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爱尔眼科: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时间:2018年01月04日 19:00:54 中财网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发行人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陈邦



李力



郭宏伟











韩忠



王建平



张志宏











郑远民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62,328,663股,发行价格27.60元/股,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中,陈邦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
期为12个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
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5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6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7
四、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 8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4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7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18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18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 19
三、审计机构声明 ....................................................................................................................... 20
四、验资机构声明 ....................................................................................................................... 21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2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爱尔眼科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




爱尔眼科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
过15,000万股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17年12月
8日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审众环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律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开元评估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
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而非数据错误。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邦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爱尔眼科

股票代码:300015

上市日期:2009年10月30日

注册资本:1,520,014,964元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长冲路99号隆平高科技园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一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4楼

邮政编码:410015

电话号码:0731-82570739

传真号码:0731-85179288-8039

电子信箱:zhengquanbu@yeah.net

经营范围:眼科医院的投资和医院经营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
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眼科医疗
技术的研究,远程医疗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眼科、内科、麻醉科、检验科、


影视资料、验光配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方案的审议批准

1、2016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6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3、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16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9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二次调整公司2016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调整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三次调整公司2016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调整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7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7、2017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7年9月27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
过。2017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爱尔眼科医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99号),核准公司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15,000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2017年11月7日)起六个月
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62,328,663股,发行价格为27.60元/股。截至2017
年12月18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3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指定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股
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2017年12月25日,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7) 01017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7年12月18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实际收到爱尔眼科非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认购资金总额人民
币1,720,271,098.80元。


2017年12月19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费及保
荐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7年12月25日,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7) 010172号《验资
报告》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271,098.8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
19,534,873.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00,736,225.15元,其中新增股本为
62,328,663.00元,资本公积为1,638,407,562.15元。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资金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公司将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A股共计62,328,663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日为2017年12月8日。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簿记,
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27.60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即不低于25.1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27.60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27.92元的98.85%,相当于发行底价25.13元/股的
109.83%。


(三)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本次发行62,328,663股的股票数量及27.60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271,098.8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申报会计
师费、律师费等)19,534,873.6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700,736,225.15元。


(四)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的A股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
9:00-12:00,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共收到4
家投资者提交的《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购报价
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4家均采用传真方式)。



截至2017年12月12日12:00,一共收到1家投资者汇出的保证金共计24,000
万元。


经核查,上述4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统计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关联
关系

报价(元/
股)

认购金额
(万元)

是否缴纳
保证金

是否有效
报价

1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



27.60

136,000





27.10

137,000

26.60

138,000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5.80

80,000

不需要



25.20

106,000

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27.70

35,000

不需要



27.22

49,700

25.23

63,500

4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27.26

35,000

不需要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
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
间优先、(4)其他情况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确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邦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
额的20%(含20%)。陈邦不参与竞价过程,并接受竞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
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7.60元/股,发行数量为62,328,663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271,098.80元。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价格
(元/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

27.60

37,181,771.00

1,026,216,879.60

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60

12,681,159.00

349,999,988.40

3

陈邦

27.60

12,465,733.00

344,054,230.80




合计

62,328,663.00

1,720,271,098.80



上述3家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属于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其管理的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CM中国基金属于QFII
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
金,无需备案。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信诚基金临港东方君和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诚
基金定丰8号资产管理计划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法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陈邦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备案。


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

企业类型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地址

9 Battery Road, #15-01 Straits Trading Building, Singapore 049910

获得投资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许可
证日期

2012年12月11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证券投资业
务许可证编号

QF2012ASF207




本次发行限售期

12个月



2、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5年09月30日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注册资本

20,000万人民币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限售期

12个月



3、陈邦

姓名:

陈邦

性别: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3010319650901****

住所:

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巷***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本次发行限售期

36个月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在本次发行发行对象中陈邦为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对象与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
说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无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无
未来交易的安排。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传真:

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

吕洪斌、季李华

项目协办人:

丁明明

项目经办人:

徐妍薇、廖逸星、侯松涛、许超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联系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北栋17层

联系电话

0731-82953778

传真:

0731-82953779

经办律师:

李荣、周琳凯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石文先

联系地址:

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联系电话:

027-85424329

传真:

027-85426261

经办会计师:

罗明国、余宝玉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15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限售股份(股)

1

爱尔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21,371,044

40.78

0

2

陈邦

258,669,605

16.98

194,002,203

3

李力

64,471,590

4.23

51,630,253

4

郭宏伟

49,823,491

3.27

49,817,618

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7,526,585

2.46

0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医疗服
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315,660

1.66

0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科讯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530,258

1.15

0

8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16,947,070

1.11

0

9

奥博医疗顾问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13,885,309

0.91

0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新
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013,973

0.85

0



(二)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限售股份(股)

1

爱尔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4,768,748

24.26

0

2

陈邦

271,135,338

17.10

206,467,936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

236,605,066

14.92

0

4

李力

64,471,590

4.07

51,630,253




5

郭宏伟

49,823,491

3.14

49,817,618

6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CM中国基


40,860,071

2.58

37,181,771

7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7,146,648

2.34

0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医疗
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815,660

1.63

0

9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16,765,270

1.06

0

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科讯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000,000

1.01

0



注:爱尔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另外持有公司236,602,296股股份登记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下。


截至2017年12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523,570,983股,陈邦先生直接持
有发行人258,669,605股,其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57.76%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陈邦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271,135,338股,其直接
及间接控制发行人56.28%股份,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本结构和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陈邦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258,669,605股,其直接及间
接控制发行人57.76%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陈邦先
生直接持有发行人271,135,338股,其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56.28%股份。除此之
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股份类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25,898,405

21.39

388,227,068

24.4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97,737,057

78.61

1,197,737,057

75.52

三、股份总额

1,523,635,462

100.00

1,585,964,125

100.00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700,736,225.15元,对公司总
资产和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的影响情况如下: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
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
得到提高。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发行人具备眼科医疗行业的丰富运作和管理经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全
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将对公司现有业务规模进行较大提升,在公司现有业务基
础上,进一步提高公司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本次
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认识、学习与理解,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规
范公司运作,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保持公司在其人员、资产、财
务以及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管理层将保持稳定。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
的增加,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
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
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除陈邦先
生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除陈邦先生外,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
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为: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与核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
次发行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项目协办人:

丁明明



保荐代表人:

吕洪斌 季李华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李荣 周琳凯



单位负责人:

丁少波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三、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
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罗明国







余宝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石文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四、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
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罗明国







余宝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石文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2、承销及保荐协议;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
确认文件;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冲路99号隆平高科技园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一


电话:86-731-82570739

传真:86-731-85179288*8039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页无正文,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
报告书》之签章页)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