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年年有余: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次)
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 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 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 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 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 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87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 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7年11月27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7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7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一、绪言 《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年年有余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1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开放期相 关安排并在开放期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 调整前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第二个封 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现任中 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 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 南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 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孙麟麟先生,独立董事,商科学士。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资产管 理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旧金山)美国西部资产管理 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独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 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 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 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 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 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 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王国强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投行业务 部债券发行;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研究员;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机构理财部研究员。2006年8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固定收益总监,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管理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 告,此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 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 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 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 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 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 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 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 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 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 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 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 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 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 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37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600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杨德智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www.xcfunds.com 2、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刘岫云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6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客服热线:4006-960296 网址http://www.tccb.com.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95568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 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至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王怀春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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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993 网址:www.bund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3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3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8-0707 (3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3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3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官网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3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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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4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5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公司传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0058 (51)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5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官网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5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官网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55)一路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代表: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官网网址:http://jr.jd.com (57)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 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君派大厦16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公司传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官网网址:www.hyzhfund.com (5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人代表: 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官网:www.xd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六、基金的募集 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874号文批准,于2013年10月21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 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3年11月22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60,480,588.31元人民币,其中A类(基金代码:000360)149,020,482.31元, B类(基金代码:000361)111,460,106.00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72,816.93人民币,其中A类39,194.49元,B类33,622.44 元。上述资金已于2013年11月2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9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 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60,480,588.31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 149,020,482.31份,B类111,460,106.0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72,816.93 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39,194.49份,B类33,622.44份。两项合计共 260,553,405.24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 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1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 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规则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开放期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调整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置或不设置开放 期申购规模上限。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本基金首个开放期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起(含该日)至2014年12月5 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 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 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 0.60% 0 5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 又赎回的份额 0.5% 0.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 在后续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 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5=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200=8,283.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 则投资人获得的申购份额为8,283.6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10,000份,赎回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赎回费率为0.5%,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00=11,940.00元 即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10,000份,赎回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200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1,940.00元。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后续开放期赎回的份额10,000份, 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赎回费率为0,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00元 即投资人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后续开放期赎回的份额10,000份,赎回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0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已达到或超过基金管理人设置的开放期申购规模上 限。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关于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增值并为 投资人实现稳定的定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银行定 期存款、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开放期前60个工作日 内、开放期和开放期后60个工作日内,不受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 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 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 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 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 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 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 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流动性管理、相对价值 配置、杠杆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期可赎回份额的规模和宏观经济因素(包含消费物价指 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 间的数量关系,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 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哑铃型或 梯形等配置方法,从而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内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关注的信用债进行独立的内 部评级,并持续动态跟踪调整,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债券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对外担保情况、可能面临巨 大损失的诉讼、过往融资记录等进行初步的风险排查,并以此计算债券的可能违 约率。符合要求的信用债,本基金将采用不同评级序列,对长期和短期债券的信 用评级进行初步评估。在初步评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根据行业特征、竞争优势、 管理水平、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对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重新调整,并以 此作为评级的结果。对于列入考查范围的信用债,本基金将持续动态跟踪,根据 债券发行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动态调整信用评级。信用利差策略的核心是各项债 券信用评级差异能获得充分的利差补偿。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总体信用评级水平 予以控制,严格控制低评级债券的配置比例;在券种选择上遵循“个券分散、行 业分散”的原则。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映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 组成。基准收益率由宏观经济因素及市场资金状况等决定。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 环境与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整体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 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 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 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市场供给,本基金将从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 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而信用利差受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个券信用影响。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 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经营状 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开放期可能的净赎回。在预期份额持有 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 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将通过发行量、 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买卖价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甄 别个券的流动性。 5)相对价值配置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 较,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6)杠杆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可采用杠杆策略。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 前提下,适当时机使用资金杆杠以博取利差收益,以增强组合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 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 获得稳定收益。 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 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 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 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 4、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开放期前60个工 作日内、开放期和开放期后60个工作日内,不受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管理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 告,此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2%。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的调 整而调整。 本基金力争为投资人实现稳定的定期回报,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2%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