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信稳鑫三个月定开债: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1月11日 11:33:14 中财网

长信稳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
3
第二部分释义
................................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3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117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
121



重要提示


长信稳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

12

2
9
日证监许可

2017

2429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收益

市场前景
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
/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

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
的债券
。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以及《
长信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信
稳鑫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江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长信
稳鑫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信
稳鑫
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长信
稳鑫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长信
稳鑫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依据
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不得投资本基金的除外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
长信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投资

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3
、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
、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35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该
日历月最后一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
9

开放日:指为投资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

共同遵守


42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44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1

不可抗力:指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
-
61009999


传真


021
-
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万元


31.21%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IMBA
,曾任职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办事处办公室科员,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
室科员、科长,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副行长,并历
任上海市金融学会副秘书长
,
上海城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秘书长。



刘元瑞


非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
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部副总经理、研究所总经理
、副总裁




陈谋亮


非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





师,高级商务谈判师。曾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
三梯队干部班”干部,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干部,
湖北经济学院讲师、特聘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
保密办主任、集团总裁办、股改办、宣传部、企
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中石化
/
扬子石化
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
判代表,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董事会证券事务代
表,海欣集团董事会秘书处主任、战略投资部总
监、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



何宇城


非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硕士,
MBA

EMPACC
。现任武汉钢铁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宝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
师,宝钢资金管理处费用综合管理,宝钢成本管
理处冷轧成本管理主办、主管,宝钢股份成本管
理处综合主管,宝钢股份财务
部预算室综合主管,
宝钢股份财务部副部长,宝钢分公司炼钢厂副厂
长,不锈钢分公司副总经理,宝钢股份钢管条钢
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董事
长、经营财务部部长。



覃波


非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MBA
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职
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
年加入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
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吴稼祥


独立董事





经济学学士,研究员。现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体制改革研究
会公共政策研究部研究员。曾任职中共中央宣传
部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室、华能贵诚信托投资
公司独立董事。



谢红兵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学士。曾任
营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
主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营业
处处长兼房地产信贷部经理、静安支行行长、杨
浦支行行长,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交银保险
(
香港
)
副董事长。



徐志刚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市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
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东分行副行长,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
实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
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
金融服务行业合伙人。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主席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财务部总经理。历任武钢计划财务部驻工业
港财务科副科长、科长、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预
算统计处处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副部长。



陈水元


监事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曾任湖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经纪事业部财务经
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
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特别助
理。



杨爱民


监事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甘肃铝厂财务
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



李毅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零售服务部总监。曾任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副总监。



孙红辉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
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魏明东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
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经济
学硕士,
EMBA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
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
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01
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
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工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






CIM
)。曾任职长城证券公司、加拿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2002

加入本公司(筹备),先后任基金经理助理、交易
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中短债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现任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
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长信富
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长信利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程燕春


副总经理





华中科技大学技术经济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支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员,中
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信息披露负责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执行
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销售助
理、总经理助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陆莹


基金经理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管理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学士,
2010

7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基金
事务部基金会计,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交易
主管,债券交易部副总监、总监,现任长信利息
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和
长信
稳通三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小羽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长信利尚一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常松


总经理助理兼混合策略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量化多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安昀


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帆


国际业务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总监兼债券交易部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和长信
稳通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邓虎

FOF投资部总监、长信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睿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
金经理

叶松

权益投资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恒利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多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部总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医疗保健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
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和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张飒岚

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姚奕帆

量化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
体系
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部控制委
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

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和业
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4
)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
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
、内部风险管理体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
2007

1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

619



联系人:赵越


电话:
025

58588112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47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
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
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
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
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
QDII
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
上开拓创新继续完
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
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
)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
)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釆取有效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联系人:王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仅接受长信直销柜台委托方式,不开通网上交易。






二、
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9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
号9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100

50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廖海(负责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21-61009999


021
-
51150298


021
-
22282551


传真


021
-
61009800


021
-
51150398


021
-
22280071


联系人


孙红辉


刘佳
、姜亚萍


蒋燕华(蒋燕华、蔡玉
芝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29日证监许可【2017】2429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
少于1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
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

基金的金额不少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
上述
基金
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
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

3
年。期间
上述基金
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
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


0.02%


100万≤M<500万

0.01%

M

5
00



0





养老金
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4%


100万≤M<500万

0.2%

M

5
00



0




注:
M
为投资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3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
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
对应认购费率为
0.4%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4%
)=
99,601.59



认购费用=
100,000

99,601.59

398.41



认购份额
=

99,601.59

50

/1.00=99,651.59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651.59
份基金份额。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首次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发起资金提供方
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
基金份额



额不少于
1000

元人民币且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
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3

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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