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证50:建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 八 年 一 月 十 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 ................................ ... 3 二、基金概览 ................................ ................................ ................................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 ................................ .....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 ................................ ................................ .....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 .....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17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 ................................ .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 ................................ . 1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建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 “ 本公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 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建信上证 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 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 相关 媒介 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 www.nffund.com )上的《 建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 、 基金名称: 建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上证 50 3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 0800 4 、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上证 50 5 、申购、赎回代码: 51 080 1 6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 8 年 1 月 8 日 基金份额总额: 210,576,000.00 份 7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 8 年 1 月 8 日 基金份额净值: 1.0021 元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10,576,000.00 份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 201 8 年 1 月 15 日 1 1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 2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3 、上市推荐人: 无 1 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 “ 一级交易商 ”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 7 年 7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1 7 ] 1 188 号 。 2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15日, 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 为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15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7 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5日。 5 、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 、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 1 5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 3 个工作日。 7 、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8 、发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 2 )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 中国证监会 201 7 年 7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1 7 ]1 188 号 文注册 ,自 2017年11月27日起公开募集,截止 2017年12月1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 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 额总额为 210,576,00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10,576,000.00 份; 本次募集 期间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49,892.27 元,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 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0.00 元,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 人所有;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 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 49,892.27 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 资人基金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 资金在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归入基 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 201 7 年 12 月 21 日划入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基金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共计 2,14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上述募集资金及其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 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共计 210,576,000.00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募集期间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共计 49,892.27 元, 将在银行结息日计入基金资产,具体金额以银行实际结息金额为准。 其中募集期 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 0.00 % 。本次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 建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建信上 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 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 7 年 12 月 22 日 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证自律监管决定书【 20 1 8 】 1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 201 8 年 1 月 15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上证 50 5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 080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6 、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上证 50 7 、申购、赎回代码: 51 080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 8 年 1 月 15 日 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 告。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10,576,000.00 份 9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 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143 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 98,262.25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2,683,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20.27 %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67,893,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79.73 % 。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 % ) 1 刘杰娜 32,000,000.00 15.20% 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3.80% 3 金元顺安基金-南京银行-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3.80% 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3.80%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3.80% 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3.32% 7 刘斌 5,000,000.00 2.37% 8 周君忠 5,000,000.00 2.37% 9 赵福胜 3,190,000.00 1.51% 10 魏松江 2,080,000.00 0.9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总经理: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咨询电话: 010 - 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 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 股权结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 10% 。 3 、 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吴曙明,010-66228888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玲女士,博士。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在国家电网公司研究院农电 配电研究所工作,任项目经理;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在路通世纪公司亚洲 数据收集部门工作,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在中国中投 证券公司工作,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5年9月加入我公司金融工程及指 数投资部,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7月4日起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27日起任建信鑫盛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13日起任建信量化事 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28日起任深证基本面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 月20日起任建信鑫稳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 月22日起任建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 -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01.37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 】 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银河证券”,以下简称“公 司”,股票代码: 06881.HK ; 601881.SH )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 务提供商,公司及旗下子公司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和投资管理等综 合性证券服务。 2007 年 1 月 26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 4 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7 亿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 有员工 8966 人。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国际惯例,致力开拓证 券业务,秉承“合规、创新、协同、服务”的企业文化和“客户至上、员工为本” 的经营理念,坚持“创造价值、增长财富”的企业使命,倾力打造“一流服务、 最佳投行”,实现股东长期利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促进、支持国民经济和证 券市场的发展。 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15 年 5 月完成 H 股配 售, 2017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2 、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 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 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 2014 年 1 月正式成立,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 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 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 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 基金托管职责。 (三)上市推荐人 无 (四)一级交易商 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 号荣超大厦 16 - 20 楼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 - 000 - 562 网址: www.hysec.com 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00 - 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 -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888 - 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 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 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 - 8888 - 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3) 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五)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沈兆杰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 8 年 1 月 8 日 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本报告期末(201 8 年 1 月 8 日 ) 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 本报告期末(201 8 年 1 月 8 日 ) 资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3,766,385.42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990,476.19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 产 6,020,101.95 卖出回购金融资 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6,020,101.95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23,111.16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4,622.23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 100,000,000.00 应付交易费用 5,471.93 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 款 100,209,424.69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92,970.17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23,062.48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56,267.8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10,576,000.00 未分配利润 447,090.62 所有者权益合计 211,023,090.62 资产合计: 211,079,358.42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211,079,358.4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020,101.95 2.85 其中:股票 6,020,101.95 2.85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0 47.3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56,861.61 2.25 7 其他各项资产 100,302,394.86 47.52 8 合计 211,079,358.42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56 , 884 .00 0.12 C 制造业 1 , 215 , 744 .00 0.5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40 , 014 .00 0.02 E 建筑业 355 , 986 .00 0.17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119 , 064 .00 0.06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73 , 764 .00 0.03 J 金融业 3 , 741 , 595.95 1.77 K 房地产业 217 , 050 .00 0.1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6,020,101.95 2.85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3,200 924,132.00 0.44 2 600519 贵州茅台 600 451,278.00 0.21 3 600036 招商银行 12,000 353,640.00 0.17 4 601166 兴业银行 15,000 258,300.00 0.12 5 600016 民生银行 28,200 245,904.00 0.12 6 600887 伊利股份 7,200 241,632.00 0.11 7 601328 交通银行 33,000 208,230.00 0.10 8 600030 中信证券 9,600 187,584.00 0.09 9 601288 农业银行 45,600 176,016.00 0.08 10 600000 浦发银行 13,800 174,984.00 0.08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 , 209 , 424.69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92 , 970.17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00,302,394.86 4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1 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 201 8 年 1 月 8 日 ,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建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建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建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 十 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 发售 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基金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 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7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1 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 况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 -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7]2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 2014 】 629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等 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 价 ;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 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款项或股票 、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 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9 )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 1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