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万家潜力价值: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万家 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万家 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7 ] 2030 号 文 准予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成立运作期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 、权证 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 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4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5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提示 ................................ ................................ .......................... 7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9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5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7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 .................... 118 第一部分绪言 《万家 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 潜力 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万家 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 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万家 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 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 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 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5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 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6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 7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8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2 】 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 021 - 38909626 传真: 021 - 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 五十 二 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新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 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鑫璟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 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年年 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恒 景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 鑫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 鑫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消费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 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 债 9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任职, 2014 年 10 月 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 至 2016 年 7 月 任公司总经理 , 2015 年 7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 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 、基 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巨能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 营部总监。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 2008 年 3 月起加入 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 监事尹丽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 、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女士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 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任营业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 2015 年 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 2017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 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 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孙 远 慧, 2010 年在长城基金担任研究员职务, 2012 年在中欧基金先后担任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6 年 2 月进入万家基金,从事投 资研究工作。现任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和万家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1 )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 卞勇、叶勇、 白宇、 李文宾 黄海先生, 副 总经理、 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叶勇先生,权益投资二部总监。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 ( 2 )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方一天 委员: 陈广益、 苏谋东、白宇、 熊义明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熊义明先生, 首席宏观分析师 。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 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14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 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 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 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 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 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 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 )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 )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 )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 )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联系人: 林葛 联系电 话: 010 - 6606 006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 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 70 审计 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 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 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 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 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 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及 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 住所、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张婉婉 电话: (021)38909777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 - 0800 ; 95538 转 6 投资 者 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公告。网 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 wjfund_e )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联系人: 尹超 电话: (021)38909670 传真: (021) 38909 6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1405 室 办公场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电话: ( 021 ) 51150298 传真: ( 021 )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 021 - 63391166 传真: 021 - 63392558 联系人: 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斌、徐冬、詹阳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 ,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证监许可 [ 2017 ] 2030 号文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万家 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具体销售城市 ( 或网点 ) 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非直销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费、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等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除外) 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 开户和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 、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5 、 认购限制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除第( 5 )项规定的情形外,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 金额 没有限 制。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投资者认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微交易)或非直销 销售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 7 ) 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十 一 、基金 份额 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 份 3 、认购费用 (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 2 )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的 特定投资者群体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0.12% 0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 者 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人承担,认购费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 4 ) 投资者 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 对应 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 1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1 :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 =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 + 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本金认购份额= 9,881.42/1.00 = 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0/1.00 = 5.00 份 认购份额= 9,881.42 + 5.00 = 9,886.4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 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认 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如果 投资者 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 =1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0/1.00 = 5.00 份 认购份额= 10,000+5.00=10,00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00 元,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十二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 已 交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具体非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 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者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