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景顺景盈汇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景顺长城 景盈汇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 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20 日证监许可【 2016 】 162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2017 年 4 月 12 日机构部函【 2017 】 941 号文准 予延期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正式生效。由于 本基金 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 并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进入清算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成立运作期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八)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 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 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 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 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九)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十)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 7 年 9 月 3 0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5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 5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 . 5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6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8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8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8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9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9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10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2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35 第一部分 绪言 《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 基金 或本基金:指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指《 景 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景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 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2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 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 0755 - 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传 真: 0755 - 22381339 联系人:杨 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 司董事长 。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 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 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 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 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 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 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起 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 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 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 2009 年至 2017 年担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 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 ACCA ) 、香港执业会计师( CPA )、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 CMA )。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 1972 - 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 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 [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 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 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 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 学 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 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 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 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 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副总经理。 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 任公司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中国研究总 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友邦保 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 2014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部高级项目 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200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 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 行政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 现 任 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如下: 成念良先生,管理学硕士。曾担任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评级部高级信用分析师, 平安大华基金投研部信用研究员、专户业务部投资经理。2015年9月加入本公司,自2015 年12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 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 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成念良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ETF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 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 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 0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 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 3 )提高经营效率; ( 4 )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措施 ( 1 )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 2 )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 3 )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 4 )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 5 )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 6 )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 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 、内部控制体系 ( 1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 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 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 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 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 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 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 2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 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 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 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 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 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 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 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 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 重大投资事项。 4 )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 )法律、监察稽核部: 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 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 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 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 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 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 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 3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 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 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37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00只, 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电话: 0755 - 82370388 - 1663 传真: 0755 - 22381325 联系人: 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 82370688 、 4008888606 网 址: www.igwfmc.com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 台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全国) 网址: www.boc.cn (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 021 - 58781234 - 1601 传真: 021 -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 3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 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830 8003 网址: www. cgbchina .com.cn (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 010 - 58560666 传真: 010 - 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 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 022 - 58316666 传真: 022 - 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 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 010 - 64816038 传真: 010 - 8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站: www.bsb.com.cn ( 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传真: 0512 - 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 -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 - 20 楼、 22 - 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 10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 0371 - 85517710 传真: 0371 - 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6688 网址: www.zybank.com.cn ( 11 )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 电话: 020 - 28852729 传真: 020 - 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313 网址: www.grcbank.com ( 1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姣 电话: 0519 - 80585939 传真: 0519 - 899950 17 客户服务电话: 96005 网址: www.jnbank.com.cn ( 1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 0755 - 83516089 传真: 0755 - 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 0755 - 33680000 、 400 6666 888 网址: www.cgws.com ( 1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 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 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 18 、 19 、 36 、 38 、 39 、 41 、 42 、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 - 87555888 传真: 020 -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 1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 祺 电话: 021 - 38676666 传真: 021 -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 1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 ) 85156398 传真:( 010 )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 1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 - 33389888 传真: 021 - 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 1 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 0991 - 7885083 传真: 0991 - 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00 - 0562 网址: www.hysec.com ( 1 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 - 84183333 传真: 010 - 84183311 - 3389 客服电话: 400 - 818 -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 22169999 传真: 021 -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 21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 0755 - 82558038 传真: 0755 -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 2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 20 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 021 - 38637436 传真: 021 - 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 11 - 8 网址: stock.pingan.com ( 2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 010 - 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 910 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 2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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