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1月05日 11:31:28 中财网

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
7

7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1210

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
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
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目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2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
基金的投资 ..................................................... 42
十、
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
风险揭示 ..................................................... 69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1












一、 绪言


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富通量化前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
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量化前
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
2003

4

18



电话:
021
-
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
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
,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2013

5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
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2017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杨明先生,
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淑琨先生,
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陶乐斯(
Lig
ia Torres
)女士
,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
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
2010

3
月至
2013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
2010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2013

7

至今任
法国巴黎
资产
管理公司
亚太区及
CEO




黄金源
(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法国巴黎
资产
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巴黎
资产
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国汉先生
,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
Marc Bayot
)先生
,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柏林)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
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
巴黎
银行
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
,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教授。

1984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
,监事长,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
Bruno Weil
)先生,
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
银行
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11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12
月起
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
监事,法学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7
月至
2016

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奚万荣先生,
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
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
2003

4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5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

2003

4
月至
2015

7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5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陶网雄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2003

4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4

2006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4
月起任财务总监。

2013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树方先生,
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1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4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甄璞先生
,硕士。

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复旦金仕达计算机有
限公司高级程序员、部门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开发经理,
IBM
中国
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投资经理、量化
投资部副总监,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2014

11
月起
任海
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基金经理。

2015

4
月至
2016

6
月兼任海富通养老
收益混合和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基金经理。

2016

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东财大数据
混合基金经理。

2016

9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益混合基金经理。

2017

3
月起

任海富通欣享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甄璞先生
,简历如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
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多资产策
略投资部总监;黄东升,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王金祥
,
研究副总监;陈甄璞
,
量化投资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权益投资总监。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
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
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
和政策
,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
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
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
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37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00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
-
40099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暴潇菡


电话:
021
-
38650797


传真:
021
-
33830160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
50938
782


传真:
010
-
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7年7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7]1210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
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2

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同时,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
差别
认购费率。



本公司设定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对于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的

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12%

100万元≤M<200万元

0.20%

M<100万元

0.24%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M<100万元

1.20%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笔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
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

1
+认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认购
费)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元,所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
1.2
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

1
+认购费率)=
10,000
×
1.2
0%
/

1

1.2
0
%)=
118.58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10,000

118.58

9,
881.42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9,
881.42

5.00

/1.00

9,
886
.
42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
5.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9,
886.42
份。





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3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认购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


四舍五入
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认购限制


本基金
单笔认购
最低
金额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


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


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同时
对通过直
销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申购费率。



对于通过本公司的直销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的




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16%

100万元≤M<200万元

0.24%

M<100万元

0.30%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M<100万元

1.50%






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30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期(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180日

0.50%

0

Y≥180日

0

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
申购
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1
+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对

申购
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
费用
=
5,000×
1.50
%
/(1+
1.50
%)=
73.89




申购
金额
=5,000
-
73.89
=
4926.11



申购份

=4,9
26.11
/1.128
0
=4,
367.12



即:该投资者投资
5
,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0

,则投资者可获得
4,367.12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1.128
0
=4,432.62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
4,432.62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相应类别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相应类别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A

基金份额
30


(


180

)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5
%
,假设赎回当日
A

基金份额净值

1.148
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
0
=11,480
.00



赎回费用
=11,480×0.
5
%=
57.40



净赎回金额
=11,480
.00
-
57.40
=11,4
22.60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30


(
未满
180

)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份额净值是
1.148
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1,4
22.60
元。



例:(
2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C
类基金份额
30
日后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0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净赎回金额
=10,000
×
1.148
0
=11,480.00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30
日后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份额净值是
1.148
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某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T


类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
/T


类份额
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各类份额的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
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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