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前海联合汇盈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8年01月05日 16:16:19 中财网

新疆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
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
名称为:《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711
号),注册日期为:
2017

5

15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金融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信用
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11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7

9

30
日(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
................................
...........
26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5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新疆
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新疆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

销,每日计提
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七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
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合计
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合计
不能满足
B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设立日期:
2015

8

7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电话:
0755
-
23
695816


联系人:
马运佳


基金管理人
新疆
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1842
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
为: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30
%

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

25
%
、深圳
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

凯信恒
有限公司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6
名成员,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

1997

7
月至
2002

5
月在工商银行广东
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
2002

5
月至
2013

11
月在工商银行深圳
分行工作,担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
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长。

2015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孙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中
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
杭州新
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晓耕女士,董事,硕士学历。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部、大
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新财富》杂志社,
2009

1
月起担任五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5

1
月任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负责人,现任公司总经理。

2015

7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孙学致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现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2015

7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东成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

1994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曾先后任
职于华夏证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部门,以及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国
浩律师事务所及金杜律师事务所;现任加拿大高林律师事务所顾问。

2015

7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梅女士,独立董
事,博士学历。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山西财经
大学副教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现任北
京科技大学教授。

2015

7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文员、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
,现任凯信恒
有限公司总
经理、执行(常务)董事。

2015

7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增值业务部项目经
理、中国
UNIX
用户协会信息技
术部项目经理和厦门南鹏电子有限公司产品研发
部软件工程师。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IT
经理。

2016

4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
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
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监
事。

2015

7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刘菲先生,总经理助理,学士学历。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电脑
部、中国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电脑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营业部电
脑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等,
2007

6
月至
2015

4
月任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2015

5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敬夏玺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
金融学硕士,
7
年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经验


2011

7
月至
2016

5
月任职于融通基金,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管理公司债券专户产品。

2010

7
月至
2011

7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

2016

5
月加入前海联合基金,现任前海联合汇盈货币(
2017

5

25
日至今)

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
2016

8

18
日至今)、前海联合添鑫
债券(
2016

11

2
日至今)和前海联合添利债券(
2016

11

17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曾婷婷女士,北京大学硕士、中山大学双学士,
CICPA

6
年证券、基金从
业经历,
2013

4
月至
2015

8
月任华润元大基金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2011

11
月至
2013

3
月,任职于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

2008

10
月至
2011

10
月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2015

10
月加入前海联合基金,现任
前海联
合汇盈货币(
2017

7

3
日至今)兼新疆
前海联合海盈货币(
2016

9

5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总经理王晓耕女士,基金经理林材先生,
基金经
理王静女士,基金经理张雅洁女士,总经理助理刘菲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认购、
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
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
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
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紧急情况处理

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
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管理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
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交易风险管理、财务风险控制
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保密、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
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A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3

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48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673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
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
3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
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7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

2012

7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
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7

9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3172.6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qhl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
-
640
-
0099



2
)前海联合基金直销交易平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电话:(
0755

82785257


传真:(
0755

82788000


客服电话:
440
-
640
-
0099


联系人:
黄毅


2

其他基金
销售
机构情况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
及时公告。





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电话:

0755

82
78
6790


传真:

0755

8278
9277


客服电话:
400
-
640
-
0099



联系人:
黄嘉宇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电话:
0
21
-
31358666


传真:
0
21
-
31358600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25
%


0.01%


单笔最低
认购、
申购金



其他销售机构:
10



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
0.01



基金
管理人直销柜台:
1
000



500
万元


追加
认购、
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


其他销售机构:
10



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
0.01



基金
管理人直销柜台:
1
000



10
万元


单个账户最低份额余额


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500
万份(含)







三、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份额升降级按基金账户统计
,份额升降级适用

投资者基金账户下持有
的基金份额。



2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内
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
500

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相关交易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设的交易账户
)下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3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内
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合计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销售机构开设的交易账户
)下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申
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正确填
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
级处理,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等申请
确认失败。



五、
基金份额分类及
规则的调整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及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
7

5

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7

711
号文《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
汇盈货币市
场基金
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自
201
7

5

2
2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
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
7

5

22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
份额
210,160,335.2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87
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
7

5

25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自基金

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
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正,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
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待支付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
金收益为负,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
模限额。限额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具体限额数额如有变更,将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
T

1
日(包括该日)内从基金托管专户
中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
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
首次购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1,000
元、
0.01
元以及
10
元,首次
购买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购买
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
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和其他销售机构追加购买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分别为人民币
1,000
元、
0.01
元以及
10
元,追加购买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具体购买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
、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一般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而征收的强制赎回费用除外。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
的部
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



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新疆
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基金
A
类基金份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00

100,000
.00
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元+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2

某投资者赎回
其持有的全部
10,000

新疆
前海联合
汇盈
货币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
1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赎回费用
0
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1.00

18

10,018
.00
元。




: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18
元。




2
)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3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
1,0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0×1.00=100,000.00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10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
1,000.00
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0,000.00
元。




3
)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4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
-
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00
-
1,000.00×

10,000.00/1,000,00
0.00

=9,990.00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
-
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9,990.00
元。




4
)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总份额
×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
=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1.00



赎回费用
=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
×
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5
:若基金
总份额为
400,000,000
份,某投资者赎回
5,000,000
份基金份额,
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
且偏离度为负,且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
率为
1.0%
,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5,000,000

400,000,000×1.0%=1,000,00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
=1,000,000×1.00=1,000,000.00



赎回费用
=1
,000,000.00×1.0%=10,000.00



赎回总金额
=5,000,000×1.00=5,000,000.00



净赎回金额
=5,000,000.00
-
10,000.00=4,990,000.00



即:该投资者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
5,000,000
份本基金,可得到
4,990,000.00
元赎回金额。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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