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创业板F:基金合同
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七 年 十 一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6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6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三、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 景和 收益 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本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 基金 托管人: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建信 创业板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 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ETF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 6 、 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 7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9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 0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4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及 转托管等业务 2 7 、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 8 、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9 、其他销售机构: 指 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30 、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 1 、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 2 、 登记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 业务 3 3 、 登记机构 或基金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 4 、 深圳 证券账户:指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的 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5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6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7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8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9 、 工作日: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 1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 2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3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4 、 《业务规则》: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 、 规定 、通知及指南等 4 5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 8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 9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 1 、标的指数:指 创业板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 2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 3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 、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4 、现金替代:指申购 、 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5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 、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 、 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 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 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 7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预先冻结 5 8 、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 9 、 元:指人民币元 60 、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 1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 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 增长率 差额之日 6 2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 3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 4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5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6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价 值 6 7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8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9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0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创业板 指数 六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及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 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七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则 , 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或 开通场外申 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 等,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利用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 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 及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 、募集期 认购资金与股票 的处理方式 网 上 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 的 有效认购 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 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 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 人 进 行 网下 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 基金 认购 的具体 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结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以解冻。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发售代理 机构不 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告 中 予以 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 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 份 额 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深圳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 按照相关 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 部分第一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 4 、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提供当日的 申购赎回 清单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在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IOPV ) ,供 投资人 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 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 应当在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 购、赎回业务前公告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 或增减 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 或增 减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份额申购 、 份额赎回 ” 的 原则 ,即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 、 申购与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 4 、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 《业务规则》 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 申购对价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 。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2 、 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 确认 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 投资人 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 申购申请 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 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 ,则赎回 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 代表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 和 赎回过程中涉及的 申购赎回对价 和 基金 份额 的 交收适用 《业务 规则》 的 规定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基金管理人 及登记机构 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对《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及调整时,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时间、方式 等)将进行 调整 ,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需为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整数倍。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 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 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投资人 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 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 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 给 投资人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3 、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 编制。 T 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在当日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 。 4 、 投资人 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 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 因特殊原因(如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等 ),导致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 、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 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6 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相关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八、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2 、 因特殊原因(如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等 ),导致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 、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 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 相关 公告。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其他 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 投资人 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 相关规则。 2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 新的份额类别 ,制定并 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增加其他 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外申赎),并提前公告。 5 、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 告。 十 一 、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 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 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建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 发售 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基金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 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 7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1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2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 (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 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 -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7]25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 监许可【 2014 】 629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等 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 价 ;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 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 投资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 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款项 或股票 、申购 对价 、赎回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 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 除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外的其他费用 ;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 3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