9月获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
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盈趣
电子自
2014年度起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有效期三年。盈趣电子已向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正在审查认定过程中。


若未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到期后,公司不能被持续认定,或高新技术企业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所得税费用将会上升,进而对公司
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比例高,公司产品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率按产品类别不同,分别
执行
17%、15%、13%等的退税率。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
2017年
1-6月公司实收增值税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
3,076.50万元、5,816.80万元、7,243.65
万元及
6,935.35万元。


若未来国家下调与公司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或出口退税政策发生调整,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将相应上升。由于公司向下游转嫁成本存在一定滞后性,短期
内出口退税率的下降将会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同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也将对公司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公司面临
因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而导致的盈利能力下降及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项目实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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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
案服务能力提升项目”、“Intre+智能家居产业化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各项目均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联
系紧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
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仍存在因市
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技术更新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
见的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
性。


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公司的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研发、运营和管理团队将相应增加,公司
在人力资源、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能力需要不断提高,任何环节的疏漏或执
行不力,都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期实施及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项目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的生产线将用于生
产智能控制部件和创新消费电子产品,是公司在现有产能、规模、工艺和技术基
础上进行的技术升级和改造,将实现产能扩大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公司结合自身
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基于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和自身发展战略规划作出了
该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为预测信息,公司募投项目可能
受到国家行业发展政策,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成本管理等因素的影响,致使项目
的开始盈利时间及盈利水平与目前分析论证的结果出现差异,存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回报率低于预期、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同时,我国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市场空间巨大,全球智能家居市场需求迅猛增
长,虽然公司针对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智能家居业务拥有较为充足的技术、人员
及产品储备,但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前述业务尚未取得较大的销售规
模与较为稳定的客户储备。因此,公司部分投资项目的拓展也存在未来业务发展
不及预期、可能影响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的风险。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研发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费
用大幅增长,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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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和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以上风险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敬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
招股说明书“第四章风险因素
”中的上述风险。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截止
2017年
6月
30日的财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
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
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
2017年
1-9月已经审阅,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致同专
字(2017)第
350ZA0376号),公司
2017年
1-9月实现营业收入
231,164.93万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14.37%;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4,573.41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56.9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3,530.0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7.00%。


基于上述公司已实现的经营情况及在手客户订单情况,公司预计
2017年全
年可实现营业收入为
308,179.61万元至
340,619.57万元,较
2016年度同比增长


86.96%至
106.64%;预计可实现净利润为
96,797.27万元至
106,986.45万元,较
2016年度同比增长
117.19%至
140.05%;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4,568.64万元至
104,523.24万元,较
2016年度同比增长
103.58%至
125.01%。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且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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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大事项提示 ..........................................................................................................6
一、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6
二、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11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
向承诺
.............................................................................................................................15
四、滚存利润的安排.............................................................................................................19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计划及承诺.........................................................................................19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22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24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27
九、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29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33
目录
............................................................................................34


第一章释义 ............................................................................................38
一、一般术语.........................................................................................................................38
二、专业术语.........................................................................................................................40
第二章概览 ............................................................................................45
一、发行人简介.....................................................................................................................45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46
三、主要财务数据.................................................................................................................46
四、本次发行情况.................................................................................................................48
五、募集资金用途.................................................................................................................49
第三章本次发行概况
.....................................................................................50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50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5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52
第四章风险因素
............................................................................................53
一、公司经营业绩未能持续增长的风险.............................................................................53
二、市场竞争风险.................................................................................................................53
三、市场可持续性风险.........................................................................................................54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54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54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55
七、产品主要出口的风险.....................................................................................................56
八、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57
九、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58
十、境外投资风险.................................................................................................................58
十一、技术风险.....................................................................................................................58
十二、重要原材料进口的风险.............................................................................................59
十三、产品质量及品牌形象的风险.....................................................................................60
十四、管理及人力资源风险.................................................................................................60
十五、汇率波动风险.............................................................................................................60
十六、公司租赁房产的经营风险.........................................................................................61
十七、本次发行引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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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其他风险.....................................................................................................................61
第五章发行人基本情况
.................................................................................6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63
二、公司设立情况.................................................................................................................63
三、公司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变化情况.................................................................................76
四、公司股权收购、资产处置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16
五、公司历次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123
六、公司股权关系与内部组织结构...................................................................................124
七、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情况...........................................................................................127
八、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136
九、公司股本情况...............................................................................................................178
十、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
超过二百人的情况.......................................................................................................................182
十一、公司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182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87
第六章业务与技术
......................................................................................190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190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192
三、发行人的市场地位.......................................................................................................216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226
五、发行人主要产品和业务经营情况...............................................................................240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