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亚太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

时间:2018年01月04日 11:34:40 中财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3年
7月
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875号文核准。本基金合同于
2013

11月
27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衍生品风险,包括衍生品市场风险和衍生品模型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除日本外)市场的各类债券,尤其是中
高收益债券,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品。同时,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境外市场波
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
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以美元发售价格计算,投资者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

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相应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
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
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11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9月
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8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12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24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26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33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5
第十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69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74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7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1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6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73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1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

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的《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发售公告》指《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
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金融机构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4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基金中的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
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


赎回

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

转托管

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利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6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
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
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
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
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7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亚太(除日本外)国家和地区发行的债券,基金净值会因为亚太(除日本
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变化、证券市场波动、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
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
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
亚太除日本外的国家和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
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投资市场如香港等的证
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
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亚太市场的中高收益债券,因
此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美元
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
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
益率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
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亚太除日本外的
国家和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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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

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各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各国或地区时,各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同,本基金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
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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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并通过严格的
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
10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因为投资于整个亚太(除日本外)国家和地区,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
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
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
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能对中国企业在亚太(除日本外)国家或地区发行的债券特别是香港等地区的
投资比例相对较高,系统性投资风险相应较大。


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务处理的复
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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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亚太市场(除日本外)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各发债主体的
微观基本面,寻找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力争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债券,债券基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货
币远期/期货/互换、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太市场(除日本
外)的中高收益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中高收益债券指:(1)S&P评级
A+级及
A+级以
下的债券;(2)或
Moody’s评级
A1级及
A1级以下的债券;(3)或未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太地区(除日本外),包括韩国、印度、台湾、香港、澳大利
亚、新西兰、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亚太市场债券
包括亚太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发行的债券,登记注册在亚太国家或者地区,或主要业务收入
/
资产在亚太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企业等发行的债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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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一)国家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相关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景气周期以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把握市场利

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从宏观层面了解亚太地区各国家的景气情况、防范系统性的宏观经济、

政治以及信用风险,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投资策略,一方面通过买入并持有中高收益的债券组合获取稳定票息收

益,一方面也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杠杆放大收益,力争获取中长期较高的投资收益。

1、精选品种加杠杆投资
主营业务在中国大陆、在海外发债的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重点投资

对象。本基金将通过审慎选择、重点配置评级不低于
BB级的高等级投机级债券,同时适度配

置投资级的债券,并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市场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

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
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对收益率曲线的判断以及对信用债整体信用利差研究的基
础上,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
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
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
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可能使用到的衍生产品包含货币远期
/期货/互换、利率互
换、信用违约互换等,以更好地进行组合风险管理。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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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加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当这些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场外
交易市场(
OTC)买卖衍生产品。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

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发债主体基本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本基金的债券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国际业务部固定收益研究团队负

责。债券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预测、信用利差分析、
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国际业务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研
究报告,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期限结构、个券选择
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国际业务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
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国际业务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禁止行为与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1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15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规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个工
作日内增加
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个工作日延长到
3个月。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7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其中,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三年期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本
基金的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除日本外)市场的各类债券,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
品。同时,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境外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实力。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18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研究支持服务。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举办推介会、及时沟通市场情况、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在未来,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境外投资顾问,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境外投资顾问,此事项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年
12月
25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
其中:普通股
--
存托凭证
--
优先股
--
房地产信托
--

19


2基金投资
3,661,791.17 2.42
3固定收益投资
133,684,309.12 88.30
其中:债券
133,684,309.12 88.30
资产支持证券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
其中:远期
--
期货
--
期权
--
权证
--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6货币市场工具
--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32,309.06 4.98
8其他各项资产
6,514,613.30 4.30
9合计
151,393,022.65 100.0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


债券信用等级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B+ 16,321,451.21 11.09
B 21,150,167.62 14.37
B36,576,851.89
24.86
CCC+ 12,330,975.26 8.38
N/A 47,304,863.14 32.15
合计
133,684,309.12 90.85

评级机构为标准普尔。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人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净值比例
民币元)
(%)
RONXIN
XS1528955 16,179,268.
1 6.95 25,000 11.00
773 90
12/08/19
PWRLNG 7
XS1324204 13,661,527.
2 5/8 20,000 9.28
160 70
11/26/18
FANHAI 9
XS1269824 12,330,975.
3 5/8 18,000 8.38
964 26
08/11/20
SUNAC 8
XS1144941 11,103,162.
4 3/4 16,000 7.55
439 03
12/05/19
CHNAAR
XS1479152 9,957,141.9
5 4.9 15,000 6.77
685 6
08/22/21

21


债券代码为
ISIN码。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号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资产净
值比例
(%)
ISHARES IBOXX USD 契约型BlackRock Fund
1 ETF3,661,791.17 2.49HIGH YIELD 开放式
Advisors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人民币元
)
1存出保证金
-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968,036.59
3应收股利
-
4应收利息
2,546,576.71
5应收申购款
-
6其他应收款
-

22


7待摊费用
-
8其他
-
9合计
6,514,613.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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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2017年
6月
30日。


(1)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82013.12.31
0.30% 0.04% 0.40% 0.00% -0.10% 0.04%
2014.01.012014.12.31
-0.90% 0.25% 4.28% 0.00% -5.18% 0.25%
2015.01.012015.12.31
16.30% 0.40% 3.41% 0.00% 12.89% 0.40%
2016.01.012016.12.31
13.42% 0.25% 2.80% 0.00% 10.62% 0.25%
2017.01.012017.06.30
-1.06% 0.25% 1.38% 0.00% -2.44% 0.25%
2013.11.282017.06.30
29.72% 0.30% 12.27% 0.00% 17.45% 0.30%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
11月
28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

24


25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
2003年
8月
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
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
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
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
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6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
学院副院长。


27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28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孙敏女士,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
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海外债组合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
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1月
9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邱炜,任职时间为
2013年
11月
28日至
2016年
8月
23日;李耀柱,任职
时间为
2016年
8月
23日至
2017年
11月
8日。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权益
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

29


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

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

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0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31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32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3年
7月
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87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3年
10月
14日至
2013年
11月
22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33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
11月
28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

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的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
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
/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人民币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
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
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
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6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美元申购时,其申购申请的提
交日和申购申请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


(1)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人民币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追加人民币申购最低限额为
10元;美元现汇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美元现汇认购最低申额为
10美元(含认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投资者当日持
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
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
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人民币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人民币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0.80%。

本基金人民币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37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
0.32%
100万≤M<200万
0.20%
200万≤M<500万
0.12%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美元申购费率(目前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支持美元现汇账户申购业务,具体请参照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或留意我司最新公告)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美元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0.80%。

本基金美元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美元金额(美元现汇)
普通投资者申购
费率
M<16万
0.80%
16万≤M<35万
0.50%
35万≤M<100万
0.30%
100万≤M
200美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美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美元金额(美元现汇)
特定投资群体认购
费率
M<16万
0.32%

38


16万≤M<35万≤M<35万
0.20%
35万≤M<100万
0.12%
100万≤M
200美元/笔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
N)赎回费率
N<1年
1.0%
1年≤N<2年
0.50%
N≥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人民币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美元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39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美元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人民币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0.80%)=9,920.63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人民
币,可得到
9,448.22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655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0.80%)=9,920.63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美元
申购份额=9,920.63/0.1655=59,943.38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655
美元,可得到
59,943.3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人民币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0


(2)美元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指赎回申请当日。



3: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4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
=121,300.00×0.50%=606.50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元人民币


4: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4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美元折算净值是
0.1912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912=19,120.00美元

赎回费用
=19,120.00×0.50%=95.60美元

净赎回金额
=19,120.00-95.60=19,024.40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在
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在
T+2日内公告。

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
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

41


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来,若出现中
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对美元折算汇率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2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7)项、第(
9)
项和第(
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
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款情形时,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份额超过前一开

43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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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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